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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罪!后悔当时没忍住”老婆红杏出墙,男子怒砸情敌豪车获刑

法律人2023-06-01 19:52:130

广东广州,女子熊某和男子张某是夫妻,二人才结婚不到一年,其婚姻感情便亮起红灯,出现了危机。

然而更大的危机,出现在女子熊某跳槽以后。

女子熊某经闺蜜介绍,辞去了原来的工作,来到了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做秘书。

女子熊某到新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其丈夫张某慢慢地发现,她越来越爱打扮,同时在外面应酬也越来越多,很少回家。

即使人在家里,也心不在焉,躲在一边玩手机,和别人聊天,对他是爱搭不理的。

女子熊某对自己的丈夫越来越看不顺眼,在她眼里,别人的丈夫不但帅气多金,而且还浪漫体贴。

而自己的丈夫则只有两样不会,那就是这也不会,那也不会!

到了后来,女子熊某借口加班,经常很晚才回家,有时候甚至夜不归宿。

女子熊某的种种反常行为,引起了其丈夫张某的怀疑,只是苦于没有证据,不便发作。

后来,男子张某趁女子熊某出门时,悄悄地跟在她后面,获得了其和公司老板有外遇的证据。

在此情况下,女子熊某不再隐瞒,承认了其与公司老板之间发生婚外情的事实,并主动提出离婚。

事已至此,男子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子熊某净身出户,熊某不同意,二人便为财产分割问题僵持着,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发当天晚上,男子张某在外面喝了不少酒后,回到居住的小区,此时,他看到一辆豪华的奔驰S600轿车开进了小区,停下来后,其妻子熊某从副驾驶座走了出来。

见此情形,男子张某气不打一处来,转身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冲上前对着汽车就是一顿猛砸。

同时,张某还将开车的男子的头砸伤了。

事后经调查核实,当晚开车送女子熊某,被男子张某砸伤了头部的,正是女子熊某的外遇对象,其公司的老板孙某。

经鉴定,孙某的奔驰S600轿车车身和挡风玻璃被砸坏,损失价值为4万元。

图文无关

孙某头部的伤,仅为轻微伤。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女子熊某考虑到事件的前因后果,极力劝说孙某,让他放过张某。

最后,在熊某的劝说下,孙某只要求张某赔偿了车辆的维修费后,便表示不再追究,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该案随后进入了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不能正确处理婚恋纠纷,为报复泄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同时,本案张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

【律师看法】

本案男子张某的遭遇,估计换作大多数男人,都会“忍不住”,会冲动地出手。

因此,理智战胜冲动,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情感纠纷,才显得多么的可贵。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被毁坏的价值较小,达不到“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则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给予治安拘留、罚款的处罚。

何为“数额较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本案男子张某砸坏孙某的奔驰轿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为4万元,达到了以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因此,正常情况下,本案对男子张某的量刑处罚,应当在以上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刑期。

本案中,男子张某婚姻感情受挫,老婆出轨,这对一个男人来说,再大的痛苦,也莫过于此。

他由此借酒消愁,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他酒后回家,刚好又亲眼目睹了他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

于是借着酒劲,他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了,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着孙某的豪车一阵乱砸。

随着现场一阵“稀里哗啦”的响声,孙某的奔驰轿车被砸坏了,一同被砸得稀烂的,还有张某的人生。

对此,有人提出,张某酒后失态,不能控制自己,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是否可以不构成犯罪?

毕竟在古代,对“酒后失德”是可以轻判,或者免罪的。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现代,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犯罪了,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张某如果以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为由,为自己辩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相互关爱,任何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均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婚内出轨,属于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构成以上规定的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以上规定指的是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是可以剥夺对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

更不能以此要求对方“净身出户”,这是于法无据的。

本案男子张某的妻子婚内出轨,令他成为了婚姻感情的受害者,让人同情,但是,这却不能成为他提出非法要求,剥夺其妻子夫妻财产分割权的理由。

首先,本案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可以依法酌情从宽处理。

其次,张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其刑事谅解,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对于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本案张某在与孙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取得了他的刑事谅解,法院在对其量刑处罚时,可以根据以上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另外,本案受害人孙某与他人妻子发生婚外情,对案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考虑对张某从宽处理。

正是综合以上几点考虑,本案法院最后才判决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需要提出的是,这里的“缓刑1年”,并不是暂缓1年执行的意思,而是指1年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如果张某在此期间没有重新故意犯罪,则原判刑罚不需要执行了。

这意味着,只要张某从此遵纪守法,他一天都不用在监狱服刑。

最后,“冲动是魔鬼!”,任何时候,遇到事情,都不能冲动,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法律的方式解决。

“冲动”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制造出更大的问题。

法律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最佳手段!

对于本案,你有何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下方评论区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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