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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现役军人,未经我同意,不得离婚!”法院:支持!不准许离

法律人2023-06-01 15:57:360

2013年,北京某部队文工团,外地参军入伍来京的女团员孙某,身材高挑、面容姣好、能歌善舞,同时其性格开朗、活泼大方,待人热情,是众多男士追求的对象。

然而,内心独立的文艺女兵孙某,却有着自己独特的择偶标准,许多人介绍的对象,她都没有看上。

但是,不久后,当有人给她介绍同是军人的卢某时,她却对卢某一见钟情,很快便同意了。

与女子孙某一样,同是军人的男子卢某,年龄大孙某11岁,家住北京,是独生子。

男子卢某性格内向,话不多,给人一种沉稳可靠的感觉。

一年后,2014年9月,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女子孙某,和男子卢某,两人走进了结婚的礼堂,正式结为夫妻。

结婚后不久,通过男子卢某和其家人的努力,将女子孙某的户籍,迁入了北京,从此,女子孙某拥有了很多人梦寐以求的北京户口。

女子孙某自己也非常努力上进,结婚后,她不断学习,先是取得了幼师资格证,接着,又获得了北京舞蹈学院的专业证书。

后来,女子孙某退役了,转业后留在北京,成为了一名军属。

就在这之后,两人的夫妻感情,逐渐出现了问题,主要反映在双方的性格差异上。

一个性格内向,不善言辞,另一个却活泼好动,长于交际,加上年龄相差11岁,对很多事情的看法,都存在分歧。

久而久之,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冷淡,几乎达到了老死不相往来的地步。

2017年1月,男子卢某认为,这样的婚姻,是一种折磨,以“结婚只是演戏,内心根本不愿意”为由,主动向女子孙某提出过离婚。

但是,男子卢某的父母及其家人知道后,多次劝阻。

“少年夫妻老来伴,和谁结婚都是一样。”

“结婚不只是两个人的事,还关系着双方的父母家人等,夫妻之间,重要的是责任。”

经过家里人做工作,男子卢某放弃了离婚的念头。

但是,一年多后,2018年7月,女子孙某却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女子孙某提出,自己和男子卢某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

双方的夫妻感情,有名无实,两人一个在部队服役,一个在家里,很少见面。

图文无关

即使回家,也是分房睡,没有夫妻之实。

男子卢某仅仅只是在外人面前,和自己维持着夫妻名分,卢某对自己实施家庭冷暴力。

庭审中,男子卢某不同意离婚,称两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基础尚在,夫妻感情未破裂,于2018年12月21日,判决不准许离婚,驳回了女子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判决下达后,女子孙某即搬出了二人原来的家,自己在外租房居住。

该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女子孙某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这次,女子孙某提出,自己与男子卢某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

因而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女子孙某还提出,男子卢某对自己实施家庭精神暴力、冷暴力,应当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

面对女子孙某的第二次起诉,男子卢某答辩称:

1、两人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因为自己是现役军人,聚少离多是正常情况。

2、自己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但自己对女子孙某很好,尽到了丈夫的责任。

自己的工资,全部用于了家庭开支。

自己是独生子,父母身体不好,但并没有让女子孙某这个儿媳去照顾和陪伴,而全是自己一个人,独自抗下了所有。

女子孙某在家里,从未做过饭,一直是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

3、自己是一名职业军人,靠工资生活,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而也没有资金赔偿女子孙某。

法院审理期间,男子卢某所在的部队,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了一份证明,主要内容为:

“卢某同志为我部现役军官,孙某起诉卢某离婚一案,我部经调查了解,双方感情尚未破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军人婚姻,有别于普通的婚姻,应特别对待。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被告卢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本案被告卢某不同意离婚,其所在部队也认为二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女子孙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不准许本案女子孙某和男子卢某离婚。

【律师说法】

军人承担着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内部安定团结的神圣使命,是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

基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国家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别保护的。

从刑法的角度看,法律针对军婚,特别规定了“破坏军婚罪”。

民法上,对于军人的结婚、离婚,都有着不同于普通婚姻的特别规定。

首先,军人结婚,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经过所在的部队批准。

对于军人的配偶,结婚前,还必须通过部队的政审后,才允许与军人结婚。

对军队干部的配偶,要求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

同时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现役军人离婚的,军人一方需向组织写出书面离婚申请,一般干部和士官,需要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军人离婚申请时,应查阅部队的相关证明后,再根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离婚手续。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女子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现役军人丈夫卢某离婚。

是否准许离婚,需要看男子卢某的意见,其在法院审理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因而根据以上规定,女子孙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本案中,有人提出,女子孙某也曾经是军人,她的婚姻,是否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呢?

请注意,法律这里规定的,是指“现役军人”。

什么是现役军人?

根据相关规定,现役军人,是指具有现役军籍,正在部队服役的军人。

具体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现役军籍的军人。

退伍、转业、复员军人,不属于现役军人。

据此,女子孙某转业后,便再不属于现役军人了。

本案中,女子孙某的丈夫卢某,是现役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子孙某要求离婚,须得到其现役军人丈夫的同意,方可离婚。

除非其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现役军人丈夫卢某,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081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何为“重大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这里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具体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本案中,很明显,女子孙某没有提供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现役军人丈夫卢某,存在以上情形。

法院也就无法认定,现役军人卢某,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离婚的“重大过错”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败诉的不利后果,应由女子孙某承担。

最终,本案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驳回女子孙某的诉讼请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本案女子孙某,不仅长相出众,而且能歌善舞,自身个人条件很好,当初在众多追求者中,选中了大其11岁的北京籍男子卢某。

随后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自由恋爱,两人走进了结婚的礼堂,组建了家庭。

按理说,她应该安心地、踏踏实实地和男子卢某一起过日子的。

正常情况下,女子孙某转业后,是应该回原籍老家的。

北京户口,是多少人求而不得的,因此,有网友提出,她应该感恩,更不应该以婚姻为跳板,过河拆桥。

况且,本案男子卢某,除了人老实了一点,缺少情趣外,他对家庭父母,是负责任的,他对女子孙某,也是“纵容”疼爱的。

“世间安得双全法”?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

你想要放弃的男人,殊不知,却是别人眼中的宝,珍惜眼前人吧!

对此,你有何看法?

无论你是赞同,还是反对,都可以在下面评论区发表你的高见,我们一起“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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