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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道勇 律师 仲裁员 合伙人 高级工程师 注册造价师

法律人2023-05-11 21:02:504

1、最高院《刘淑芳、杨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412号,审判长厉文华,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2、最高院《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淑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536号,审判长厉文华,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3、陕西高院《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淑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陕民终1040号民事判决(作者注:二审判决书裁判文书网和无讼案例等平台查不到

4、咸阳中院《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陕04民初194号,审判长李彬,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发包方: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

承包方: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公司)

实际施工人:杨炼(去世后由其继承人杨荣、刘淑芳、杨添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一审认定中惠公司和杨炼是挂靠关系(借用资质)

案涉咸阳广电文化苑1#、2#楼工程,该项目开工时间为2010年10月,2011年4月1日地基与基础通过验收,2012年3月6日分部验收通过,实际竣工时间为2013年1月。该项目实际竣工时由于前期手续不全,未经正式竣工验收就交付业主单位使用。

2013年12月6日,中惠公司咸阳广电文化苑项目部向华商地产提交工程款申请报告,认为工程总造价为46515625元,应付至95%为44189844元,扣减已付的3000万元,还应支付14189844元。2013年12月6日,华商地产的苏商议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认为经华商地产审核后,合计总造价为4533.42万元,付至95%应为4306.76万元(并注明报领导)。华商地产不认可苏商议在申请报告上的签字,但未申请鉴定,同时对苏商议在其他资料中的签字并未否认。

被告华商地产申请对已完成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案涉咸阳广电文化苑小区1#、2#住宅楼工程造价为41911368.17元。

争议焦点:案涉工程造价如何认定?是按发包方苏商议审核的造价4533.42万元还认定,还是按照司法鉴定的造价41911368.17元?

一审、二审均按照司法鉴定造价41911368.17元作为案涉工程造价,实际施工人杨荣、刘淑芳、杨添羽和承包商中惠公司均不服陕西高院的终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关于原审判决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案涉工程价款是否正确问题。华商公司的苏商议虽在决算报告上签署个人意见,但同时注明“报领导”,表明该意见尚须其公司内部签批,并非华商公司最终决算意见。在无证据表明各方已就案涉工程价款达成最终结算协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妥。鉴定报告作出后,杨荣三人提出异议。法庭安排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机构对异议当庭进行了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鉴定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杨荣三人虽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或结论缺乏依据等不应采信或应重新鉴定情形,原审判决采纳该鉴定结论,并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本案发包方苏商议审核的造价为4533.42万元(注明“报领导”),司法鉴定造价为4191.136817万元,相差342万元,“报领导”三个字一字一百余万元,所谓一字千金,大抵如此。如果没有“报领导”三个字,能够锁定苏商议身份为项目负责人的话,发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作为施工方,特别是包工头,在工程签证和结算时一定要注意发包方工作人员的签字套路。实践中很多工程签证单,发包方如果签署“涉及费用以四方签证为准”,施工方一定要注意,这种非终局的或者说是协商性意见。

综上,甲方结算签字的套路——“报领导”,你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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