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00元,他们弄死一个人,弄伤一个人,如何评价本案?
张三、李四是一辆大货车的司机。
一日,张三驾车,李四坐在副驾驶,行驶到某收费站出口。为了插队,张三驾车强行从排队等候的车辆旁挤过,不慎剐蹭到另一辆大货车挂车上的篷布。
另一辆大货车的驾驶员王五、赵六发现篷布被挂烂,下来找张三、李四理论。
双方争吵后,协商由张三、李四赔偿王五、赵六100元。
张三、李四表示钱在车上,需要回车上去取。回到车上后,李四从后排取出100元,拿在手里,将手从窗户处伸出摇晃炫耀,并让张三开车。
张三驾车缓慢前行,王五看到后,跳上张三、李四车辆副驾驶一侧的踏板上,向李四索要赔偿款。
赵六跑到大货车前面,一边用手拍打车辆前盖,一边随着车的行驶慢慢后退。
李四见状,将王五从副驾驶窗户推下,王五落地后摔倒,昏了过去。
张三见王五被推下车,驾驶车辆加速前行,赵六被车撞倒,张三见状并未停车,从赵六身上碾过离开。
次日,张三、李四分别在各自所在地向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检查,赵六一条腿被压断后失血过多死亡,王五摔伤后构成轻伤。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一、张三驾车碾压赵六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法律上的故意包括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种结果会发生,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种结果会发生,对这种结果抱有放任的心态,也就是说对这种结果持有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心态。
本案中,张三虽然不是追求赵六死亡必然发生,但其在驾车时,明知赵六被碰撞后可能会发生死亡的后果,但却仍然驾车前行。对赵六的死亡抱有一种放任的心态,构成杀人的间接故意。之后赵六被碾压致死,张三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
二、李四将王五推下车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四将王五推下车时虽然不是故意追求王五摔伤的后果,而是想把王五推离车辆。但作为成年人,李四明知这种行为可能造成王五受伤,仍然实施,对王五受伤的结果也是抱有一种放任的心态,构成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
最终,王五摔成轻伤,李四的行为也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张三、李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上的共同犯罪,首先需要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次需要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先得有共谋。
本案中,赵六在车头前时,李四并没有要求张三驾车加速前行,也就是说双方没有共同犯罪的通谋。行为上,张三驾车碾压赵六的行为,李四并未参与,与李四无关。所以李四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而李四将王五推下车的行为,李四也未与张三商量,双方无法形成故意伤害的共同故意。李四将王五推下车的行为也是独立完成,与张三无关,所以张三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本法律分析意见系家子基于案件事实作出,与原判决无关)
张三、李四为了100元的赔偿款,与王五、赵六斗气,最终造成一死一伤的法律后果。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这在他们当时,可能是不会想到的严重后果。但无论想到还是没想到,后果已经造成,自己也要饮下这杯苦酒。教训是深刻的,但有些教训来得及后悔,有些教训后悔已经完了。退一步海阔天空,进一步万丈深渊!
原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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