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发现碾压自行车后,再次发动车,受害人死亡,如何评价本案
张三是一名货车车主,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经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一天,张三驾驶货车前往某厂区,当他由东向西行驶到厂区路口时,没有打右转向灯就向右转弯。李四正在路口人行道上骑着自行车,从西往东逆行。张三的货车直接将李四撞倒,压在车轮下拖行数米。
对面的行人看到后,急忙大叫制止。张三将车停下后,围着车绕行一周,发现李四被压在后车轮下。急忙跑回车上,将车往前开动,结果对李四再次进行了碾压,李四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中,李四骑自行车未按规定实行右侧通行(逆向行驶)的行为,与本起事故有因果关系。张三在驾驶车辆右转弯前未开启右转弯转向灯的行为,与本起事故有因果关系。张三在转弯过程中未观察前方车辆情况,存在严重疏忽大意,与本起事故有因果关系。本起事故中,张三在发现受害人李四被压在车辆右后轮胎下时,采取了返回车上移动车辆使车辆与人体分离开的不当施救方法,再次对受害人李四的人身造成伤害。
但对于李四的死因,交警部门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四是在碰撞倒地被碾压时致死,还是在事发后张三移动车辆再次对李四人身造成伤害时致死。最终未划分责任,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一、张三是否构成犯罪
本案中,张三涉嫌两个犯罪,一个是交通肇事罪,一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张三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但交警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张三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无法认定张三构成交通肇事罪。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确定张三是在第二次挪动车辆时造成李四死亡。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李四是因何死亡,所以无法认定张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交警部门为何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李四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所以交警部门只能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然,笔者个人认为,虽然李四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但本次事故中,张三、李四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明确的,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明确的,并不能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交警部门可以在交警事故认定书中载明李四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对责任进行划分。否则,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上使张三逃脱了刑事责任的承担。当然,这也只是一种探讨观点。
三、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是否影响张三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等于法院判定民事责任承担的认定,只是一种参考意见。对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法院也不能拒绝裁判。因此,虽然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但法院仍然可以根据整个事故的过程,划分张三与李四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比例,由此判定张三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能以交警部门没有划分责任为由拒绝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张三的行为无疑是值得谴责的。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时候,我们只能很遗憾地看到他逃脱了刑事责任。这种摆脱是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所必然带来的。我们既然选择了疑罪从无,就应当容忍这种情况的出现。
原判决结果
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四家人110,600元;
二、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四家人1,657,962.80元;
三、保险公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给付张三60,000元;
四、张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四家人210,000元(已付)。
注:本文中关于张三不承担刑事责任仅为笔者根据案情分析结果,不代表真实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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