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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2018年工程总承包地方政策年度观察(上)——各地工程总承包法律政策要点

法律人2023-05-20 04:06:560

编者按

自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确立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以EPC为主)的基本路线之后,2017年成为了我国工程总承包事业进入高速发展期的起步年,共有27个省份总计出台了41份有关的工程总承包的地方政策文件,在此基础上,在我们有限的查找范围之内,2018年度新增省级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共计22件,延续了工程总承包在2017年的热度。(具体政策文件清单详见附件)

图表:2016年、2017年、2018年工程总承包省级政策文件出台数量表。

*关于文件统计口径的说明:本文旨在观察我国省级地方出台的政策文件,未收录中央部委文件,此外地方上也存在大量仅为各地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试点名录、工作计划与安排等实际并不深入涉及“工程总承包法律政策”的文件,故而均未加以统计在内。

值此2019年年初之际,我们仅针对2018年度各地颁布和制订或正对外征求意见的工程总承包法律政策进行简要梳理,以供大家共同学习、讨论与交流。

一、2018年度各地工程总承包法律政策概述

在2017年27个省级地方出台有关工程总承包或者涉及工程总承包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文件等的基础上,2018年又有18个省级地方出台了工程总承包专项或相关文件。至此,国内31个省、市、自治区中(不含港澳台),除了新疆,其他地区均有有关工程总承包或涉及工程总承包的地方性规范文件、指导文件出台。

在这18个省之中,共有10个省份是通过以出台《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或《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等各类意见中的专项条款的形式对工程总承包加以规范的:四川、青海、湖南、湖北、吉林、海南、宁夏、重庆、甘肃、广西;也有另行出台针对工程总承包的专项规范性文件的9个省份:江苏、山东、江西、广西、浙江、安徽、陕西、福建、上海。以上省份有的是在本年度首次出台涉及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文件,如四川、青海、重庆等;有的则是在2017年的基础上,甚至是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的基础上,继续出台工程总承包相关政策文件,如浙江、广西、吉林、福建、上海等省份。其中广西在本年度不仅出台了涉及工程总承包的《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还另行出台了工程总承包专项文件,堪称推广工程总承包最为活跃的省份。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广西、江西两地水利厅均于2018年度出台了针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这在全国各地尚属首次。

下文将简要阐述2018度各省及地方政策性文件的主要规定供读者参考,需要说明的是下文并不包含2017及以前的规定,我们在2017年年末已对当年各地工程总承包政策加以归纳总结,形成《2017年度工程总承包地方政策年度观察》一文,望读者知悉。此外,部分市级、县级地方如辽宁沈阳、大连、河南洛阳、四川成都、河北石家庄、安徽池州、浙江余杭、临安、瑞安、广西南宁等地也都有地方文件出台,且较具借鉴意义,下文要点概述章节将一并予以归纳总结。同时我们制作了2018度的各地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目录以供读者查阅(见文后附件)。

图表:2018年度出台工程总承包专项政策文件的省份比例图。

二、2018年度各地工程总承包法律政策要点概述

特别提示:由于对各地方规定的归纳总结均建立在我们的有限认识和实践基础之上,因此相关的侧重点和覆盖范围难免存在理解偏差,敬请读者们在阅读时给予关注与谅解。

1、四川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

(1)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或行业管理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价或概算价为经济控制指标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据合同约定依法选择分包单位,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性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评估,完善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适应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联合重组,增强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培养一批具有先进管理技术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2、青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0号):

(1)在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配套制度及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担、结余分成奖励机制。

(2)政府投资工程应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地区每年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不低于政府投资项目总量的20%。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4)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和审计时,重点对约定的变更调整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

3、湖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

(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工程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大力培育建筑业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引导我省大型建筑企业通过参与试点,健全精细化、信息化、集约化的管理体系。

(3)在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领域扩大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

4、湖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

(1)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

(2)健全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建造和服务企业融合发展。到2020年,我省新建项目工程总承包占比,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达到30%以上,其他市州达到15%以上;到2025年,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达到50%以上,其他市州达到30%以上。

5、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

(1)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木结构公共建筑应采用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2)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

(3)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在全面公开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资料的前提下,可以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4)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5)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在计价结算和财审时,仅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6、海南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

(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国有资金投资或其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工程总承包招标应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实施。工程总承包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3)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除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专业业务。

7、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8〕5号)

(1)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中试点推进设计、采购、施工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逐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图纸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配套制度。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推进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8、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

(1)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和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3)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及科技创新后,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低于实际合同总价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参与竣工结算总价与实际合同总价差额结余资金分成。

9、甘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

(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2)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10、江苏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

(1)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2)工程总承包应当优先选择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即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3)工程总承包发包前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4)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发生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以及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可以另行约定调价原则和方法外,在招标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5)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规模、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但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概算价的2%。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对于以非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绝。

(6)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技术标暗标制;鼓励方案简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11、山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意见》:

(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一并进行发包。

(2)装配式建筑招标方式按照鲁政办发〔2017〕28号、鲁政办发〔2017〕57号有关规定执行。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照规定可不进行招标。民间投资的(不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装配式建筑,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联合体应明确首要责任单位;

(三)同时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试行期内,招标人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设定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4)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12、江西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水建管字〔2018〕35号:

(1)在专业人员缺乏、技术力量薄弱的设区市、县(市、区) ,使用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合计超过投资总额50%及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可以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始,也可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设计-施工总承包(D-B)等方式。

(3)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以是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4)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同时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主体工程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5)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6)建设单位存在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情形并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7)工程总承包合同可根据建设项目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和风险对等分担条款,明确项目主要材料价差的风险额度、调整范围及调整办法。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工程征地、移民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调整;

(三)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四)柴油、汽油、钢筋、水泥、炸药、砂石料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五)工程总承包实施时发现的在前期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断层带、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治理费用可以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或者约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工程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治理费用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六)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13、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18〕9号):

(1)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较明确的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估算价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盈利公益性项目,原则上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总承包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应在招标前或完成施工图审查后30日内报财政部门评审。

建设单位合理选择项目发包阶段,可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并通过后实施。

(2)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允许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3)除有特殊工期要求的项目及部分重点项目外,工程总承包项目宜从初步设计批复后或方案设计批复后再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申请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案设计完成前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有明确外观要求的公共建筑、园林景观及市政项目,应提交经过论证的概念性方案设计作为申报材料。

(4)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一家设计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

(5)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可在项目立项后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进行招投标,择优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从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应委托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6)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不能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监理单位、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承担。

在工程发包前为招标人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勘察设计文件的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图纸及技术资料等前期勘察设计咨询成果材料必须在招标时公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参考。

(7)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8)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9)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价包干范围以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变更范围、价格调整办法等事项。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可以参照如下因素进行约定:

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⒈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⒉提供的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条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相关文件不准确、不及时,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⒊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⒋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⒌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

14、浙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1)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肢解发包设计或施工业务。

(2)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时,不得将“省(市)试点企业”作为准入条件或加分条件,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超出招标项目规模的业绩要求。

(3)充分赋予业主选择权,引导业主根据自身需要和工程项目特点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优先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工程总承包商。

15、安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2018-2020年,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新建项目应逐步采用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2021-2025年,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新建项目应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在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中推广工程总承包。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发包工作。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同时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工程设计资质,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施工或工程设计业绩。

(3)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4)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时具备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和施工资质,不得再将设计和施工业务进行分包。

(5)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6)鼓励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跨行业、跨专业兼并重组,支持设计、施工、制造企业相互参股、融合发展。鼓励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不设乙级的除外)。企业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同时作为其代表业绩申报设计或施工资质。

16、陕西

《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建发〔2018〕332号

(1)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试点项目原则上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先安排装配式建筑开展试点。

(2)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研批复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3)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在可研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宜采用预算后审方式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发包合同中约定。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4)在财政审核和审计时,仅对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新增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仅审核、审计其建设的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和总承包合同条款要求。结算价款调整应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5)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其已具备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时具有资质许可范围内的设计、施工能力的,应当自行组织实施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和主体结构的施工。

(6)分包工作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17、福建

《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闽建办筑函〔2018〕58号

(1)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2)在我省没有同类工程项目实施过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宜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实施工程总承包。

(3)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初步设计完成后实施工程总承包,前期的勘察、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应当招标。

(4)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除发生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以及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可以另行约定调价原则和方法外,在招标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不得调整。

(5)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K值为最高投标限价下降的幅度。K的取值范围实行动态管理,由省住建厅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工程总承包项目现阶段的K取值范围为:

(一)装配式建筑工程为5%以内;

(二)其他工程为10%以内。

K的取值区间幅度为2-4%,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6)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但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或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

(7)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时间和要求。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银行保函或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18、上海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8]808号):

(1)招标人在招标启动时应当明确工程建设范围、规模标准、投资限额,细化功能需求、预期目标以及对投标文件的深度要求;装饰装修项目还需明确具体的装修风格要求和能达成预期目标的主要材料要求。

招标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项目,不适合进行工程总承包。

(2)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的固定总价合同,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3)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可以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不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基础上,对投标方案进行优化。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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