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60121

二审维持原判!驴友打钉攀爬巨蟒峰判赔600万

法律人2023-12-09 21:01:100

5月18日,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二审宣判:

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4月,3名被告以破坏性方式攀爬地质遗迹巨蟒峰,在花岗岩柱体钻孔打入26个岩钉,造成严重损毁,3名被告中2人获刑,3人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

一审宣判后,张某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张某明、张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诉一案,及上诉人张某明、张某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毛某明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刑事案件中,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张某明及其辩护人请求改判无罪等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某明的上诉,维持原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即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我国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采用打岩钉方式攀爬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结论,综合考虑本案的法律、社会、经济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并无不当。张永明、张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供普法参考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