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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贪污村上财产、收好处,为什么不判贪污罪、受贿罪?

法律人2023-12-09 18:24:390

宋江经过自己的满嘴仁义道德和虚伪的君子作风,赢得了村支书的宝座,从那以后,他就勾结村上的恶霸吴用,两人狼狈为奸,把村上的资产塞进自己腰包,一些村民找他开证明之类的事情,他都要收了红包才给办事,红包太明显就指使用信封包起来,真的是手段无所不用极其。后来国家打黑行动中,宋江终于落马了,村里的村民拍手称赞,都认为宋江判个贪污罪、受贿罪没有问题。可后来得知,竟然没有判贪污罪、受贿罪。这是怎么回事呢?

依据法条说答案

可能涉及罪名:

1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3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的宋江最终触犯的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就奇怪了,村支书不也是村官吗,明明贪污了村民的公款,怎么不判贪污罪,还判职务侵占罪了?

法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村委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村委会不是行政机构,我国最低行政单位是乡政府。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是这样的)所以村支书,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他是村民自制选举的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

而我们说的贪污罪,他是一个“身份犯’‘,一般人还犯不上,必须是拥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干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才可以被判定为贪污罪。

同样地,受贿罪也是一个相同的逻辑,只有拥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才能触犯受贿罪。

村委会是一个单位,村支书,符合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里面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所以本案的村支书宋江,他的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身份,他的侵占村民集体财产和收受好处的行为也符合此罪的行为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宋江触犯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编者的话

村官虽然法律上不是官,但是由于他接触的是广大的人民群众,所以说比一般的官更加能接触老百姓的利益,更加能体现国家的形象。对村官的管理约束,在老百姓的严重,比对大官的约束重要的多,有点村官在村子里一干就是几十年,他们勾结恶霸,横行乡里,百姓敢怒不敢言。

老虎要打,苍蝇也要拍。

那么对于村官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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