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读:该条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该条内容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解读:该条属于《解释》中的亮点内容,对实务领域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解释》正式施行后,人民法院以后在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将不能简单地将夫妻一方对外负债适用共同债务推定,还应当审查负债数额是否超过夫妻日常所需,若超过日常所需的,就应当由债权人就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此以来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非负债方举证责任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