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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严惩!

法律人2023-10-04 06:04:250

12月16日上午,湖南高院通报了全省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并发布全省法院2020年度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十大典型案例,湖南高院副院长杨翔发布新闻。这些案例中,有开辟绿色通道为出省务工农民工追回百万工资,有疫情期间“云执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包工头悔改努力筹集资金被从轻处理,也有拿着农民工血汗钱肆意挥霍被严厉惩处。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湖南法院充分履行职能作用,为全省根治欠薪与涉农维权工作做出的积极努力。

01廖某、徐某等69人诉乐某等人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9日,乐某等人与湖南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合同书》,合同中双方约定由乐某等人承建湖南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的民宿项目工程,所有工程款按三次结算,即完成基础和主体工程付50万元,完成所有砌砖工程付50万元,剩余的工程款在验收合格之后3个月内支付95%,另外的5%作为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乐某等人组织廖某、徐某等69人施工。工程完工,发包方仅给付乐某等人工程款100万元,乐某等人无钱支付廖某、徐某等69人劳务费,廖某等人遂诉至法院。

【处理情况】

因该系列案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反响很大,江永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针对本案实际情况,认真核实劳动者人数和劳务费,积极与发包方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采取分别做工作的策略,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发包方最终同意用另一项目的工程款先行支付廖某、徐某等69人劳务费。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拨付工程款用于支付劳务费,最终兑付给劳动者,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调解手段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办案法官针对本案实际情况,耐心细致的做发包方及用人单位的工作,一揽子解决一大批案件,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及时充分地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展示了人民法院做群众工作的司法能力。本案也是人民法院与政府之间联动开展根治欠薪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原告农民工人数众多,他们中劳务费单笔最低几百元,最高三、四千元,但江永县法院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在政府的协助下,快速让69名涉案农民工的“讨薪权益”得到了法律支持和及时兑现,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理念。

02安化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广东韶关南雄市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7日,安化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广东韶关南雄市某房地产公司一个建筑面积达6.96万平方米的工程项目,2019年2月1日,涉案工程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并进行了备案,但广东韶关南雄市某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后因当事双方对剩余部分劳务款争议较大而致该房地产公司拖欠一部分农民工工资没有支付,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安化某建筑劳务公司遂起诉至安化县人民法院,要求广东韶关南雄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劳务承包款421.7万元。

【处理情况】

承办法官接案后了解到该劳务承包款实际为农民工工资后,为了让农民工尽快拿到血汗钱,加班加点,多次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在外地的被告联系沟通、阐明法理。经不懈努力,广东韶关南雄市某房地产公司最终来到安化与原告当面协商,涉案工程债权债务全部结算完毕。双方达成协议后三天,农民工成功拿到235万元工资。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工讨薪案件,我省法院多措并举,建立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欠薪案件“绿色通道”,为讨薪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该案就是通过诉讼“绿色通道”,让出省务工农民工快速实现权益的典型,让农民工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

03罗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7月,罗某承包了怀化市靖州县甘棠镇风貌改造、御园新居、县民族体育馆、电力公司营销综合楼、县一中看台跑道、私人商铺及住房装修等项目中刮腻子灰、粉墙、打扫卫生等工序。在承包工程完结、工程款全部结清的情况下,罗某仅发放给了农民工部分工资,余款用于投资新项目及个人花销,尚欠1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2 945元,后罗某带家人离开靖州,并更换了手机号码。靖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罗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罗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罗某没有在限定日期内支付。2019年1月19日,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2月1日,罗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3.4 万余元,并签订支付协议,约定2019年8月1日前付清余欠工资,但罗某未按协议支付工资。

【处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92 94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罗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罗某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可酌情从轻处罚。2020年9月4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依法从严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同时,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有悔改表现,在法院审理期间积极筹集资金,全部付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被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从轻处理,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最大化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案罗某在一审期间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在二审期间全部付清拖欠的工资,说明罗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04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7月,周某在承包湖南省邵东市某农贸市场1、2、3栋房地产收尾工程期间,雇佣农民工刘某、宁某等人从事泥工、杂工等工作。工程完工后,周某拖欠刘某、宁某等二十余民工工资共计574 043.6元。邵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限令周某支付劳动报酬,周某仍未支付。2019年9月29日,周某在长沙家中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6日、17日,周某的银行账户由长沙市国营综合农场分别转入8万元、4万元生产发展用地补偿费用,周某并未将其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周某在长沙市月湖大市场马栏山安置小区有一处124平方米的私有房产和一间24平方米的门面,每个季度约有3000多元的房租收入。

【处理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判决:一、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周某支付刘某等人工资人民币574 043.6元。周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9月28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刑事案件。周某在长沙市有房产、门面,有固定的房租收入,其银行账户在2019年1月的时候有12万元生产发展用地补偿费用入账,但周某并未积极支付劳动者报酬,而是拿着农民工的血汗钱挥霍,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周某一年十个月实刑,并处罚金,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决心。

05张某胜等261人与湖南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胜等261人于2001年至2008年间陆续入职湖南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及下属的机械厂工作。因经营不善,该公司从2010年起陆续欠发员工工资。2013年1月31日,该公司发出《公告》,载明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及各分厂决定从2013年2月1日起解除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此后,张某胜等261名员工未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实际解除。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张某胜等261名员工陆续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支持了原告的合法诉求。后因被告未及时履行,张某胜等261人陆续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情况】

2016年1月起申请执行人张某胜等261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陆续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已没有履行能力,但有应收账款,遂逐一核查,找到与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追收账款。自2017年开始,该案执行法官远赴多省,历时四年,累计成功追回被执行人应收账款560余万元,并已分批次发放给张某胜等261名申请执行人。执行团队不仅在全国各地“讨”薪,为被“欠薪”职工解决了实际问题,同时对“欠薪”的被执行人湖南某冶金公司也是以“活查封”方式,保证其正常经营,让企业重获新生,部分员工重回工作岗位,共克时艰。

【典型意义】

执行法官持续四年坚持为农民工讨薪,多次远赴外省多家企业追收被执行人应收账款,同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企业依法灵活审慎适用活查封措施。不但保证了被“欠薪”企业职工工资顺利执兑,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复工复产,真正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了“六稳”“六保”的具体要求,充分彰显了人民法官的责任和担当。

06康某等4人与海南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劳动工资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康某等4人共同就职于海南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分别从事建筑工程的塔吊设备组装及拆卸工作。因公司拖欠康某等4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4日期间的工资,2019年8月7日,康某4人强行将道县某工地的塔吊停机。当日,公司以康某等4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将其开除。之后,康某等4人将海南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诉至道县人民法院,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未付的2个月工资。经审理,道县法院判决被告海南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给付康某等4人工资欠款共计60226.98元。后因海南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康某等4人遂向道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情况】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海南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道县分公司未开门营业,执行法官也不便外出。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执行法官采取线上办案模式,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对该公司的银行账号持续反复进行查控,并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的方式跟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沟通联系,讲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给企业信誉带来的不良影响。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被执行人主动安排财务将全部案款转至法院账户。执行法官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为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避免了防疫期间人员流动,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生命健康安全,并第一时间将执行案款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典型意义】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执行法院创新实行“非接触式”执行方法,借助网络查控等“云执行”模式扎实推进执行工作,确保了防疫期间执行“不打烊”。通过微信视频、电话沟通、短信告知等方式加强与被执行人的沟通,引导其懂法、守法,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让农民工的血汗钱得到及时兑现,及时高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07刘某受等83名农民工与浏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受等83名农民工因与浏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经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由浏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刘某受等8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82万元。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浏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并未如期履行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义务,刘某受等83人依法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情况】

浏阳市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一方面及时对被执行人浏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控制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生产设备。另一方面,广泛联系发动乡镇企业主管负责人、村组基层组织负责人参与协调执行,在乡镇企业办负责人的多方协调下,顺利变卖了浏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支付了刘某受等83名农民工工资款41万余元。时值年关,款项的发放让农民工安心过了一个好年,极大了缓解了社会矛盾。为解决剩余工资款项问题,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面对面交流,与该公司所在地村组基层组织协调,妥善解决了土地租赁承包等后续问题,被执行人浏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亦同意自行变卖公司厂房并将变卖款用于履行支付拖欠工资款项的义务,并于2020年7月29日将拖欠的工钱尾款42万余元给付完毕。至此,刘某受等83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共计84万元,在执行立案数月后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官积极发动乡镇、村组基层组织参与协调执行,在成功为83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的同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8康某等诉醴陵市红大妈本帮菜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醴陵市红大妈本帮菜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周某,经营多年,在当地小有名气。康某等均系餐馆员工,分别从事传菜、配菜、清洁卫生等工作,个别已工作十多年,每月工资约为2000-3000元。2018年餐馆因经营不善,关门停业,尚欠康某等9名员工工资合计30000余元。周某于2018年10月23日向员工出具欠条,但因其自身对外负债较多,工资一直未予支付。

【处理情况】

2020年9月,康某等向醴陵市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周某的欠薪情况,劳动监察部门发现周某经济状况不佳,遂告知康某等向醴陵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情况后,考虑到周某涉诉较多,其名下存款均已被司法冻结,房屋亦在评估拍卖中,且周某本人已处于失联状态,随即转由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醴陵市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该系列案所涉金额不大,且周某本人曾于上半年到法院参与部分案件调解,并非下落不明人员。立案庭诉前调解团队通过系统查询到周某所涉其他案件的当事人,请其代为传达员工索薪一事,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到其父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沟通协商,并上门请求其父母协助联系周某积极解决。经多方努力及支持配合,周某本人主动到法院与康某等进行调解,就剩余部分工资的支付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律援助中心等各个部门在处理农民工群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时,从自身职能出发,相互配合,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形成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巨大合力,体现了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精神,也是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生动体现

09曹某等23人与桃江县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底,桃江县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及资江污染源治理被责令强行关闭,该公司从2017年底开始拖欠23名员工的工资至今未付,员工多次催讨工资,但该公司以公司已被政府强行关闭为由拒绝支付。2019年底,桃江县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多名员工向政府、司法、劳动仲裁等部门提出帮助解决工资的请求,政府部门了解情况后组织当地乡政府及司法部门的负责人召开了联席会议,并建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该问题。

【处理情况】

2020年3月初,桃江县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立即与桃江县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取得联系,在立案当日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主审法官耐心向拖欠工资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明法析理,说明利害,使其逐渐认识到拖欠员工工资行为的严重性,当天便与员工达成了支付工资的协议。之后,法院执行部门了解到桃江县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其他案件的案款被冻结,便将被冻结案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目前该起员工讨薪系列案件的案款执行率达92.7%,从立案到执行到位仅43天。

【典型意义】

法院在被告被强行关闭,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通过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明法析理,使被告能够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主动与农民工达成支付工资的协议。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启动调解程序,且各部门紧密配合,迅速化解纠纷,将农民工工资执行到位,体现了法院办案的公平与效率,充分发挥了诉前调解的作用,最大限度保障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10张某等43人与朱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桃源县漆河镇朱某承包了烤烟生产工程,并在钟家铺乡雇佣了张某、杜某等43位农民工为其提供劳务,当时口头约定好了薪酬。但是工程结束后,朱某却并未支付43人的工资。为讨要工钱,张某等43人多次找到朱某,但都无功而返。无奈之下,他们又到该村村委会、县政府等地方要求解决,均未果。

【处理情况】

43名农民工在县政府要求再次协商解决此事,县政府请求桃源法院漆河法庭协助参与帮助。漆河法庭法官了解情况后,根据申请迅速立案并审查相关证据,连夜赶制支付令,在立案后的第二天清早,就专程驱车赶到朱某住处。法官见到朱某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朱某承认了拖欠张某等43人薪资的事实,同时当场承诺会尽快筹集资金,在两个月之内将拖欠的40000多元工资兑付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群体性农民工劳动报酬追索纠纷等重点民生问题,桃源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建立农民工绿色诉讼通道,坚持“三快三优先”原则,快立、快审、快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确保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充分的保障。

来源:湖南高院,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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