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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铺垫写作观点的204篇热点法律专题论文

法律人2023-05-19 16:07:460

小编说

上周说道,建纬所自2000年开始创刊的《建纬律所》所刊,迄今已出版116期,累计字数达890万字,而这书盈四壁下,则是用一篇篇“真材实料”的专业论文充实而成。这份坚持出版17年的双月刊,其本质就是一套专业论文集,是在朱树英主任带领下,建纬举全所之力的劳动成果,是每一位律师一笔一划、字斟句酌的智慧结晶。

为什么建纬所如此重视并要求律师撰写专业论文呢?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律师大量撰写专业论文可以提升律师理论水平,提高律师业务能力,提升律师专业地位,从而拓展律师业务……一言以蔽之,即律师专业化。早在2004年7月28日,朱树英应邀在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交流时就已“道破先机”,彼时国内律师事务所开始蓬勃发展,律师专业化之路开始引起越来越多律所的重视,律师要走专业道路的理念和具体实践也方兴未艾,朱树英主任看准时机,独辟蹊径,用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服务这面专业大旗开辟出了律所专业化之路。其取得的成功也是有目共睹。在业务交流时,朱树英就现身说“法”,提出提高律师专业素质要注重三个具体方法:

其一:加强律师实务研究(主要是案例研究)。

其二:动员、鼓励律师们写专业论文。

其三:律师要到专业领域上课。

今天,朱树英主任再次言传身教,以自己撰写的204篇热点法律专题论文作比,讲述其如何执笔,一字一珠练就律师笔法,一点一滴铺垫写作观点,更多精彩且看今日《树英说》——

三、铺垫写作观点的204篇热点法律专题论文

总结我自己在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的法律服务所取得的成功,主要得益于我结合自己的专业领域和司法实践,不断就热点、难点法律问题撰写并发表论文,这是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专业地位的最有效的方法,也是我积累律师写作素材最直接的来源。及时撰写论文,即使不能发表,也可以作为提高自己写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练笔和练手;如果律师撰写的专业论文能够在相关的会议、论坛或是报纸杂志公开发表,就能够收获对自己的论文的评价并扩大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影响。事实证明:只要律师能够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典型案例,写出有血有肉、有质量、有说服力的专业论文,在什么载体发表并非问题。建纬所从业的25年中,我撰写了数量不少的专业论文,多半在事务所所刊《建纬律师》发表,有不少在专业会议或者论坛上发表,也有不少在报纸、杂志上正式发表,并被收录进我编、著的各本图书中,专业论文已成为我律师写作的主要内容。总结我律师写作与撰写论文之间的关系,是数量众多的高质量的专业论文奠定了我律师写作的基础。如果说律师要通过写作营销提升自己的专业地位,并扩大业务来源,那么首先必须有足够多的专业论文作为写作的积累和铺垫。

律师就自己承办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的方法及时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是一个提升自己业务能力和专业影响的好方法。问题是,我刚刚进入专职律师队伍从事专业法律服务时,能够承接到的疑难复杂有影响的诉讼案件不多,没有什么诉讼成败的经验教训可总结,这是一种客观困难,可能很多年轻律师或者从业不久的律师都会有这种感受。但我认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地就法律服务中发现的各种法律问题撰写论文,这同样可以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影响。我在建纬所初期撰写、发表的不少专业论文,不仅成为我写作的重要素材,而且明显地提升了我的专业影响。由于当时有关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的法律专业论文少,我撰写的论文基本上都能够正式发表。在建纬所有自己的刊物之前,我的论文一般会直接发表在行业的报纸、杂志上,或者发表在参加的有关会议或论坛上。在建纬所创办刊物《建纬律师》之后,不论用于何种用途或用于什么媒体,我撰写的论文一般会先发表在所刊上。长年累月不间断撰写论文,积少成多,我先后发表的论文数量达204篇。

一、专业律师的专业地位由专业论文体现。

律师基于自己的司法实践,就有关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论文,是从业过程经验积累必不可少的途径和方法;专业律师就专业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专业论文,更是专业发展和专业地位提升之必须,从某种意义上说,专业律师的专业地位正是由专业论文所体现的。

(一)我的专业地位一开始由42 篇专业论文所体现。

我写作营销的素材分为几类:律师的每日工作日记是素材的来源;事务所的所刊是初加工的素材积累;而专业论文是最重要的写作素材。

从1992年5月开始,我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后,在司法实践中每遇到值得分析、总结的相关法律问题,都会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及时撰写论文,有的一个疑难复杂的主题甚至会连续发表多篇论文。由于建纬所成立之初就注重宣传自己的专业定位和专业发展方向,又加之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有许多专业会议都会邀请我参加。我但凡参加各类会议或论坛,一般都会提供自己的论文,会议主办单位也往往会在会上发表我提供的论文。

建纬所成长过程中专业发展的一个最明显特点,在于不间断地研究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不间断地组织热点法律专题课题研究,不间断地举办各种专题论坛,不间断地发表专业论文。1992年12月29日,建纬所正式成立当天举办《上海市建设律师事务所成立大会暨房地产发展趋势研讨会》,成立之后的五年间一共举办如下19次主题各异的论坛:

1、1992年12月29日,上海市建设律师事务所成立大会暨房地产发展趋势研讨会;

2、1993年4月19日,房地产开发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会;

3、1993年7月12日,房地产法律问题及对策研讨会;

4、1993年8月18日,国际工程承包及法律服务交流会(由澳大利亚杜尔戴律师主讲);

5、1993年9月10日,建设专业法律服务研讨会;

6、1994年5月20日,律师责任保险交流会;

7、1994年10月10日,内销商品房预售见证研讨会;

8、1995年3月4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学习研讨会;

9、1995年5月9日,房地产评估研讨会;

10、1995年7月8日,房地产市场参建联建研讨会;

11、1995年12月12日,依法解决工程款实践交流研讨会;

12、1996年2月8日,房地产销售按揭交流会;

13、1996年5月28日,控制工程建安成本研讨会;

14、1996年7月12日,工程审计审价研讨会;

15、1996年11月28日,房地产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研讨会;

16、1996年12月10日,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研讨会;

17、1997年4月26日,“建筑工程保险在建筑市场规范管理中的作用”研讨会;

18、1997年5月9日,房地产土地有偿使用及补地价研讨会;

19、1997年5月10日,房地产转让问题研讨会。

此后,每逢建纬所五年一周期的事务所大庆,建纬所都是以举办法制专题论坛的方式来庆祝自己的生日。我在上述建纬所举办的各个课题研究、各次论坛时都会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和承办的典型案例发表相关的论文。自事务所成立之后至2000年8月1日开始创办所刊《建纬律师》之前,我早期先后公开发表的论文有如下42篇:

1、《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混乱的症结所在》;

2、《不确定的合同造价的过程控制亟待强化》;

3、《每一根钢筋都充满着法律》;

4、《履约的可操作性是怎样构成的?》;

5、《工程转包和不规范分包的遏制及对策》;

6、《引进工程保险机制势在必然》;

7、《履约担保必不可少》;

8、《建设工程造价结算难,难在何处?》;

9、《加强签证管理 重视工程索赔》;

10、《注重事先设防 强化履约管理》;

11、《BOT项目特许授权文件要素及谈判应注意的问题》;

12、《BOT项目建设过程风险的分解及其控制》;

13、《基础设施投融资海南模式与上海模式的异同及利弊分析》;

14、《商品房包销的属性、特征及法律思考》;

15、《商品房包销的现状及诉讼案例分析》;

16、《建筑工程引进保险机制——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7、《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行为特征、立法现状及市场要求》;

18、《从预防招投标行为无效看律师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19、《建设工程中标通知法律效力的探索》;

20、《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中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

21、《推出四项新举措,把按揭还贷的担保落到实处》;

22、《律师在承发包合同造价管理中的作用及其过程控制》;

23、《敢于善于用法律手段攻克拖欠工程款的顽症》;

24、《建立律师专项代理制度是预防房地产交易中经济犯罪的有效措施》;

25、《新颁法律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提出的新要求》;

26、《针对不同违法及不规范招投标行为的不同法律处理》;

27、《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混乱的症结所在?》;

28、《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监督》;

29、《<建筑法>施行对承发包合同管理提出的新课题》;

30、《解决建筑产品质量问题要强调市场手段》;

31、《工程质量验收的新制度会产生的问题及其对策》;

32、《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33、《专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适用<建筑法>》;

34、《工程造价:值得深入的法律服务市场》;

35、《强化立法,扭转房地产资金运作的混乱状况》;

36、《履约保证金应当向谁提交》;

37、《我国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8、《<建筑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及其五大特点》;

39、《<建筑法>有关民事连带责任的七条规定》;

40、《依法追究基建审批不当的法律责任,规范政府行为》;

41、《<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与BOT运作模式》;

42、《中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三种投资模式及典型案例评析》。

我在从事专业法律服务早期发表的上述论文,因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市场中很多法律问题还刚刚暴露,就其值得探讨、研究的法律问题发表论文,往往能够取得超前的、突破性的成效。其中的《商品房包销的属性、特征及法律思考》,发表在首次参加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的三届一次会议;《律师在承发包合同造价管理中的作用及其过程控制》发表在第十四届亚太法协大会;《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行为特征、立法现状及市场要求》发表在中国大陆与香港两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践与理论研讨会,这些论文在律师界和建设领域都产生不小的影响。在我撰写专著时,这42篇论文全部收录在我的《建纬律师之路》、《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和《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三本专著中。显然,专业论文正是律师写作营销出版图书的重要来源。

(二)累计发表的204篇论文成为我写作常态的骨架。

在我从事专业法律服务的25年中,写作伴随着我的法律服务实践成为常态,律师写作成为不断总结法律实务、提升自己专业地位最有效的平台。撰写专业论文是我不断提升自己专业能力和水平的途径,也成为我写作常态的骨架,而且我的思想很明确:专业律师最重要的体现,就是能够不断撰写论文;不写专业论文,怎么能称为专业律师呢?2000年8月1日,建纬所自己的所刊《建纬律师》创刊。我在第一期所刊上发表的论文是《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和保险》。此后,我不论是应邀参加各种论坛或专题会议上要发表的论文,或者是参加各个课题组要发表的课题研究报告,还是我担任上海市政协常委期间发表的政协提案,一般都会优先发表在所刊上。自《建纬律师》创刊17年来,我先后在所刊上发表的论文共有162篇,其中包括有能够成为论文的、我担任上海市第十、十一届政协常委的提案44篇。(见附件一)

分析上述众多论文,可以发现所有这些论文都及时反映出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服务市场各发展阶段的新规定、新情况、新问题及新对策,根据这些论文在第一时间反映的专业领域法律实务的问题及对策,极大地帮助我在写作、出版图书时准确选题定位、明确出书思路,使我撰写、出版的图书有血有肉、有故事、有新意,因此完全可以说:是我不间断地撰写专业论文,才奠定了我律师写作的基础和成功。

二、有质量的论文成为奠定专业发展和律师写作的基石。

我在律师专业领域发表的论文数量不算少,影响也不小。作为写作营销的重要素材,有数量、有质量的论文奠定了我写作营销的成功基础。律师撰写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之间的关系其实是一个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反映不出其中的质量;反过来,每篇论文没血、没肉、没质量,即使数量可观也是徒有虚名,毫无价值。

因此,律师撰写的论文其质量处于主要的、主导的地位。律师的论文不在于数量的多与少,关键在于论文的质量,在于论文能够反映法律服务市场的带有前瞻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能够成为写作营销的主题来源和重要素材。如前所述,在建纬所1992年成立之初,我一开始就连续发表了多篇论文。当时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的法律服务市场尚未形成专业化,市场中的法律问题和实务操作都缺乏专门的研究,我结合自己初步的专业法律服务实践发表的有关专业论文,每每能够获得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并不断提升了我的行业影响和专业地位,为我的律师写作和不断编撰专业图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一篇论文在全国律协民委会获一等奖后的一路风雨兼程。

1996年4月,我应当时的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曹星主任的邀请,参加在杭州举办的民委会第三届一次会议。我在会上发表的论文是《商品房包销的属性、特征及法律思考》,这篇论文反映的是我承办的上海市首例以按揭方式实施的外销商品房太子公寓包销纠纷案,这是当时上海房地产市场由香港引入的商品房包销所发生的重大法律争议,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论文及时总结了承办新类型案件所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针对案件中的楼花(即期房)按揭和现房按揭的争议焦点,所阐述的法律观点反映的是全新法律课题的实务研究成果。如我的专著《墨斗匠心定经纬》一书中《包销就需买断,买断就是转让——以包销转让房、地权益当事人追索十年欠款胜诉案》详细介绍了我当时代理该案的情况,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版的《理解和适用》一书中亦直接引用了该案。在全国律协民委会此次会议上,经评委评选,这篇论文被评为该次会议唯一的一个一等奖。

我参加1996年4月民委会这次会议以及发表的论文给曹星主任留下深刻印象。之后,我就被曹星主任聘为民委会秘书长,不久又担任了副主任并分管建设工程和房地产的业务研究。2005年10月,我按曹星主任的意愿并由全国律协决定接替、担任了民委会主任。2012年1月,全国律协决定从民委会分离出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业务,成立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由我担任主任。我在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21年的一路风雨兼程,正是始于我的这篇专业论文。

这篇论文以及我承办本案所发表的代理词,均被收录进我的《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一书(注:详情见《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一书第456页)。一篇有质量的论文,对于提升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以及在写作营销中能够发挥的作用都可从中得到印证。

(二)由两篇重要会议发表的专业论文奠定的行业影响。

我的众多论文中有两篇论文的行业影响最大,营销效果也最好。这两篇论文都是在建纬所成立后第一个五年内在重要会议上发表的。1995年8月,第十四届亚太法协大会在我国北京举行,我应邀在会上发表《律师在承发包合同造价管理中的作用及其过程控制》(见附件二)。这篇论文以一系列实例,首次提出专业律师能够在工程造价管理这个具有相当技术性和专业性的领域发挥作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之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下称中价协)邀请我担任协会专家委员会首届专家委员,后又担任了协会的常务理事兼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今年7月28日,中价协按党中央提出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要求成立“建设工程争议调解委员会”,我被聘为副主任。

1996年9月,“中国大陆与香港两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践与理论研讨会”在香港举办,我应邀参加研讨会并在会上发表《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行为特征、立法现状及市场要求》。当时我国尚未制定《招标投标法》,我的论文率先提出应立法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调控,并根据市场要求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之后,我应邀参加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招标投标分会,并担任分会理事、常务理事长达16年。

这两篇论文都收录在反映建纬所专业法律服务的第一本专著《建纬律师之路》中,两篇论文的基本特点都是把法律和工程领域的具体操作实务相结合,论文提出的观点都反映工程领域专门问题的法律把控和应发挥的重要作用。这公开发表的两篇论文,使我作为专业律师却在工程造价和工程招投标领域产生了最初的跨律师界的影响。

(三)一案三篇论文构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的最初研究成果。

我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操作实务中遇到专门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会根据研究、处理法律问题的不同角度撰写不同的论文。本书第一章《一本书的深远影响》第二篇《一套两本全国律师协会审定的实务专著(上)》一文介绍我撰写的专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上卷第七章《基础设施和BOT运作模式》,收录了我1996年11月和浙江绍兴大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旺荣合作代理被告的一起涉及标的共1.7亿元的典型案件,即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内首例涉及BOT投融资的新类型诉讼案件。我就这一典型案件涉及的一系列当时来时来说是非常新颖的、前沿的法律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就结合案情作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先后撰写了三篇专业论文。

在这起由原告海南辽经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提起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子中,原告诉称:1992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三亚市亚龙工贸集团公司(下称被告)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由被告承建三亚市滨海大道及作为上述工程费用补偿的旧城区5号小区改造工程,原告以先期垫付形式投入资金,作为购买被告5号小区改造、搬迁、平整后交给原告48.82亩土地的购地款,每亩土地价格180万元,总购地款为8787.6万元,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先后支付了4682万元,但随后发现,被告5号小区拆迁工程迟迟没有开工,而且既没有有关5号小区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对该小区开发作实质性投入,双方的协议也没有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原告认为,根据海南省政府有关规定及海南省高级法院、国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有关规定和解释,这份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该协议,判令被告还返其购地款和利息共6500万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于1992年根据海南省及三亚市政府“以地养地”、“以地养市政建设”的开发总方针,参与三亚市“十路四桥”的市政开发建设,并于同年8月开始参加三亚市干线公路滨海大道的市政建设准备工作,同年12月开始动工垫资修建。后经原告要求,与其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协议生效后,被告进行了多方面的实施工作,诚实全面履约,但原告却于1993年9月起停止支付剩余的4000多万元应付款项,致使被告无法按原定计划实施拆迁方案、支付土地使用费,申办土地使用证等联合开发5号地块的工作,三亚市政府鉴于此情,收回了5号地块,5号地块的开发因原告的违约而中途夭折。

据此,被告以双方的合同属于类似于BOT的投融资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此案本诉与反诉的涉案金额达到1.7亿多元。

原、被告两方的争执焦点集中在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原告认为:双方的合作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殊形式,工贸公司的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条件,因而也是无效的。而我方的观点则是:原告阐述的意见,在一般房地产合作纠纷中都是正确的,但不等于对本案适用。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有一个为政府修建公路干线的前提,这也是协议合法有效的实质依据。进而提出了BOT投资融资模式的新概念。被告方认为,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争议所涉的贸易公司垫资款用于三亚市政府特许的建造滨海大道干线公路并获得5号地块开发权的基本事实和开发的特殊做法,符合海南省地方法规,类似于国际的BOT投资融资方式的变异模式。海南省的有关法规可以而且应当作为解决本案的法律依据。

BOT投融资概念的引入,无疑使这起案件的性质变得具有别样的意义,从而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实实在在地来探讨本案反映的新现象、新问题。我的专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上卷第七章《基础设施和BOT运作模式》,收录我以及我总结本案相关法律问题及时撰写的三篇论文,分别为我1997年1月13日在海南省律师协会、省法官协会、省对外友好协会共同召开的“投资中国(海南)法律研讨会”上发表的《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与BOT》;我和我当时的助理、现方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盈盈参加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课题研究组提供的论文《项目特许授权文件要素及谈判应注意的问题》;1998年11月24日在国家建设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处和美国贝克麦坚国际律师事务所联合组织的“1998基础设项目投资融资研讨会”上发表的《中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三种投资模式及典型案例评析》。我就本案撰写的这三篇论文,开始了建纬所最初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的课题研究,充分反映了建纬所对前沿、新颖的法律问题的敏感性和实务研究能力。

经常听到有人说: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也有人说:专家一开口,就知有没有;专家一出手,就知够不够。律师专业能力和水平,需要开口和出手即能说又能写来体现。律师经常结合自己的法律实务经验撰写论文,就是经常走在了成为专家并能著书立说的大路上。

附件一:所刊创办17年期间发表的论文一览表

1、《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和保险》;

2、《施工企业履行工程合同签证、索赔及其管理》;

3、《从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情况看需要对<合同法>第286条的操作性予以规范的若干问题》;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的法律责任》;

5、《外商来华承发包工程有法可依》;

6、《市场展现新机制 企业涌动新理性》;

7、《履约担保:山雨欲来风满楼》;

8、《专家参与决定再审立案并设立审判监督专家库很有必要》;

9、《以公司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利弊得失》;

10、《朱树英谈律师专业化》;

11、《“证据规定”使专业律师非诉讼服务凸显重大机遇》;

12、《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与BOT投融资模式在中国的变异适用及应13注意的法律问题》;

14、《房地产合作开发与项目转让的合同制作以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5、《遏制工程款拖欠的有力武器》;

16、《建设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要求抓紧学习、宣传并贯彻》;

17、《在法律威慑之下》;

18、《在专业化道路上砺志奋进的十年》;

19、《中国律师业新发展的指路明灯》;

20、《房地产领域效力待定合同会产生的风险及其防范》;

21、《关注工程总承包 研究实务操作性》;

22、《交钥匙工程(EPC)合同法律特性以及在运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23、《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24、《改变企业传统理念,确立造价中心地》;

25、《入世后上海承诺房地产、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的实践过程》;

26、《建设工程招投标涉及强制性规定及其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的十个法律问题》;

27、《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完善建设领域法律体系》;

28、《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以及施工企业应注重的问题》;

29、《建筑市场八大“擦边球”警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 执法要下功夫规范》;

30、《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及其缺陷责任鉴定》;

31、《房屋出租人权利与装修施工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冲突及其处理原则》;

32、《山雨欲来风满楼全国范围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重大战役全面打响》;

33、《关于尽快修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的建议》;

34、《关于将建设领域列为本市诚信建设重点行业的建议》;

35、《世博设施和场馆建设与项目融资、运营的互相衔接以及合约文件框架设计的法律思考》;

36、《依法保障世博设施和场馆建设的八条法律建议》;

37、《内陆有关工程造价的立法以及提供咨询服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38、《启用担保之王 抗御垫资风险——垫资开禁对工程担保提出的新课题及其相应对策》;

39、《参政议政——本市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管理混乱,建议尽快制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若干规定>(附建议稿)》;

40、《从PPP模式找出路 向转让特许经营权要资金》;

41、《参政议政——关于本市法律服务业尚不适应国际大都市的客观需求以及》;

42、《参政议政——针对民营企业拖欠国有施工单位工程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3、《参政议政——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投保容易理赔难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44、《正确理解是充分运用的前提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5、《结合发生在上海的两起重大地下工程事故进行的大型市政工程建设中的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46、《中低价住房租赁市场急需立法予以规范——建议尽快制订<上海市中低价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47、《正确理解是充分运用的前提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疑难问题解析》;

48、《正确理解是充分运用的前提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疑难问题解析》;

49、《为修订一部更好的<建筑法>而共同努力》;

50、《根据立法进程修改建筑行业交易习惯迫在眉捷——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改建议》;

51、《以专业连锁服务为纽带建立总分所良性发展机制》;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以及开发商解决此类案件应注意的操作问题》;

53、《推进专业法律服务任重道远》;

54、《关于用政府采购方式组建专业律师人才库,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要商务活动应配备律师的建议》;

55、《关于在本市尽快开设住宅商品房交付后的保修新险种的建议》;

56、《明确交通协管等政府委托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法律特征以及加强相应立法和管理的建议》;

57、《从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看劳务分包合同的本质属性以及规范本市劳务用工的六条建议》;

58、《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BT建设方式及其相应对策——解读四部委<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59、《确保上海房地产健康安全发展的法治环境的健全和完善及其对策》;

60、《工程造价案件现有司法鉴定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61、《工程风险管理新机制的法律保障及其实践操作》;

62、《建立行政问责制 马路拉链有时休——<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应及时制订实施细则的建议》;

63、《1650亿元轨道交通建设还贷的重要渠道——进一步利用地铁或轨道交通车站上盖建设增加政府收益的建议》;

64、《严格项目公司注销管理 保护买房人合法权益——工商管理部门设定房地产项目公司注销特别程序的建议》;

65、《规范群租管理 构建和谐社区——尽快对<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进行修改的建议》;

66、《为轨道交通建设“保驾护航”》;

67、《认真对待物权法:房地产项目转让须谨慎》;

68、《香港“地铁 物业”特许经营模式拓展国内轨道交通投融资新渠道》;

69、《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的缺陷分析和完善建议》;

70、《朱树英:大律师的风雨路》;

71、《按劳模的工作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意识努力成为和谐社会的优秀建设者》;

72、《不动产物权变动原理与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

73、《行业协会共同规范市场的合作模式为律师建设专业法律服务拓展的新模式和新舞台》;

74、《以<物权法>为依据和武器大力提升开发企业法务能力》;

75、《律师应注重研究建筑、房地产领域的新业务并使之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76、《整个建筑行业行动,依法勇敢行使履约抗辩权——从一起承包人被判承担3032万元逾期违约金的案例说起》;

77、《<物权法>关于土地分层使用制度对发展国内轨道交通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以及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78、《加强与江浙两省的协调,尽快出台<长三角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建议》;

79、《及时制订相应政策,允许成立民营轨道交通运营和后续投资企业的建议》;

80、《对在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开征特别市政配套费的建议》;

81、《对本市现有160座轨道交通车站有计划出让地表土地使用权,通过综合开发利用,有效缓解2000亿元银行还贷压力的建议》;

82、《加强研究、重点突破,对轨道交通浦东世纪大道车站地表土地使用权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建议》;

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施工企业加强工程合同签证和索赔等造价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84、《从一起名为工程分包实为项目管理的名不符实合同的纠纷看工程索赔对策》;

85、《建设单位进行工期反索赔的实务操作技巧》;

86、《针对汶川地震反映的学校质量问题依法加强学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建议》;

87、《专业法律服务的品牌连锁经营大有作为――结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总分所格局探讨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

88、《应坚决取缔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最低报价或安全、技术措施费为零的投标文件》;

89、《主管部门应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并加强针对性管理》;

90、《各方齐抓共管,加强过程检查,堵住转包和违法分包这一万恶之源》;

91、《千万不可因管理小缺陷,有失国际大都市的尊严——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的城市管理并及时整修相关缺陷的建议》;

92、《统筹兼顾,抢先种绿,为实现“绿色世博”抢得时间差》;

93、《律师全程跟踪旁站,确保依法规范运作——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由律师全程提供法律服务的建议》;

94、《迎接金融海啸背景下的法律服务新契机,律师准备好了吗?》;

95、《从FIDIC文本及其争议评审约定在国内发生的案件看争议评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96、《论大陆工程受托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委托权力扩大化趋势以及对权力限制的特别约定》;

97、《我国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推进律师迎来开发区法律服务的新时代》;

98、《以严格执行“卸点计量”办法为主采取六条配套措施有效遏制土方车超载伤人事故》;

99、《研究应对轨道交通一号线事故存在的问题》;

100、《尽快制定地方法规<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条例>的建议》;

101、《从倒楼事故吸取教训,在上海率先建立建设项目》;

102、《市人大尽快制订<上海市商品住宅项目强制工程保险条例>的建议》;

103、《推行重大建设项目由律师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104、《积十年辛劳 铸律所灵魂——480万字打造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文化》;

105、《潜藏于高危险地铁施工中的高风险刑事责任》;

106、《优良的环境才能促成“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未雨绸缪,围绕“绿色世博”、“环保世博”、“科技世博”做预案》;

107、《“保护员工基本权利”原则是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新原则》;

108、《违法招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黑白合同的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09、《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应当注意的十个法律问题》;

110、《利比亚战争的不可抗力引发国内工程保函争议分担损失是前提 服从约定为原则》;

111、《从上海11.15大火的教训看律师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12、《应给作贡献的施工企业一个法律保障——上海保障房建设“先开工,后签约”的运作方式应尽快完善》;

113、《强化依法治军,规范军队房地产开发行为——对军队系统不规范的土地使用及房地产开发进行清理的建议》;

114、《完善工期立法,保障工程质量——加强施工工期控制、建立确保工期合理制度的建议》;

115、《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有效预防“黑白合同”——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备案的形式审查落到实处的建议》;

116、《依法整治建筑市场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认真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的建议》;

117、《严格事故追究制度,强化城市运行安全——落实事故赔偿责任、立法制定<上海市高层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建议》;

118、《房地产开发中的规划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原则》;

119、《建设工程责任审计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实施条件——对上海市审计条列(草案)“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等问题的看法》;

120、《积20年经验说道 论专业发展战略——持之以恒,可持续发展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服务》;

121、《研究房产案件审理解析案件成败得失——规范市场开发 深化法律服务》;

122、《关注军队房地产开发和工程建设的法律风险—解析案件成败得失,捍卫军队核心利益》;

123、《施工实践中借用资质与挂靠的区别及其处理原则》;

12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军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资源普查工作》;

125、《新的工程保修管理机制亟待建立----贯彻落实<2013版施工合同>的思考》;

126、《重视整治违法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以及企业应注意的十个法律问题》;

127、《工程定额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市场计价的操作性》;

128、《专业律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129、《新<民事诉讼法>与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相关的十个法律问题》;

130、《军队不动产应由军队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登记》;

131、《工程款纠纷八大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

132、《合同无效,分承包人主张按定额结算应如何处理?》;

133、《1650亿元轨道交通建设还贷的主要渠道——进一步利用地铁或轨道交通车站上盖建设增加政府收益的建议》;

134、《施工企业应审慎面对房地产企业因金融危机而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现状》;

135、《工程质量纠纷中的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律师代理实务》;

136、《施工现场人身侵权案评析》;

137、《熟知合同变化 迎合市场需求 防范法律风险——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新规定对律师专业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及新对策》;

138、《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查处挂靠应注意的六个法律问题》;

139、《运用法律手段从源头解决工程款拖欠并预防边清边欠和新的拖欠》;

140、《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相应法规开拓律师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服务的新局面》;

141、《对发包人的造价管理应定位至价款付清——市场需求对<建筑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建议》;

142、《从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看劳务分包合同的本质属性以及拓展劳务用工模式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43、《对项目承包是非下结论为时尚早》;

144、《整个行业行动,依法勇敢行使履约抗辩权——从一起承包人被判承担3032万元逾期违约金的案例说起》;

145、《“保护员工基本权利”原则是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新原则》;

146、《应坚决取缔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最低报价或安全、技术措施费为零的投标文件》;

147、《预先设定特殊支付条款,提高工程款管理安全性——从一起案例看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擅领工程款的有效防范》;

148、《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司法鉴定程序及司法处理原则》;

149、《房地产开发中的规划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原则》;

150、《房地产开发其他法律问题的司法处理原则》;

151、《道路联通投资建设相关法律问题的妥善处理——丝绸之路沿线双边与多边合作之现状及司法保障》;

152、《物权法》的施行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不动产;

153、建设单位预防违法发包工程以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54、建筑业法律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155、结合一带一路战略,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衔接;

156、实施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必须与国际接轨;

157、熟知合同变化 迎合市场需求 提高服务能力;

158、提高履约水平 维护企业信誉;

159、违法分包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依据认定及采信标准;

160、违法招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黑白合同的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61、政府工程项目对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服务的新要求以及律所专业化发展的新对策;

162、重点着力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提高法律事务管理品质。

附件二:律师在承发包合同造价管理中的作用及其过程控制

律师应当通过法律服务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中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发挥作用,而工程合同的造价管理在市场条件下尤显重要。由于房地产业在中国大陆的迅猛发展,建筑设计不能适应建设项目急剧增加的客观需要,造成相当多的工程施工处于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下称三边)状态。在上海等大城市,建设工程三边状况更为普遍。由于工程三边状况造成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没有预算,导致了承发包合同造价的混乱和失控。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由熟悉建筑行业的律师组成的、以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事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我们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探索承发包合同造价管理按工程形象进度边出图、边预算、边施工、边决算的过程控制法,用分阶段预决算对抗建设工程三边导致的造价管理失控局面。我们认为:认识和分析承发包合同造价失控的现状和寻求并完善有针对性的对策,对于强化承发包含同管理都是极其重要的。本文谨从这两方面发表如下不成熟的意见,以期抛砖引玉,求得与会各位专家的关注并给以指导。

一、承发包含同三边导致造价失控的现状、原因及弊端

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是签订承发包含同的前提。而确定合同造价,通常应当已经完成工程设计,依据施工图计算、确定工程预算,作为合同造价决算依据;至少应当完成初步设计,依据初步设计,计算、确定工程概算,作为合同造价。按中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工程造价、设计文件及概、预算,是承发包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

但是,伴随着中国大陆房地产业的急剧发展,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采取三边方法,在没有工程预算,甚至没有工程概算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约定一个工程框算、估算或暂估价作为合同造价便仓促开工,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问题的关键在于:承发包合同载明的框算、估算或暂估价,是被人为地大大缩小的,合同造价不再是工程竣工时作为确定工程最终造价的依据,使工程造价的预、决算处于“脚踏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的失控状态。在上海,相当多的高级商住楼、商办楼也都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有的工程已经开始打桩,却还没有完整的桩位图。因为没有施工图和工程预算,某工程按设计标准,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造价至少要1亿元人民币,但承发包合同造价却只载明为4千万元。

究其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由于大批建设项目集中上马,设计力量跟不上,设计无法适应纷纷投资开工的需求,这是承发包双方都只能采取三边方法的客观原因;二是大陆各地都有房地产预售许可规定,一般均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量达到一定比例如20%或25%作为条件,降低合同造价便可提前实现预售,以尽快缓解工程建设资金匮乏的矛盾,这一般都是发包方人为降低合同造价的主观原因;三是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收费以及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的收费,一般均以合同造价计取,降低合同造价,可少支付此类费用,这一般是承包商愿意缩小工程合同造价的主观原因。

上述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人为降低和缩小工程合同造价的种种主、客观原因,使承发包合同造价虚设的情况日趋严重。在合同实际履行中,由于合同造价设定无依据,三边的失控运作,造成的后果是:当工程竣工结算时,要么实报实销,要么互相扯皮。承发包合同造价的管理失控,潜伏着一个又一个标的巨大的工程造价纠纷。而一旦发生纠纷,因为合同造价不确定而没有依据,或者确定的造价双方不认可,受理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对此难以直接评判是非;如果递交造价审计单位审价,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虽审计旷日持久仍难以确定最终造价。上海某中外合资血制品厂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工程结束,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标的860万元,案件诉讼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递交建设银行审价,审了25个月,仍然没有结论。

当前,中国大陆众多的在建工程事实上存在的承发包合同造价不确定和三边失控局面,是中国建筑市场要素不健全、行为不规 范的产物。规范行为的依据是合同,现行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文本和中国建设部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都没有直接的、有针对性的解决造价失控的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寻求并完善解决承发包合同造价失控的有效方法,便成为当前建筑业法律服务的重大课题。如不迅速采取有效对策控制三边状况和造价失控局面,工程造价纠纷将会大幅度增加,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将受 到严重威胁井且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设定分阶段预决算程序,强化合同履约过程控制,完善合同造价管理

律师,尤其是专业律师 ,应当也能够在承发 包含同的签约质量和履约质量的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我们在为建筑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中,注重超前服务,即在设定承发包含同关系时提前介入,强化合同生效前的审查;注重有针对性的服务,即针对日后可能出现的缺陷和疏漏制订相应的对策,防患于未然。针对建设工程三边状况以及合同造价失控的现状,我们的对策是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预决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含同签约时不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经过近二年的实践,我们在设定上海天福大厦、金源国际大厦、上海恒积大厦、上海市检查院、司法局联合办公大楼以及延安东路复线隧道等工程承发包合同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较完整的造价过程控制程序。

设定造价过程控制程序需要增加相应的条款,其主要内容为以下述一系列的特别约定:

1. 约定发包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提供施工图的期限和发包方组织分段图纸会审的期限;

2. 约定承包方收到分段施工图后提供相应工程预算以及发包方批复同意分段预算的期限;经发包方认可的分段预算是该段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付款依据;

3. 约定承包方按经发包方认可的分段施工图组织设计和分段进度计划组织基础、结构、装修阶段施工;约定合同规定的分阶段进度计划具有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直接约束力;

4. 约定承包方完成分阶段工程并经质量检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向发包方递交该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决算的期限,以及发包方审核的期限;

5. 约定发包方拨付承包方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款的比例 ,以及备料款、进度款、工作量增减值和设计变更签证、新型特殊材料差价的分阶段结算方法;

6. 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方递交工程最终决算造价的发包方提出异议,承包方作修改、调整后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7. 约定承发包双方对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有异议时委托的审价机构以及该机构审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承认该机构审定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

8. 约定双方自行审核确定的或由约定审价机构审定的最终造价的支付以及与工程保修费留款的互相关系和处理方法;

9.约定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期间与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关系及处理方法,实际交付使用和实际结算完毕之间的期限是否计取利息以及计取的方法。

上述根据工程三边状况和造价失控现状而事先设定的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预决算和最终工程造价确定的程序和方法,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虚设的、不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以及时如实确定,这对于扭转工程造价管理失控局面具有明显的作用和重要意义。

分阶段预决算有利于调动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预决算强化管理的积极性,并且把双方管理的重点放在边施工边核算的动态管理中,形成边做边算,先算后做,做到哪里算到哪里的良性机制,使工程造价管理成为履约管理的推进剂。

分阶段预决算有利于加强工程造价在失控前提下的过程控制,变事后矛盾为事先把关,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矛盾,及时予以解决,从而使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造价管理顺畅,缩短工程总价结算周期,加快总价结算进程。

分阶段预决算有利于形成分阶段控制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良性循环。只有当整个工程的各形象进度的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才能使各形象进度的决算能够相应完成。而各个形象进度分阶段的工期和质量都符合合同约定,那么整个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就有了切实保障。

分阶段预决算有利于调动承发包双方的主观能动性,避免事后审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形成造价纠纷再递交审计,绝非善策。而承发包合同事先约定确定工程最终造价的方法以及一旦有争议递交双方约定的审价机构审价并约定其约束力,则避免了事后审计的旷日持久和对事后选择审计单位的互相矛盾,推动造价审计单位提前介入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变事后审计为事前参与。

中国建筑业的发展迫切需要配套的中介服务,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理应在建筑业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在承发包合同的设定和管理中发挥作用。针对建筑业市场发育、完善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设定承发包含同时加强合同审查,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失误和疏漏在合同生效前予以克服和解决。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服务,是市场发展所需要的、真正的法律服务。在合同造价问题上,这种法律服务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希望中国的司法行政和建筑业主管部门能共同重视律师 在建筑业市场专业法律服务中的作用,并共同推进律师以非诉讼 方式参与承发包合同管理,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服务于市场的机制而共同努力。

下期预告:

8月21日(星期一)

第二章 律师写作的素材来源以及资料积累

四、奠定写作基石的156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材料

精彩回顾

◎二、坚持17年出刊共890万字116期《建纬律师》所刊

◎第二章 律师写作的素材来源以及资料积累 一、25年坚持的每日律师工作日记

◎七、最新一套两本专著《苦寒磨砺筑方圆》

◎六、一年内出版一套“教科书”《墨斗匠心定经纬》

◎五、编撰专业图书的突出成效及其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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