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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荒唐至极!夫妻拐骗奴役农村儿童,要求下跪请安伺候全家……法院判了!

法律人2023-09-22 15:09:580

3月4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淮安中院”披露了一起十分荒唐也十分恶劣的拐骗儿童案件。

为了享受一下“古代富贵人家”的感觉,江苏省淮安一对夫妻以资助为名,将两个农村孩子骗至北京家中,进行了长达7天的奴役。

截图自微信公众号“淮安中院”

李某和孙某是一对夫妻,因工作压力和家庭原因,二人产生了找人来伺候他们的想法。之后,李某在QQ上加入一个资助贫困儿童帮助群。

2018年下半年,李某以核实其资助的贫困生家庭状况为由,驾车载着妻子孙某到淮安市盱眙县淮河镇看望其资助的陈某某等人,并加了陈某某等人的微信。

2019年6月22日,李某以见识大城市为由,将其资助的贫困生陈某、张某从盱眙县接至北京市海淀区其家中。

据悉,陈某生于2007年1月22日,张某生于2007年4月20日,二人被骗至北京时均未满14周岁,且陈某和张某的家长均对此事不知情。

到达北京后,李某和孙某夫妻二人要求被骗来的两个孩子称呼他二人为“少爷”“少奶奶”,称二人的儿子为“小少爷”,并要下跪称“给少爷、少奶奶请安”;要给二人脱鞋、洗脚、捏脚、按摩、做家务;在“小少爷”睡觉时,还要给他扇风……

为了防止事情露馅,李某夫妇让两个孩子骗其父母,说是在淮安打工,过段时间就回家。

此外,李某夫妇还制作了假的通缉令,吓唬两个孩子不能回家,否则会被通缉,也不能让家长报警。

2019年6月28日,被骗的两个孩子陈某和张某的家长怀疑二人被拐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李某、孙某赶忙驾车将两个孩子送至盱眙汽车客运站,然后返程回家。

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李某和孙某先后于2019年6月30日、7月1日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6月30日,公安民警检查李某的手机淘宝订单时,发现其购买了“电击项圈”“全包头套”“金刚之域—束缚八件套”等商品,搜查李某的驾驶车辆,发现了电击项圈等物品。

2019年7月5日,李某的妻子孙某将到货的“金刚之域—束缚八件套”邮寄给公安机关。

电击项圈 资料图

李某夫妇到案后,公安机关以拐骗儿童罪指控李某和孙某。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孙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李某和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淮安中院表示,本案折射出一个问题,是不是还有通过这种以资助贫困儿童的方式进行诈骗或者诱拐的现象存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此外,本案也给公众以警示: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保护意识,防止家庭悲剧发生。未成年人的身体和智力的发育尚不健全,体力较弱,必须给予特殊的保护。

李某和孙某的恶劣行径,激起了广大网友的怒火:

“鼠辈穷极龌龊之能事!”

“去牢里当少奶奶吧。”

“大清不是亡了吗?”

还有网友表示:“拐骗儿童才判有期徒刑三四年,未免太轻了。”

值得一提的是, 央视新闻昨日(5日)报道称,全国人大代表阎志表示,自己将在今年两会中建议将拐卖儿童犯罪的刑期起点参照绑架罪,直接调整为十年以上,从严打击。此外,从源头上建立完善、可追溯的身份识别系统,将新生儿指纹、血液采集纳入初次身份登记必备流程,提高儿童生物识别率,建立全国联网的人口资料库等。

不少网友纷纷在评论区表示:“支持!必须从重从严打击!”

来源:共青团中央、淮安中院、央视新闻

法律常识之《民法典》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其实民法典不是一个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在实行的民事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对咱现在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的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总之,咱们生活中方方面面涉及法律的问题,民法典全包了!也因此,它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50问② | 成年之后

十八周岁即成年,此时,你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让自己的生活更加顺利,《民法典》便是一部“生活指导”。

6、一条宠物狗与主人走失,被小张收留并悉心照顾,数天后狗主人来领,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

答: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7、前男友长期打骚扰电话,使小芳心烦意乱,无法正常安宁生活,算不算侵犯隐私?

答: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8、小张在餐厅吃饭,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菜上给他,小张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服务员发现后,可否让小张付钱?

答:可以,小张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9、问:针对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检、“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答:《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10、问:小刘参加了一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脚踝骨折,他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吗?

答:《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司法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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