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一定是共同财产? 错, 大错特错!
很多人觉得,婚后买房,不管是哪方父母掏的钱,掏多少钱,房产都归夫妻双方共有。其实并不一定。
婚姻法对婚后父母买房赠与子女做出了明确规定,房产要视父母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名字?双方父母是否都出资?等情况进行分割。
关键看出资的性质,以及对应的证据。
我们来说几种情况
1、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写在自己孩子名下,那这是婚姻解释三的规定,算是自己孩子的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出全部首付,或者只出一部分房款,当时也没有明确的说明是借款还是帮助性的,那这就是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部分出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小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老人出的钱,不能往回要了,也和房屋没有任何关系。双方父母分别出了部分房款的,也是这种结果。
3、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全款买房的,写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在双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约定份额,那就是共同共有,一人一半。
4、如果父母出资,如果当时的本意就是借款,那必须双方,尤其是对方写借条,或用其他方式表明认可这是借款,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最常见的在离婚时,只有出资方的子女说是借款,并且拿出没有对方签字的借条,来主张父母的出资是共同债务,这种情况太多了,也太假了,所以法院通常是不予认可的。
案例说法:
小张系外省人,2013年考进长兴县某机关公务员,经人介绍与本地姑娘小李相识并相恋,双方于2014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与小李父母居住在一起,2014年10月小两口看中一套商品房,于是小李父母为他们支付了全额房款,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小李一人名下。
2016年5月份小张与小李因性格、生活习惯等差异协议离婚,但双方因房屋的权属发生了争执,小李认为购房款系其父母支付,属于他们赠送给自己的,与小张无关,并提交了其父母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而小张则认为该房屋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平分。
观点争议
本起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小李父母在女儿结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一
该房屋虽系小李父母出资购买,但是在其女儿婚后所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二
该房屋虽在婚后所买,但系小李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小李名下,应认定为是小李父母赠送给小李个人,应属于小李个人财产。
那么到底哪种观点才是正确的呢?
听起来似乎都有法理依据。那么在涉及婚后的赠予财产时,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呢?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虽然规定了在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第四项有但书情形“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此本案中小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虽然是在其女儿婚后所买,但产权登记在小李一人名下,应视为只对小李一人赠与,该房屋应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
假如,本案中的房屋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但产权只登记在小李一人名下的,该如何认定房屋的权属呢?
律师回答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法理剖析
如果本案中的房屋,小李父母在小李婚后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小李夫妻两人名下的,应视为对小李夫妻两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个法条有二个节点非常重要,一个是时间点,购置房屋的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还有一个重要节点就是后缀的但书规定中的“明确”,意味着父母的赠与对象必须以明确的方式表现出来,这种明确的方式主要包括签署赠与合同、产权登记。
所以,关于父母买房的房产归属,你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