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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保姆凌晨2点多坠楼身亡,家属索赔130万余元!法院:雇主不担责

法律人2023-09-01 05:13:110

一日凌晨,在温州一户人家做住家保姆的蔚某在阳台坠楼身亡。

家属以其是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为由,将雇主刘某夫妇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30万余元。

近日,乐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日常工作是照顾1岁多女孩

凌晨两点多坠楼时并未在工作

意外发生在2020年11月24日凌晨,乐清市公安局接到市民报警称,路边躺着一个女子,地上流了很多血。等民警和救护车赶到现场,女子已经身亡。

后经确认,坠楼身亡的正是蔚某,湖北人,快50岁了,在刘某夫妇的家当保姆4年了。

庭审中,死者家属称,蔚某受刘某夫妇雇用,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其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蔚某长期超负荷工作,很可能是由于过度劳累才会意外坠楼的。

刘某夫妇称,蔚某是在凌晨两点多坠楼的,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劳务活动,因此本案不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其次,蔚某的日常劳务就是照顾1岁多的小女儿,陪同睡觉、吃饭、走动等,其劳务工作较为轻松并不繁重,家中其他家务均是由另一位阿姨负责,且家中一直配备洗衣机、洗碗机等智能设备。

另据法院查明,同年12月3日,公安局根据现场走访及勘验,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并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蔚某遗体火化后,刘某夫妇支付遗体冷藏押金、代付死者家属住宿费及向死者家属转账等共计17000元。

蔚某坠楼原因不明

难以认定雇主对其身亡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蔚某坠楼时间为凌晨2时30分左右,坠楼原因不明,无证据证明当时她有受雇主指令或要求从事具体劳务,且根据其保姆工作内容,亦无法得出其在该时间段有从事劳务的工作习惯,因此无法认定蔚某死亡与从事劳务具有因果关系。

与此同时,蔚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刘某夫妇家从事住家保姆多年,对于工作环境应较为熟悉,事发房屋亦未发现明显的安全隐患。现蔚某坠楼原因不明,难以认定刘某夫妇对蔚某死亡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蔚某是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死亡或刘某夫妇对于其死亡存在过错。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刘某夫妇自愿补偿原告50000元等情节,判决他们补偿死者家属50000元,并驳回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如家政服务人员或其家属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雇主对于家政服务人员受伤或死亡存在过错。

本案中,死者家属认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实雇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建议给雇用的劳务者

购买意外伤害险

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黄金苹律师表示,一般这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如果劳务者是在劳务工作中受伤乃至身亡的,雇主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而如果劳务者自身存在过错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的。

在这个案子中,有证据证明,劳务者的死亡时间在凌晨,并不在工作时间内,且不是因为提供劳务而导致的坠楼死亡,所以法院这样判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过以往黄律师代理过的案件里,也有被雇用的劳务者在工作途中车祸死亡,而由雇主赔偿100多万元的实例。

黄律师建议,雇主最好从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聘请劳务者,并签订相关的合同,如果私人雇请劳务者最好能给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对其做好安全教育,雇用保姆时,更应该要注意高楼层防坠落以及地面防滑等安全问题。

作为被雇用者来说,也最好请雇主为自己购买相应的保险,并加强自己的安全保护意识。

来源:都市快报

《民法典》亮点解读

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

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解读:

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草案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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