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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我的名字,我能得到房子的全部吗?”律师解答

法律人2023-08-21 10:05:390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经授权转载,供普法参考

父母实在太偏心

让我把自己准备付首付的钱

寄回家修房

又说等拆迁了

房子只能分我一半......

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

我能得到房子的全部吗?

以下咨询由李琳律师解答

1

Q1

我家有个已婚的弟弟,父母偏心,母亲以老家房子可能拆迁为由,让我把准备在成都买房的首付款拿回家修房。经不住父母的游说,我把10万元寄回家用来修房,房产户名是我的,父母大概出了5万左右。这些年房子父母住,说如果将来拆迁,只分一半给我。请问我可以在还父母5万元的情况下,得到房子的全部吗?

A1:

由于房产登记在你名下,通常情况下应由你享有房产拆迁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根据你的描述,父母在老家建房,你和父母都出资,最后房屋登记在你名下,那么房产属于你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般而言,如果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应由不动产权所有人享有,如果你父母和你没有对房屋所有权份额进行其他约定,房屋拆迁赔偿应当由你享有。至于5万元是否需要归还,取决于这5万元是赠与还是借贷,如明确为借贷则需要归还,如为赠与则可不归还。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拆迁补偿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考量,各地对房屋拆迁补偿认定标准不一,很多地方在制定拆迁政策时,除了考虑房屋本身价值外,还会将户籍人口等其他因素纳入。拆迁补偿中还包括拆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费等,这导致拆迁补偿数额不一定与拆迁房屋价值完全挂钩。在这种情况下,补偿款不能由房屋所有权人独享,需结合当地拆迁政策进行合理分配。

2

Q2

在我坐公交车上班的路上,公交车出事故,我坐的靠窗玻璃破裂,脖子和胳膊有玻璃划伤,胳膊受到撞击但没有发生骨折。我34岁,处在备孕期,有点头晕,受到惊吓,对方只想赔偿2000元。我已去医院看过,拍了片子,医生鉴定轻微伤,现在无法备孕,得过几个月。我能申请多少赔偿?

A2:

你好!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你的伤残等级、当地赔偿标准以及你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中,人身伤亡具体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根据你的陈述,你的脖子和胳膊被玻璃划伤,没有发生骨折,鉴定为轻微伤,你可以要求责任方承担你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建议你咨询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考虑是否进行伤残鉴定,如构成伤残等级,可以先行鉴定定损,再向责任方主张赔偿。但对于造成你延期备孕的问题,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依此要求赔偿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你是在上班途中乘坐公交车遭遇交通事故,你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且用人单位已经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你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

Q3

买房时,售楼小姐告诉我们,顶楼可以自己搞绿化阳光房,还另外加收我们三万多元。接房后,却不允许我们上顶楼,这是不是属于欺诈消费者?另外,我买房时是跟开发商自己的物业签的合同,接房时却要求我们跟另一个物业签合同,还扬言,不跟另一个物业签合同就不给我们接房。我该怎么办?

A3:

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如果无约定,开发商无权将业主是否签订物业合同作为交房前提条件。

商品房买卖中可能会遇到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宣传或承诺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种宣传或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宣传或承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售楼小姐的承诺是职务行为,应视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承诺。楼顶通常为建筑物共有部分,个人并不能随意加建。即使业主在个人专有部分加建,也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否则属于违建。因此,开发商承诺楼顶可建阳光房,并加收3万元,最终却无法履行承诺,属于违约行为。另外,开发商以是否与特定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如若合同交房条件中明确约定,则按约定。若没有约定,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交房,则构成违约。

建议你先行收集相关证据,如售楼时涉及虚假宣传的材料、书面合同、加收三万元的转账凭证和有关收据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进行查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加收的三万元并赔偿损失。

4

Q4

父亲在工作中受伤,现在还有三年左右的社保没有交够年限,并且康复后也不想在这里工作了。父亲的工作比较危险,但他年纪也大了出去不好找工作。父亲的单位缴纳社保不是五险一金,只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现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把社保交完,或者把缴纳三年社保需要的金额一次性补偿给我父亲吗?

A4:

你好!你们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把社保交完,难以实现且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补偿,亦无相关依据支持。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费缴存的法定主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实践中基于异地用工、降低用工成本、员工个人要求等原因,一些用人单位会委托第三方冒充用人单位缴费,包括你说的不在用人单位工作但社保由用人单位缴纳,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不仅是用人单位将面临处罚,而且代缴社保费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由于代缴公司与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领取社保待遇的诉求有可能不被相关机构受理。另外,社会保险都是按月缴纳,未来三年预先一次性缴纳也是无法实现的。

同样依据上述理由,你的父亲如果离职,用人单位就没有继续为你的父亲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要求一次性补偿社保,是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但由于用人单位只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你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补偿。

5

Q5

我是房东,我把房子租给包租公司,再由包租公司租给租客。包租公司给我采用押一付一(交一个月房租作为押金,并付一个月的房租)的付款方式,对租客是押一付一年(交一个月房租作为押金,并付一年的房租)的付款方式。包租公司收了租客一年房租后没有给我钱,就跑路了。现在房东与租客是否有法律关系?房东没有收到房租,能否收回房屋?

A5:

如果租户未主张向你支付包租公司所欠租金和违约金,你可以收回房屋。

包租公司租赁房屋后再进行转租,涉及到两个独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一个是包租公司与你的租赁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包租公司与租客的租赁合同关系,你与租客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对于这种转租引起的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规定,如果租客代包租公司向你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期满前你不能收回房屋。反之,如果租客不代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你可以依程序解除合同、收回房子。

租户如果继续租住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代为包租公司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他应当向包租公司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包租公司进行追偿。如果租户不继续租住房屋,房屋被你收回,他可以根据与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要求租赁公司赔偿其遭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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