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买卖,合同无效 买主获得高额赔偿
法律人2023-07-29 20:45:000阅
首例农房买卖,合同无效 买主获得高额赔偿
倍受关注的江西省首例农房买卖纠纷一案,经过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日前尘埃落定。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的农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判决卖主赔偿买主6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李永夫妇有南昌市253平方米的农房一套。1995年3月,李永夫妇以该房作抵押借款,1999年11月,无力归还借款,遂将该房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女工张燕,双方均履行了付款、交房义务。由于是农房,而张燕又非村民,所以一直办不了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于是,张燕将房屋简单装修后,主要用于自己居住和出租。
2007年11月,李永夫妇向法院起诉,请求收回诉争房屋,同时愿承担协议中的违约责任。2008年11月,法院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李永夫妇返还张燕购房款及维修费9万元,张燕将房屋返还。随后,张燕以李永夫妇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责任为由,又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方赔偿因其对房屋买卖协议反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农房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其中李永夫妇应当知道农房不能买卖,且又在房屋出售9年后,以买卖房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悖诚信原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燕在购房前不严格验证对方房屋产权情况,盲目购买亦负有次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本案中的买卖房屋时间跨度较长,考虑到当前房价上涨的因素,原买卖房屋存在升值价值,故本案应将安置房折价处理。因此,以目前当地安置房市场价每平方米约3500元的实际行情计算,该房屋升值部分约为78万元。根据双方过错责任,法院判定李永夫妇承担80%的过错责任,即赔偿张燕经济损失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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