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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以定分止争也!——对调解的认识与理解

法律人2023-05-13 23:40:420

徒法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商事法律服务,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法人治理、投资并购、税收筹划、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商事争议解决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权益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导致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情况非常普遍,所以调解作为一种成本低、效率高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法院及律师们的青睐。笔者有幸在近半年代理的案件中均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以下为笔者对调解的一些认识与理解。正确认识调解:一些律师会认为庭审才是展现律师风采的时候,一些当事人也认为法院的判决才是有力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不但收效甚微还会导致案件的进程变慢。种种情况导致一些人怠于调解,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虽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才有调解的可能,但是只要满足了这些前提调解相对于诉讼就具有很多优点。调解的前提:

自愿性:调解是做人的工作,是为了解决矛盾纠纷,所以调解需要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都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的结果,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

合法性:也就是调解协议内容的公正性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既要使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当事人自己的真实利益需求,又要使调解协议的内容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妥协性:调解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对一个无关痛痒的部分争执不下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双方妥协,只有各退一步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平衡点,才有调解的可能。

调解的优点:

快捷性:调解相对于诉讼程序耗时更短,因为调解不用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只需要双方认为该调解方案可行即可,笔者经历的一些经济纠纷只要原告方同意不主张违约金基本都能快速的调解结案。

灵活性:调解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超出诉讼请求,将与诉讼标的高度关联的事项一并纳入解决范围,有助于当事人将同一案件有关的争议一并解决,免去后顾之忧。

节约司法资源:与审判制度不同,调解的目的在于追求当事各方最大程度的利益。调解制度所关注的焦点不是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形成的法律事实,而在于在纠纷发生之后,如何寻求出一种当事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无论是非曲直,只要当事各方达成合议,调解的目的也就圆满达成。事实上,只有当事各方自己才真正清楚其在个案中的利益所在。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证明,调解制度是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是审判制度的有力补充。

如何促成调解:

具有可调性:并非每个案件都具有可调性,一些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恶化双方不可能坐下来平静的沟通,只能通过诉讼这种具有强制力的途径才可以解决。或者双方都是为了出口气才提起的诉讼,此类案件就不存在调解的可能。

需具备履行能力:笔者经历的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原、被告双方之间有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被告近期之所以出现迟迟未付货款的原因是不久前被告的工厂发生火灾,这场火不但将工厂的财产基本焚毁,而且法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这类案件就属于被告已不具有履行能力无法调解的情况。

告知风险: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通过诉讼仅为彰显诉权、宣泄情绪,难以客观判断案件走向,认为自己必胜,此种情况下律师工作的重点不仅在于提供法律解决方案,更在于沟通调节当事人情绪,告知当事人该案存在哪些风险,引导当事人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接受最佳解决方案。

求同存异:谈判前期,应尽量选择能获得对方肯定的问题进行提问,引导对方对背景事实进行认可,扩大双方无争议的部分,为后续谈判打好基础。这个过程中,尽量避免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论,不主动指责对方的过错与失误,争议部分暂时搁置。

当面协调:当事人双方见面调解这点非常重要,笔者在办理一个离婚纠纷案件时,双方之前一直不肯见面,导致双方对离婚的条件改了又改,直到最后大部分条件都已谈妥后双方还在为让女方的几个朋友去男方家里拿回衣物等一些小事而争执,好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都较为平静,双方之前的所有意见冲突在民政局谈的时候也归为统一,最后双方顺利的办理了离婚手续。

攻其所必救:对于己方能够实现财产保全的案件,提出调解的时机一般在完成财产保全之后。保全措施能让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出现流动性障碍,此时提出调解可以占据谈判的有利位置。后续谈判中,可以将保全措施作为谈判抓手,给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对方接受调解条件。当然,即便占据优势,律师也应注意表达艺术与谈判技巧,张弛有度,避免逼急对方,反而导致谈判最终破裂。律师在调解中的独特作用与感悟:将心比心:律师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的以第三者或者旁观者的身份来解决双方的矛盾,而应当以一颗同理心和公正心去处理双方的矛盾。设身处地的站在双方的角度上看对方,告知己方委托人我们的有利处和不利处,同样也要指出对方的短处和长处。让双方明白谁都有不足之处,这样律师才能充分体会双方在该纠纷中的难处,找出问题的关键,才能将调解工作做的更好!

取得信任:律师因为身份的特殊,我们的出现都是代理纠纷双方的其中一方。那么纠纷的另一方往往不信任律师,认为律师拿了对方的钱一定会向着对方,这时我们就要尽量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比如上文所说的求同存异就有这一功能。

十足耐心:有些案件因为当事人双方起初闹得很僵,双方都不愿意与对方冷静的沟通,双方就都会将自己的诉求与律师沟通再由律师向对方传达,此时就需要律师具有十足的耐心。

不辞辛苦:有时了解案情及双方对纠纷的态度用电话沟通会非常费劲,此时就有必要当面沟通,但当事人可能会以行动不便或者身体不适为由要求律师前往其住所地附近面谈,那么律师就不得不前往面谈。面谈时当事人也可能会不停的抱怨和说一些与案件解决无关的话题,但律师不可轻易的打断对方,因为这是当事人宣泄情绪的一种方式,只有在当事人充分的向你倾诉后,调解才能更好的进行。

讲解法律:这一点与上文的告知风险有一些相同的作用,律师在给当事人讲解法律的同时,当事人也会明白该纠纷存在哪些风险点又有哪些对自己有利的地方。

高度责任:办案就是在办人生,所以做律师必须要有责任心,律师要秉持着对法律的信仰,要有一种全身心投入的使命感,这些都是律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应当用心去办案子,在承办的案件中如果真的做到了忘记功利,忘记了辛苦,而只是一心一意地将它做到最好,就像是在精心打造一件工艺品一样的专心致志,精益求精,这才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律师事业成功的前提。调解可为之后案件的审理形成一个较为准确的预判:即便最后双方没有调解成功,律师也可以从调解中得到一些信息,具体而言,对于事实方面,调解过程中律师可以从双方的陈述中得知对方主张的事实是什么,与我方存在哪些出入这也将是对方证据链需要极力证明的地方。对于证据链方面,调解中双方会以自己认为的事实进行调解,希望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不得不拿出一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请求,律师此时就要想自己手中的证据能否推翻对方的证据?能否有力的支撑己方的请求?关键的证据是否齐备?现有证据对于事实呈现是否存在缺陷?等等问题。 综上,调解是一种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有其独特的地方及诉讼没有的优点。律师在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时应考虑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只想着如何展现自己的风采。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律师所花费的精力并不会比诉讼程序少,而且即便最终无法调解成功也可从中得到一些对之后案件审理有利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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