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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法经营购买公民财产信息,是否构成犯罪?——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五刑法篇

法律人2023-07-08 01:39:260

案情简介

吴某系某小额贷款公司经理,为发展贷款业务,自2017年起,吴某通过某平台先后以每条40至8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60人的公民个人信息,每条公民个人信息均包含公民姓名、性别、手机号码、出生日期、寿险、房产、车辆、社保、职业、薪资、所在城市等十项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寿险、房产、车辆、社保、薪资等五项信息为公民财产信息。那么,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

以案释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或者不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等,分为一般信息和财产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经营购买应当是公民个人的一般信息,不包括可能影响公民财产安全的信息。本案中,吴某虽为合法经营活动目的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但因其购买公民信息包含公民财产信息,依法属于刑法制裁的范畴。故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提示

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发展,部分企业、个人通过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比较泛滥,相关灰色产业链层出不穷,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日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公民应当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绿色上网,不随意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违法犯罪,加大了打击违法犯罪力度,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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