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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赝品是否构成受贿罪?——律师“以案释法”之刑法篇

法律人2023-07-04 17:04:440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2020年7月3日,其好友周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便想通过李某从其所在国有企业借出一笔资金。为使李某统一,周某找到做古董生意的梁某,花费10万元购买了一副名人字画,梁某出具了10万元的收据。周某将该幅字画送给李某后,李某很高兴,遂私自决定借给周某资金200万元。半年后,周某将资金归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周某送给李某的名人字画实为赝品,价值仅500元。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李某收受的赝品字画,应以10万元的购买价还是500元的实际价值,来认定其是否构成受贿罪。本案中,李某虽然收受了周某的字画,但不能推定其主观上对字画的价值有准确认知,在赝品仅值500元的情况下,让李某承担收受5万元贿赂的责任,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此应按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的价值认定为受贿价值,即为500元,数额未达到追究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不构成受贿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在实践中,行贿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常常会故意报高或报低贿赂物品价值。根据刑事审判中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认定受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对受贿数额的主观认识和受贿物品的实际价值,将二者结合。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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