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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先开发票,可以拒绝付款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二合同篇

法律人2023-07-04 12:08:310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20年3月29日一次性付清45万元。合同生效后,甲公司按约履行了投放广告的义务,但乙公司经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合同款。乙公司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先行开具发票后,其再行支付广告款,故乙公司没有违约。

以案释法

虽然本案所涉合同约定:付款前甲公司应当开具合法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开票迟延则付款时间顺延。但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是乙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甲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因此,在甲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广告投放义务的情况下,乙公司不能以其尚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甲主张乙公司支付合同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律师提示

合同相对方供应货物、加工定制产品、提供广告服务和支付价款或服务款属于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仅是合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与支付合同款的主要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故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合同款。在我国的商事交易中,并未将“先开票后付款”作为规范的交易习惯。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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