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醉酒男子在KTV躺睡死亡,KTV要担责吗?
近日,舟山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KTV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舟山男子姚某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病史。今年1月23日晚,姚某与几位朋友在舟山某酒店聚餐,七人共同饮用2箱小瓶装啤酒约48瓶。饭后,意犹未尽的一行人又至附近某KTV娱乐消费。姚某进入包厢后便在沙发上躺睡。23时左右,随行朋友发现姚某呼吸异常并口吐白沫,便立即向KTV服务人员呼救。服务人员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姚某同行朋友共同用平板车将其运送至一楼大堂。之后,由于救护车久等未到,同行朋友遂将叫了店旁的出租车将姚某送至就近医院急救。KTV服务人员协助将其送上出租车,并多次与120保持电话联系。
送到医院后,医生对姚某开展了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最终姚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7月,姚某家属便以KTV未积极开展施救措施、未尽到安保注意义务为由,将其告到普陀法院,并要求KTV承担50%赔偿责任,即赔偿人民币6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KTV营业范围系提供娱乐服务,姚某在进入KTV时并未有醉酒或其他异常状态出现,在其出现异常状态且其朋友向KTV求助之后,服务人员也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且协助朋友一同将姚某送上去医院的出租车。作为KTV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家属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姚某家属对此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舟山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KTV作为娱乐服务经营场所,是否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与义务主体正常经营管理和控制能力相匹配。
因KTV行业特征,客人酒后前去娱乐消费以及消费过程中在包厢内小睡实属正常,且客人在睡觉过程中出现异样对普通人来说实难察觉。事发后,KTV服务人员及时采取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积极配合姚某同行朋友送医抢救等相应措施。而姚某本身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病史,其应充分预见到饮酒行为对自身健康可能带来的风险,在聚会场合能否饮酒、饮酒多少也应由其自身掌握,因此法院不能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让KTV承担无依据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普法365、防骗每日电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