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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争女儿抚养权“用心良苦”伪造证据 法院:罚!

法律人2023-06-26 11:04:130

法官,我有病,

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我……

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决定离婚。但在两人协商离婚过程中,对于女儿到底归谁抚养的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让法院决定孩子归谁!”刘先生起诉至法院,一股脑将难题抛给了法官解决。

庭审现场

庭审中,双方对于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依然僵持不下。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李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补充证据——《疾病诊断书》,以证明李女士在某三甲医院治疗,行某妇科手术后导致不孕不育,因此孩子抚养权应归被告李女士。

原告刘先生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本案承办法官发现与以往审理其他案件涉及的疾病诊断书相比,李女士提交的该份诊断书不仅格式不太规范,且右下角盖章处的公章形状也有些特殊。为进一步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法官前往医院与负责开具相应诊断书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医院相关负责人称,诊断书上的公章与医院正在用的公章形状不同,且诊断书的格式也不符合规范,经确认该诊断证明书并非该院出具。第二次庭审中,承办法官将医院出具的证明出示给李女士,李女士自知纸里包不住火,承认了自己提交的该项证据是伪造证据。

法官说法

李女士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选择弄虚作假,铤而走险,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系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官决定对李女士罚款5000元。李女士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按期缴纳了罚款,反省了自身违法行为,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诚信做人。

承办法官考虑刘先生和李女士分居后,双方之女一直随刘先生共同生活,贸然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且双方之女已年满八岁,其本人也愿意与刘先生共同生活,故双方之女由刘先生抚养为宜,因此判令刘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孩子归刘先生抚养。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西城法院本着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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