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2284

小偷半夜偷鸡,被户主扔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该赔吗?

法律人2023-06-25 08:36:543

为了更好地生活,又为了不让这个家散了,在一些农村地区就存在这样的现象,妻子在家照顾孩子,守着家里面的一亩三分地,丈夫则在外务工,一般是要到过年才会回家与妻子、儿女团聚,过完年,又出去打工了。

但由于家里面只有一个大人,还是个女子,就可能会被部分人看轻,河南南阳某村便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因为孙某的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她则留在老家照顾孩子,养了一群鸡,日子过得还可以,这对夫妻也很知足。

不过却有小偷盯上了孙某家的鸡,大半夜的过来偷鸡,孙某发现了便喊:“抓贼啊!”但奈何孙某家较为偏僻,其他村民听不到孙某的喊叫声,而孙某的心里面也很害怕,家里除了她就只有三岁的女儿,她自然是不会打开门去驱赶小偷。

小偷似乎也清楚这户人家只有女主人在家,根本没有被孙某的叫声吓走,抓起几只鸡就跑了。孙某只能干瞪眼,爱莫能助,但孙某也担心还会有小偷过来偷鸡,不能就这么看着,所以她在家备了些鞭炮,到时候用来吓唬小偷。

果不其然,又有小偷半夜翻墙过来偷鸡,虽然孙某看不清小偷的样子,也不知道是不是同一个小偷,不过毫无疑问的是,这也是个偷鸡贼,于是孙某就点燃了一个鞭炮,往小偷旁边扔。孙某知道这种鞭炮没有多大攻击力,不会让人受伤,但声音是响亮,肯定能把小偷吓住,让他不敢再偷鸡。

但哪成想,鞭炮声响完后,小偷躺在地上不动了,一开始,孙某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以为这个偷鸡贼胆子很大,于是孙某喊道:“你再不走,我就报警了。但过了好一会,那小偷还是躺着,孙某就打了电话给邻居,希望邻居能到她家看看。

等邻居来后,孙某便打开了房门,出去看是怎么回事,没想到偷鸡贼被吓死了。

该案中,小偷翻墙过来偷鸡,属于入户盗窃未遂,虽然一般盗窃未遂,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入户盗窃比一般盗窃的情节要严重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入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应当负刑事责任;入户盗窃未遂,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也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孙某用鞭炮驱走偷鸡贼致其身亡,又是否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指的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使用鞭炮驱赶他人并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孙某在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剥夺偷鸡贼的故意,且孙某是在偷鸡贼实施入户偷盗的进行中使用了鞭炮,其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然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孙某的行为又是否对偷鸡贼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警方经过调查后确认孙某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小偷的家属认为人命关天,人是死在孙某家,是被孙某用鞭炮吓死的,因此要求孙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小偷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未遂,仍是犯罪行为,而孙某为维护自己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并不能被视为有过错,如果没有小偷入户盗窃的行为,就不存在有用鞭炮的行为,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联系。

并且就算小偷偷的不是孙某家的鸡,如果是翻邻居家的院子,入户盗窃,然后孙某为驱赶小偷而使用鞭炮,其行为仍不存在过错,是属于见义勇为,目的是维护他人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该案中,孙某并没有对小偷实施殴打、言语辱骂等行为,一般情况下,鞭炮并不能致人死亡,而孙某也不可能事先知道孙某的身体状况,因此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孙某的行为没有对偷鸡贼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孙女士无责无罪,小偷家属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现如今是法治社会,法律是公正的,不可能因为谁死了就偏向谁,也不能让无辜之人寒了心。

来源:今日头条王彪律师

0003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