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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二)

法律人2023-05-12 23:57:044

文:陈鑫范

01

非法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用于工程项目的对外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向第三人借款,并将该借款实际用于工程的,同时由项目部提供保证的,如果债权人不知道项目部无权提供担保,则施工企业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键词:非法转包;实际施工人;借款

规则详解: 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往往由于自己并无相应的施工队伍和施工能力,将工程以内部承包等方式转包给实际施工人,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了掩盖双方工程转包的事实,施工企业一般会设立工程项目部,刻制项目部印章。双方签订的协议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际施工人为了完成工程项目,向第三人借款,同时在担保人处加盖了项目部印章,若借款实际用于工程,考虑到施工企业实际分享了该借款利益,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出发,应当由施工企业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2012)振安民三初字第00160号,(2012)丹民三终字第00305号,(2013)丹审民再字第00129号,(2015)辽审一民抗字第00138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7.20,第86-89页。

02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支付农民工劳务费的责任

——挂靠行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故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给付劳务费的责任。

关键词:挂靠;表见代理;实际施工人

规则详解: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有代理权且主观上善意无过失的,应当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挂靠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连带给付劳务费责任;另,占用农民工劳务费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案例索引:(2014)九法民初字第03264号,(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219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7.2,第53-55页。

03

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书不应成为认定工程造价的当然依据

——在认定工程造价时,不能仅以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书为依据,还应审核该结算书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关键词:结算书;工程造价;送审价

规则详解: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件中,出现多份数额相差较大的结算书,法院不应简单多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结算书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应重点审查该结算书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不能以一方当事人出具的结算书上没有经过双方盖章确认而认定工程没有完成结算,从而无法认定工程造价,而应当仔细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以送审价为准,如果有明确约定的,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以送审价为准的判定。

案例索引:(2014)海中法民初字第7号,(2015)琼环民终字第10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6.11,第54-56页。

04

工程项目负责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

——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

关键词:擅自借款;职务行为;表见代理

规则详解:建筑施工企业未对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项目负责人不具备对外借款的职权,其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项目负责人在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时,还需审查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无过失,如果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的,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2013)皋商初字第0215号,(2014)通中商终字第0090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6.11,第65-68页。

05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一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的,法院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一并支持。

关键词:利息;违约金;实际损失

规则详解:欠付工程款利息本质上属法定孳息,其产生并不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条件,其实质是补偿守约当事人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承包人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仍具有补充作用。因此,在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的情况下,违约金与工程价款利息支付的总额应以实际损失为衡量基础。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出的违约金具有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惩罚违约当事人为辅的双重属性。违约金的计算并非仅以守约方所受损失为上线,可以适度适用惩罚性违约金。该规则有助于维系合同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促进交易安全。

案例索引:(2015)牡民初字第39号,(2016)黑民终433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8.11,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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