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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一、合法有效凭证的定义</strong>

法律人2023-05-12 23:31:010

实务中的很多经济业务,需要通过法院来最终判决,那么法院的判决书,是合法有效凭证吗?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指填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和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以及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那么就是说,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属于税收征税范围的,开具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

即:法院判决书不能代替发票。

增值税实行凭票扣税法,即通过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来实施增值税征收管理。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凭增值税发票抵扣用于生产经营的购进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形成了用增值税发票控制进、销项税额,以确定应纳税款的'以票控税'征管方式。也是购货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因此,发票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当然在实务中,通过法院判决书,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需不需开发票,我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实际发生,购买方或者销售方支付违约金情形:

合同未履行时收取的违约金,属于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根据28号文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比如销售方已收取定金,由于购买方违约其支付定金被销售方没收的;或者由于销售方违约无法正常供货,而向购买方支付一笔违约金,以上两种情况,支付违约金的一方为单位的,以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通常以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判决书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合同正常履行,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由购买方支付赔偿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此种情形下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在这种情形下,合法有效凭证应为发票。

小结:(1)增值税实行凭票扣税,发票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本来入账、扣除就不需要发票,那么,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入账、扣除的证据;

(3)如果入账、扣除需要发票,那么,法院判决书就不能作为入账、扣除的证据。

国税2018年28号公告第四条对于扣除凭证的总体要求作了原则性规定,即: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这种情况下,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有效凭证。

当然,因对方企业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其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也就是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需要企业对业务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破产公告、判决书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换言之,如果未能提供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小结:

(1)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法院判决书如果符合所得税对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等认定条件,并能提供相应的备查资料,可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并在税前扣除。

总结:法院判决书,作为在对某事件真实性的认定方面应该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但各税种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计算规则涉及不同的情形,需要我们在实务中多加以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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