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外嫁女征地补偿案件胜诉,村民小组拒不履行,法院这般执行
小丹
“真的太感谢陆法官了,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们可能都没办法拿到这笔补偿款!”
2022年1月21日,在南丹法院大厅里,申请人小丹(化名)代表4名“外嫁女”激动地将一面字样为“情系弱势老百姓 热心为民办实事”的锦旗递到了南丹法院执行局法官陆睿手中,感谢法官们的高效执行。
当天,以小丹为代表的 4名“外嫁女”在该院执行局领到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征地补偿款。
案 情 简 介
2020年,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征用了南丹县罗富镇某村屯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灌木林约70亩,共得补偿款40余万元。得到征地补偿款后,村民小组根据村规民约做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召开村民会议。
小丹及其两个孩子是该村的户籍,但村民会议却把小丹等几名“外嫁女”排除在分配会议和分配名单之外。
村民小组
“她们嫁出去,就不是我们屯的人了,没有资格得到补偿款!”
问起征地补偿款为何没有份
村民小组表示“外嫁女”均不在补偿范围内
难道嫁出去的女儿就真的“姥姥不疼、舅舅不爱”变成泼出去的水了吗?“外嫁女”真的不能享受征地补偿吗?
带着疑问,小丹等人向有关法律人士咨询相关问题。经过咨询,她们了解“外嫁女”具备一定的条件也是可以享受征地补偿的。
了解情况后,小丹等4名“外嫁女”遂先后将村民小组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
小丹自出生时起居生活地和户籍关系一直在该村民小组所在地未变动,原始取得了村民小组成员资格,且在与现任丈夫结婚生子后夫妻双方一直在南丹县打工,未在夫家享受承包经营权,故小丹在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因嫁出而丧失。
小丹的两个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出生后亦随母亲小丹落户于该村民小组,与其母亲共同生活,亦为该村民小组成员。
南丹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应向小丹及其两个孩子支付土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1291元。
村民小组不服南丹法院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池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2021年3月判决书生效后,该村民小组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小丹等人向南丹法院申请执行,该村民小组仍不履行义务。
无奈之下,在2021年12月,小丹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经查明,该村民小组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2022年1月,小丹等人向南丹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向法院提供村民小组有其他征地补偿款的线索。法院立即向村民小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自觉履行,耐心地向村民小组释法析理,但其仍不主动履行。
为了尽快执结案件,执行法官调查到该村民小组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启动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成功将执行案款划扣至法院账户。
法院最终为小丹等人执行到位应得到的补偿款。另3名申请人也相应获得了土地补偿款。
来源:河池中院微信公众号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