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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当前,这些跟“法”有关的事,你要明白(四)

法律人2023-05-12 21:18:410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许多国内外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遭遇困境,有的甚至难以履行,为此让合同当事人蒙受了一定的损失。为了帮助支持市场主体有效应对疫情防控,战胜经营困难,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现推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解答:(四)

31.问:疫情开始时,投资外方刚签订投资并购合同但未履行,其有无权利要求解除合同?

答:投资行为通常以企业或项目为投资主体,与一般国际贸易合同不同,具有较长的履行时间,即使疫情持续较长时间,也必然会在一段时间后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外方投资者可以要求迟延履行,但不可直接解除合同。

32.问: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外投资方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但被投资企业因疫情无法进行交割或办理变更登记,被投资企业会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因疫情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及时交割或者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被投资企业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新冠肺炎疫情所导致的客观无法履行的情况消除后及时履行。

33.问: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如遇到这次疫情,东道国对中国实施贸易管制,该如何应对?

答:正在进行境外投资的境内企业应及时与东道国有关主管部门、合作伙伴就疫情可能带来对履行合同产生的障碍和影响进行沟通,积极商讨解决措施,争取延长履行期限、变更履行方式等,防范违约风险。同时,关注东道国发布的关于中国企业在该国投资的相关措施,并及时做好应对和处理。

34.问:未经许可自行使用他人与疫情有关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公益歌曲等是否构成侵权?

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益作品亦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列举了12种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比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等。对于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并且应尽量减少对作者其他权利的影响。

35.问疫情期间,员工在家办公,构思出来的发明创造是否构成职务发明?

答:员工在家办公,本质上仍是为单位完成本职工作,只是工作场地从办公室更换到了家里,故员工在家构思出来的发明创造仍然属于职务发明规定中的“履行本职工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外情况是,员工在家办公,构思出来的发明创造与本职工作无关,也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发明创造,譬如一个机械企业的维修工程师在家工作时设计了一款新款的口罩,这就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6.问:疫情期间,公司因停工停产而不得不直接采购第三方产品对外销售,或者采购第三方的零部件组装后对外销售,如何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答:采购第三方产品,如果第三方产品是侵害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方如果能够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只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抗辩的角度,公司在采购时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1)从正规渠道进货,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以及既往信用记录,签订销售合同,要求对方提供发票;(2)有合理怀疑时,要求对方进一步提供其产品本身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并提供承诺不侵权以及侵权后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函。

37.问:公司因疫情需要新增生产线生产医疗防护用品,能否使用公司原有商标?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如果是使用公司原有商标,应注意该商标是否在新生产的医疗防护用品的商品类别上进行过注册,若未在特定商品类别上注册而贸然使用,则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或者被他人抢注。

38.问: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加盟商能否以疫情是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加盟商必须满足疫情已经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这个条件,方能主张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属于长期履行的合同,而疫情持续及影响的时间有限,在疫情期间内,加盟店暂停营业不会对实现合同目的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加盟商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一般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当然,如果有些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的环境因为疫情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可以支持解除合同。

39.问: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加盟商能否以疫情影响为由变更合同?

答:加盟商可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影响的具体情况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请求变更合同。(1)请求减免特许经营费用。如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店铺不能开张、人工不能到位等不能经营的情况,加盟商无法按约经营履行合同的,可向特许人请求减免特许经营费用等;(2)请求变更原约定的经营模式。如餐饮业在疫情期间虽被允许开业经营,但不能堂食仅可外卖,加盟商无法按照原来约定的“堂食”模式经营,可及时告知特许人请求变更原约定的经营模式,避免因未按合同经营而导致违约责任;(3)请求延长约定履行期限。如区域加盟商受疫情影响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的销售额和加盟店数,可向特许人说明区域行业情况,请求延展约定的履行期限,待疫情结束后再继续履行。

40.问:疫情防控期间,法院执行工作中对承担疫情防控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开展。

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暂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已经采取并妨碍疫情防控任务的,要及时解除。

对拖欠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单位和个人款项的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为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分忧解难。

41.问: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该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出台了相应的通知、通告,告知适当延期的工作安排,当事人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的规定依法申请延期审理。

42.问:本解答内容如与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不符的,应如何处理?

答:鉴于本院没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本解答旨在向社会各界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方便企业应对疫情产生的困难,尽早决策,避免经营风险,妥善解决纠纷,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与上述解答内容存在冲突的,以上级部门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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