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349

<strong>案情简介</strong>

法律人2023-05-12 12:05:350

永兴县教育局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工程造价错误。本案工程双方约定以固定单价计价结算,一、二审法院以鉴定的结果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是错误的。并且一、二审法院不能依据郴州华建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认定工程造价,因为永兴县教育局同意鉴定是基于调解的目的,以鉴定结果作为调解的参考数据,不是认可以鉴定的结果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此外,《造价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双方都没有认可,且鉴定内容涉及的鉴定事项与客观实际不符。

《造价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本案虽然双方约定以固定单价确定工程款,但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因增加工程量、调整房屋结构导致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双方对陈建国实际施工的总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一审法院于2014年9月9日组织当事各方进行调解,并明确商谈的内容包括“如果调解不成,应该怎么处理”。

在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以2009年郴州市发布的第四期市场价格为主,结合永兴县市场价格进行审计以计算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一、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委托郴州华建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法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永兴县教育局主张《造价鉴定报告》结论失实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依据,由于永兴县教育局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本规定为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作出了解决之道,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调解过程的内容和法律规定为本案的解决打了双保险,也防止一方当事人抵赖的发生。

永兴县教育局、永兴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995号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