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273

<strong>案情简介</strong>

法律人2023-05-11 23:58:150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称,关于优先权的问题。苏中公司于2015年7月9日、2016年1月4日分别向恒源公司以书面方式发送工作联系函,函中苏中公司已主张优先受偿权。苏中公司基于行使优先受偿权于2016年10月11日与恒源公司签署了《苏中建设恒源银座项目部抵顶恒源银座公寓协议》,苏中公司对案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事实上已部分行使。由于恒源公司拖延至2017年9月21日完成结算,结算总价确认为283995124元,即苏中公司直到2017年9月21日才能确定优先权的具体数额,那么必然导致苏中公司直到此时才能够行使优先权。因此,苏中公司的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应当是从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苏中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关于苏中公司对案涉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故本案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苏中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加以认定。对于该条规定的“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复杂性特点,故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该条规定看,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因此,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

本案中,恒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苏中公司报送的竣工报审资料(结算书),但其未按约在60天内核审合同价款,并自28天内未付款。此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1.2条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算书后,发包人在30个工作日通知承包人,经双方在60个工作日内核审后的合同价款,作为工程最终造价,如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审计完毕,视为认同承包人送审造价。”

但如前所述,此后,因对结算价款存在争议,双方仍一直在就此事宜进行协商,直至2017年9月21日,双方才形成了《银河游泳馆改造项目(恒源时代中心)工程造价结(决)算汇总表》,对最终结算总造价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达成了一致。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后果进行了约定,但当事人此后的行为表明其对该约定实际上进行了变更。此时,虽然恒源公司对苏中公司存在工程欠款,但具体数额却并未确定,而直至2017年9月21日,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才确定,恒源公司应付苏中公司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才最终确定,故在此时,苏中公司才具备了根据最终确定的工程欠款数额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因此,从本案的上述事实看,本案中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应当确定为工程款数额确定的次日即2017年9月22日,较为公平合理。苏中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就该建设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并未超过优先受偿权保护期限。一审判决认定苏中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了6个月的保护期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苏中公司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及于双方约定的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解释是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最高院通过本案的论述再次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再次明确,再次深层解读,为下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适用指明了方向,本案例值得借鉴。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20号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