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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案情简介</strong>

法律人2023-05-11 23:53:050

格兰蒂斯公司、江西六建称,芷江管委会、芷江公司违约并单方终止《施工合同》,应赔偿江西六建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2471178元,原判决驳回该项诉讼请求错误。2015年8月4日芷江管委会、芷江公司单方面中止施工,尚有合同约定的53万方土石方未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芷江管委会、芷江公司应补偿江西六建预期利益2471178元。

关于芷江管委会、芷江公司是否应赔偿江西六建可得利益损失问题。格兰蒂斯公司、江西六建称,江西六建投入大量资金,芷江管委会、芷江公司2015年8月4日单方终止《施工合同》,构成违约,应赔偿其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江西六建主张的损失应符合可预见性原则,不得超过芷江管委会、芷江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原审查明,双方约定案涉工程价款约为1.18亿元,施工期为15个月。但案涉工程一直未竣工,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且工程价款亦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格一倍以上。故原判决认定此情形下,再支付江西六建预期利益损失,有违公平原则,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中确立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本案中,在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正是考虑到公平原则,对非违约方的请求未予以支持。

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格兰蒂斯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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