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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分享】刑辩律师成长系列之一:如何发问当事人

法律人2023-05-11 23:32:060

发问是法庭调查的重要环节,律师通过发问,达到两大目的:其一,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如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主观表现和客观表现、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的酌定从轻情节。其二,将案件信息有效地传达给法官,并使其产生确信。

发问分为主询问和交叉询问。主询问是辩护人庭审活动的“首秀”,目的是通过发问展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为后续质证辩论铺垫,引导法官重视辩护观点。如果辩护人不对被告人的辩解通过发问的形式来向法庭展示,那在质证和举证时提出的意见就会显得突兀,庭审效果必然大打折扣。虽然主询问相较于交叉询问而言对技术的要求不高,但要做到规范、详尽,仍然不容易,值得我们青年刑辩律师研究。

总的来说,主询问要贯彻有利于法官接受信息为原则,其核心要求是“细致”。“问全面,问仔细,问遍实体和程序”。具体有以下六大“绝招”。

01战略:分组设计、层层推进

每一组问题都要让法官明白,辩护人问的是什么意思,在提问前,可以提醒法官下面是要问哪些方面的问题。分组,就是将所有发问的问题按照一定主题和逻辑设计为若干组。在每一组发问前可以“戴个帽子”,以“接下来,我将问你一组关于某某方面的问题”为导语,然后围绕此方面问若干问题,最后视情形需要概况总结,以“审判长,通过这组发问可以证明……”收尾。如此,辩护人问得清楚,被告人答得明了,法官也听得明白,有利于辩方把信息有效地传达给法官。

发问的分组根据具体案情,可以采取按照事情发生顺序的“过程法”、或者按照犯罪构成体系的“要件法”,亦或是按照辩护观点的“辩点法”等等不一而足。比如我们要做无罪辩护,就可以用事前、事中、事后这样的“过程法”来发问。万不能把辩护观点的具体内容直接内含其中,否则会被控方以诱导式发问反对。

比如,在一起强奸案中,辩护人想要通过发问展示被害人并未醉酒的事实,那么辩护人“戴帽子”时不能以“关于被害人是否醉酒情况,我问你几个问题”为“帽子”,这样诱导性太强了。相反,如果以“当晚在KTV里的情况,我问一下”“关于被告人喝酒的情况,我问你下”“出了KTV以后的情况,我问一下”为导语,则显得客观中立。发问结论应该通过法庭调查自然而然地展现出来,万不可在开头就“泄露天机”,让人认为结论是辩护人暗示得出的。

一案例

某辩护人向其当事人张三发问:“抢劫银行的犯意不是你提起的是不是?”被审判长制止后,又问:”你当时不想去抢劫,是李四威逼你们去的,是不是?”审判长再次制止,并警告辩护人注意发问方式,该辩护人顿了一顿,问:“谁看门、谁撬门、谁砍人、谁抢钱,不是你分工的,是不是?”审判长勃然大怒,要求书记员不要将张三的回答记录在案。这时,辩护人继续发问:“正准备抢时,你说要解手借机溜了,是不是?”法庭上发出哄堂大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程序上出现的问题,足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的,比如侦查人员具有指供诱供、记录不属实、不如实记录的,也应该进行发问。

02战术:仔细提问、步步为营

问题设计应当细致入微,围绕着发问想要得出的结论要设计三到五个客观小问题支撑,不要泛泛而谈,点到为止。例如为了得出“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尚无意识”,肯定不宜开门见山地问“被害人当时有没有意识?”,而应该围绕当时被害人行为动作、说话语气、表情神态等客观情况进行细致发问。

再如,为了得出“抢劫案中的被告人只在案发前,未在案发后帮情妇交养老保险,赃款去向不明”的结论,不能仅仅简单地问“案发后你是否帮你情妇交养老保险”。而应该通过“你有没有帮她交过养老保险?(答:有)”、“什么时候帮她交的?(答:2011年上半年)”“为什么2011年上半年要帮她交(答:她和我一起做废纸生意)?”“2011年下半年你是否帮她交?(答:没有)”“为什么后来不帮她交了?(答:下半年她自己找其他工作,不和我做生意了)”的一组细致的问答,既说明缴纳的时间点,又解释了原因,得出的结论更令人信服。

一案例

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问:“对方有几个人?”答:“五个人。”问:“手里有没有拿东西?”答:“前面的那个人手里好像拿着木棍,后面的没看清楚。”问:“后面的为什么没看清楚?”答:“我当时非常害怕,吓懵了。”问:“害怕你为什么不跑?”答:“我想跑回屋里,可是腿动不了。”问:“他们有没有说话?”答:“我没有听到,他们过来就将我踹倒了。”问:“你倒地上了吗?”答:“没有,被墙挡住了,我就蹲在了墙根上。”问:“他们就踹了你一脚吗?”答:“不是,他们踹倒我后,就围住我乱打,我就抱住头蹲在那里。”问:“他们打你有多长时间?”答:“我感觉时间非常长,我当时想我要被他们打死了。”问:“你是说,当时你感觉你要被他们打死了?”答:“是的。”问:“那么,他们为什么停止打你了?”答:“我感觉快要被打死了,正好手碰到了一个东西,我就拿起来乱舞,他们就都跑了。”问:“你拿的是什么东西?”答:“是我种花用的一个小铁锹。”通过这样层层发问,当事人防卫的情节就清晰的展现出来,足以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03操作:随时调整、避免重复

按照庭审流程,首先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再由辩护人发问。这往往会出现事前准备好的问题已经被公诉人先问了,或者针对公诉人的讯问辩护人临场想到新的问题,抑或被告人回答公诉人问题没讲清楚。对此,辩护人应当随时调整发问提纲,作必要的“删”、“减”、“增”、“改”。辩护人发问应定位为“补充发问”,以便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一)对于公诉人已经发问过,且被告人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可以直接删除问题。

(二)对一组问题中公诉人已问过的部分,可以简略或者不问。

(三)对于公诉人没有问到的问题,以及根据庭审变化临场想到的新问题,要充分发问。

(四)对于公诉人已经发问了,但被告人没有回答清楚的问题,为了澄清误解,必须补充追问。对此,为了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促使法官充分注意,把信息传达到位,在发问过程中可作些必要的铺垫。例如,在发问前可以加一句“关于……问题公诉人已经问过你了,我们就不重复发问了,我们就问一个关键性问题”,或者“刚才你回答公诉说……,也就是说……,那么我就有一个问题要问你了……”。

一案例

某辩护人:“这辆车是你的,没有其他任何人使用过你这辆车,你也没有把车钥匙给任何人,你多次供述说,不知道三把刀是谁放到后备箱里的,我再问你一次,后备箱里的三把刀到底是谁放的,如果不是你放的,难道是刀自己跑上去的?”同案犯:“反正不是我放的。”辩护人:“难道三把刀都不是你放的?”审判长:“辩护人,这个问题公诉人已经问过了,请你不要重复发问,纠缠被告人了。”

俗话说,百密一疏。尽管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法庭上总会意外的情况,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或发问时,作出的回答可能超出了辩护人的预料。这时辩护人要沉着冷静,既然已经出现不利的情况,不妨继续围绕不利的回答继续发问,挽回颓势。即便被审判人员打断,也不用紧张,被打断是常有的事,可以当即向法庭表示换个问法,围绕目标继续问。

一案例

某日,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辩称侦查人员有不当的侦查讯问方式。但由于被告人口拙,无法让人听明白侦查讯问到底如何不当。

公诉人有点急,问被告人:“我直接问你,侦查机关到底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

被告人说:“我觉得心里有点压力的。”

公诉人打断他:“你就直接回答,侦查人员在讯问你时到底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

被告人一愣,咕噜地说“那...那...倒没有”。

公诉人即向法庭报告:“公诉人讯问完毕。”

辩护律师觉得实际上被告人是答非所问,这个问答,法庭记录在案,对被告人是不利的,于是申请法庭补充发问。

辩护人问被告人:“你是否知道什么叫‘刑讯逼供’?”

被告人回答:“我不知道呀!”

辩护人即向法庭提出发问完毕。

法庭就要求辩护人向被告人解释一下什么是刑讯逼供。

辩护人说:“辩护人才疏学浅,而且刑讯逼供学说众多,法律规定又不太明确,无法在法庭上解释,以免误导。”

审判长于是要求公诉人阐述一下什么叫刑讯逼供。

公诉人解释:“刑讯逼供,大致的含义就是: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进行审讯。”

被告人随即叫了起来:“报告审判长,侦查人员对我进行了威胁,他们威胁不让我睡觉,要把我同杀人犯关在一起。”

这时,法庭各方才听明白,原来被告人的真实意思是他是有被“刑讯逼供”的辩解的。

04 态度:善于反对,勇于接招

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开庭时,对对方讯问或发言有异议,认为要马上制止的,其法律依据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但是,是不是提异议就要喊“反对”呢?“反对”一词来自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是从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式庭审制度中引进的。这个提法是否妥当,值得继续研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没有“反对”而有“提出异议”这一提法。本人认为,用“提出异议”这一提法,更为稳妥。但是用“反对”,在口语表达上,更加便利。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均有运用反对的现象。

个人认为,在庭审实战中,辩护律师要慎用“反对”,理由如下:

(一)“反对”会造成辩护人与公诉人的气氛紧张,不利于宽松、文明、讲理的法庭庭审氛围的营造;

(二)我国庭审模式毕竟与英美法系对抗式庭审有所区别。除了当庭陈述的之外,原供笔录也是重要的定案依据,并不是以庭上所说的为准;

(三)对方以不适当的方式进行讯问、发问得到的答案,本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方的发问中予以澄清,不仅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且还有利于引起合议庭对某些问题的重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应当提出反对:

(一)当公诉人以威逼、诱导方式进行讯问,使被告人无法正常回答时;

(二)公诉人对辩护律师进行人身攻击时;

(三)其他如果不提出反对会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那么,辩护人如何应对法官打断、公诉人反对的情况?辩护人应沉着应对,不能自乱阵脚。辩护人可以以“审判长,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比较重要的”等方式变换发问,抑或阐述该问题要具体证明什么问题的,这样还能同时提醒被告人,让其做好心理准备,抑或直接提醒公诉人“要营造良好的庭审氛围”。

一案例

一起受贿案,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提出起诉书指控事项不属实,当庭进行翻供。公诉人表情凶狠地训斥被告人:“被告人,你不要狡辩,狡辩只能加重对你的处罚。如果态度好,不仅可以认定为自首,而且可以从轻处罚。如果狡辩,你要受到严惩!你说,到底原来笔录是不是属实的?”被告人看到公诉人这样讯问,十分紧张,不知如何是好。

这时候辩护人向法庭提出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不得用威逼方式进行讯问,公诉人的这种讯问方式不利于查明案情,恳请审判长予以指正”。法庭听了辩护人的意见,要求公诉人不得采用威逼、诱导式的方式来进行讯问,使庭审归入文明、讲理的轨道。

05 战备:准备充分,稳妥发问

辩护人对问题的答案不能模糊,更不能“一时兴起”在法庭上向当事人求证。例如,某辩护人事先没有辅导过当事人,在庭上就对自己的当事人发问:“案件发生时,你在什么地方?”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发问。如果确实有必要发问,恰当的问法是:“案件发生时你在不在犯罪现场?”对于这样的发问,被告人只能回答“在犯罪现场”或“不在犯罪现场”。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封闭式问题,都是诱导式问题,封闭式问题、开放式问题各有优劣,要灵活运用。

一案例

法庭调查中。辩护人:“被告人,你有没有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被告人:“绝对没有!”审判长:“辩护人,注意你的发问方式!”公诉人:“被告人,你敢翻供?”被告人:“我是用脚踢的。”辩护人差点没有晕过去。

对于公诉人没有向当事人问,但是对当事人绝对有利的事实,要充分发问,展开发问,这有利于将辩点展示给法庭。同时,律师在发问时,不仅应避免问问过的问题,还应该避免问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要件行为、被告人的从重情节、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一案例

一起共同抢劫案,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总是在发问中强化其当事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结果被认定为主犯,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表现很不满意,从而向律师协会投诉。律师协会研究后认为,客观上看,虽然辩护人在法庭上不强调被告人的组织、领导行为,法庭也可能会按照证据和法律认定其当事人属于主犯,但是从法庭效果来看,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和材料,辩护人把被告人情节较重的方面展示给法庭,无论如何也不能算是敬业的表现,因此,律师的执业行为确有不当。

06 仪态:用语规范,理性平和

在法庭发问时,也要注意尽量多用法言法语,减少个人的情绪,以免制造矛盾,引起对立。比如在称谓上,不宜称呼当事人为“我的当事人”,宜称“被告人”或者直呼姓名。又如要极力避免损害人格的发问。

例如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的赔偿问题不适合在法庭上发问。

其一,对于受害方而言,赔偿数额是个人隐私,在公开审理的情况下,贸然提起,不利于其庭后处理家事;

其二,在法庭上提及赔偿数额,若赔得少,则感观不佳;赔得多,则容易让普通群众留下被告人“花钱买刑”的印象;

其三,大部分时候,被告人不亲自参加赔偿案子,他也不清楚具体情况;

其四,从法律上来讲,和解与不和解对量刑才有意义,赔钱多少没有太大意义。

结语

向当事人发问,其实就是“明知故问”,向法庭展示对当事人绝对有利的辩点,但是即便是明知故问,能不能问好,还是值得研究的。

文字编辑及校对:杨汇

排版:郭彤

杨 汇

刑法学硕士

靖霖济南分所主任

联系电话:

13738077627

执业经验:

曾先后在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熟知刑事诉讼程序,深谙论辩之道,参与办理的案件均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现为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

获得荣誉:

1.2012年杭州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二等奖;

2.2012年浙江省第四期律师执业培训班优秀学员;

3.2014年西湖区检察院与律师辩论交流赛二等奖;

4.2014年杭州市首届律师事务所辩论大赛团体冠军及最佳辩手;

5.2014年杭州市检察官与律师控辩大赛,团体第二名及最佳辩手;

6.2015年因获市检察官与律师控辩大赛亚军受杭州市律师协会嘉奖;

7.2015年拱墅区检察院与律师辩论交流赛二等奖及最佳辩手;

8.2015年杭州律协青年律师才艺大赛二等奖;

9.2016年杭州市律协“优秀团干部”称号;

10.2016年上城区检察院与律师辩论交流赛优秀辩手。

11.2017年杭州市司法局“喜迎十九大 党员诉忠诚”主题演讲比赛三等奖;

12.2017年第三届浙江省检察官与律师辩论大赛个人赛优秀辩手奖;

13.2017年第三届浙江省检察官与律师辩论大赛团体赛个人风采奖;

14.2018年获2017年度杭州市律师“新星奖”;

15.2018年因参加第三届浙江省检察官与律师辩论大赛获省、市律协嘉奖。

曾参与办理的重大案件有:

1.张某某赌博案获缓刑;

2.孙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经辩护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3.吴某某走私武器案侦查阶段取保;

4.方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处无期徒刑;

5.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侦查阶段取保;

6.杭州第一起强制医疗案—姚某故意伤害案;

7.央视报道北仑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8.萧山小学生被砍身亡案;

9.赵某某贪污案,被告人经辩护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

10.永康出租车撞面包车案,被告人获轻判;

11.方某某骗取贷款案涉案金额一个亿侦查阶段获取保候审;

12.张某某骗取贷款案涉案金额1000万获免刑;

13.李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14.郑某某挪用资金案侦查阶段获取保候审;

15.台州某村主任故意伤害案获缓刑;

16.台州曹某某抢劫案改判寻衅滋事罪;

17.某省永康商会骆某某虚开案获缓刑;

18.杭州姚某某涉嫌盗窃侦查阶段无罪释放;

19.桐庐宝马撞人案获高院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20.四川某县级地产商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改判缓刑;

21.绍兴某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二审改判从轻处罚;

22.杭州留学生涉嫌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

23.知名地产公司负责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侦查阶段获不诉处理;

24.拱墅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余万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25.湖南岳阳某县李某某涉嫌诈骗罪100余万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

26.嘉兴某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审改判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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