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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分享】刑辩律师成长系列之三——如何发问侦查人员

法律人2023-05-11 23:31:590

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警察证人出庭接受辩护人的询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规定;“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证据收集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也就是说,我们询问警察证人,只有少数情况是为了问清案件的事实、确认案件的定性,多数是为了排除对当事人不利的供述或者侧面增强当事人辩解的可信度。

警察证人肯出庭,但青年刑辩律师也应该善于问。根据李永红教授的总结,向警察证人发问要分七步走。

第一步,事由:非法口供排除。

第二步,线索:被告人称其有罪供述是警察威胁引诱指名问供的产物。

第三步,规范:事先熟知刑诉法和公安部关于讯问程序的明文规定。

第四步,事实:积累关于侦查办案实践中常见的不规范做法。

第五步,细节:利用案卷、录音录像和被告人提供的信息,拟定发问提纲,把事实尽量分解成细节问题。

第六步,归谬:把警察所说的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展示出来,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给展示出来。

第七步,质证:根据法律规范,指出侦查讯问方法非法。

除此之外,笔者还总结了发问警察证人的两大技巧、两大注意事项,供广大青年律师参考。

01紧扣辩点、层层推进

要掌握这一技巧,我们要抓住两个要点:

(一)熟悉法律、各个击破

我们不难发现这么一个现象,讯问人员经常犯的错误有——疲劳审讯(变相肉刑居多,刑讯逼供已经不常见)、威胁、引诱、欺骗、指供、诱供、记录不属实(把A记成B)、不如实记录(明明说了A但是不记录)。以上的错误都可以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文件中找到规制方式。

因此我们要熟悉这些规定,当我们发现问题时,就能在发问提纲将这些错误一一列出,根据严重程度进行排列,每个大点下列一些问题,整个提纲就非常的丰满。如果警察证人暴露出问题,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展示出来。当然,在问的时候不可能完全开门见山,要诱敌深入。比如,侦查人员有疲劳审讯之嫌的,不可能直接问他:“你有没有疲劳审讯?”而应该先问,你们的审讯时间是几点到几点呢?

01案例

一位律师在出庭前,把警察证人可能存在的问题,做了分类:一、疲劳审讯,二、威胁,三、欺骗,四、指供诱供,五、记录不属实,六、不如实记录,每个大类不仅设计好了小问题,而且还附上了相关法律文件,整个法庭发问层次感强且有理有据,取得了一致好评。

当然,辩护人也不是天生圣人,辩点的查找离不开被告人的线索,离不开案卷的细节,离不开审讯录像。如果要做好发问工作,仔细阅卷、精细会见是必不可少的。

(二)量化表达、情景直观

我们在发问时,经常会出现问题设置的非常多,有的时候甚至逻辑链偏长的情况,因此我们要学会量化表达,人们经常说可视化,文字图片可以可视化,其实语言表达也可以可视化。

02案例

律师怀疑侦查人员疲劳审讯,开始发问警察证人。

律师:你是什么时候开始讯问被告人的?

警察:14日下午5点,一直到第二天9点。

律师:十多个小时是吧?

警察:是的,我认为不长,我们也没休息。

律师:他是14日早上6点半起的,到你们审讯前,差不多10个小时,然后又讯问了十多个小时,加起来超过24小时了,这么长期时间没休息,你认为没问题?

警察:几点起我不管,我没违法就行。

律师:好。这中途进食过吗?

警察:喝水了,他自己不吃饭,说吃不下。

律师:吃不下不代表不饿,不代表不疲劳对吧?

警察:不是我不让他吃饭。

律师:中途没有平躺过?

警察:没有,办案场所条件不允许。

律师:也就是说,客观上,他24小时没睡觉,没进食对吧?只不过你认为这不是你们的错,是这样吗?

警察:是的。

上述案例中,如果仅仅看案卷笔录,那么我们只能发现侦查人员讯问当事人十几个小时,时间偏长但并无明显不当,但是如果通过量化表达,把讯问以前的时间也算上,再加上当事人没有吃饭的事实,当事人确实是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好好休息进食,确实可能由于疲劳作出违心供述。尽管侦查人员的取得的笔录可能算不上非法取得的证据,但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已经展露无遗。

如果一时半会儿学不会量化表达,我们就要多学会用一些并列、递进、转折的词语。如:一边……一边……,又……又……,不但……而且……,不仅……还……,非但没……有还……等等。直观的发问,再加上事后的精炼总结,一定能让发问更加有力。

02水银泻地、无孔不入

“水银泻地、无孔不入”的意思是,对警察证人的回答应当反应及时,在脑海中迅速建立场景,查找可能存在的漏洞,然后进行深入发问。就好像水银倾泻到了地上,只要对手不是钢板一块,就能找到小孔渗入。与“刨根问底”类似,但并非死缠烂打,一问到底。

比如一起张三被控盗窃罪和李四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李四的辩护人问警察:“李四自己做了无罪辩解,一直说自己不知情。张三是上游的盗窃犯,两人早就相识,你作为讯问人,为什么不去问问张三,李四知情不知情?”警察回答:“我有权利不问。我对在案的证据很有信心。”律师可以追问:“我知道你对证据有信心,如果张三说李四知情,证据不就更充分了吗?为什么连问都不问呢?”果然,事实是,讯问人问过张三关于李四的情况,但是张三再三强调李四不知情,讯问人便故意不如实记录。

再比如当问到警察证人:“你在讯问开始时有没有告知当事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警察证人多半回答“已经告知。”这个时候如果跳转另一个问题,那发问就失败了。我们应该马上想到,并且追问:“告知权利义务,是口头告知还是,还是笔录告知?”“如果是笔录告知,那么问题来了,笔录是做完以后才拿去给当事人签字的,这个时候就算讯问笔录开头有告知权利义务的印刷文字,那么对当事人有什么用?讯问都结束了,都到核对笔录阶段了……”如果警察回答,有口头告知,那么则可以问“为什么审讯录像里没有”“被告人跟你的说法不一致,你认为是他错了,还是你错了。”

03案例

某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向律师提出,第五份笔录中他作的是过失犯罪辩解,侦查人员并没有记录,只记录了大概的事实经过就匆忙结束了提审。辩护人就可以这么问:

律师:第五份笔录是您在讯问吧?

警察:是的。

律师:记录人是谁?

警察:也是我。

律师:当事人当时有没有作过失定性的辩解?

警察:好像没有。

律师:如果有,你会不会记录?

警察:肯定如实记录。

律师:确定是一字不差的记录吗?

警察:我也会自己总结一下。

律师:当事人说你一直在斥责他,对他拍桌子,有没有这样的事情?

警察:没有。我是在教育他。

律师:政策教育吗?

警察:是的。

律师:政策教育是一开始就在进行吗?

警察:不是的,讯问的时候穿插的。

律师:也就是政策教育不是单独分开的,对吧?

警察:对。

律师:那你对他进行政策教育了吗?

警察:进行了。

律师:你为什么要进行政策教育?

警察:我就是进行了教育,没为什么?

律师:他又没翻供,你教育什么?

警察:这是我的权利。

律师:政策教育总要有原因吧,是他的悔罪态度不好,还是他翻供了,还是你就是喜欢政策教育,有事没事就教育他一下?(台下有人在笑)

警察:……

上述案件中,我们就能明显发现律师的发问思维,你否认了事件A,那你对事件A到底是怎么想的?是情况1、情况2还是情况3?

总之,对于侦查人员的回答,我们应该早做准备,我们不可能指望他直接就承认自己犯了错。当他作出抗辩的时候,我们就要在心中想:他说的有道理吗?他说的这个事情能证明他是对的吗?当然,要练好这个技术,嘴皮子重要,办案经验更重要。

说完了技巧,我们再说说注 意 事 项

一、不要嵌入辩护意见

这里所说的辩护意见,指的是具体的辩护“意见”,不要问“你认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开车撞人之前能不能注意到被害人吗”,因为警察同志不是当事人,他不知道。而应该问:“从您作为处警民警的角度看,当时马路上天色如何,视线如何。”

如果律师认为“这种光线下,当事人不可能看到被害人”,那么应该在质证意见或者辩护意见的时候提出来,如果在发问的时候提出来,那么容易被法官打断。当然,当警察证人发问完毕以后,辩护人可以向法官申请做一个小总结,这个时候结合发问情况,将自己的辩护内容向法庭简单地提一下,那还是比较合理的。

二、不要掺杂个人情绪

律师选择警察证人出庭,一般是因为怀疑警察取证手段有问题,因此不少律师将警察证人视为“坏人”,有些辩护人甚至上来就问“怎么样,你想不到有一天也会像被告人一样站在法庭上吧?”心情可以理解,实际上大可不必。因为我们只是怀疑警察有问题,并不代表必然有问题,我们也应该恪守法律精神,尽量用理性平和的语气去发问警察证人,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不要搞对立情绪。

但是,如果警察证人在庭上对辩护人不理不睬或者出言讽刺,抑或动辄“记不清楚了”“以笔录为准”搪塞敷衍,那青年律师还是可以试试以下几个法子。

A好言相劝法

部分警察同志在接受发问时,经常强调“我是守法的”“你可以去调查”。警察同志不理解证人出庭应该是法庭常态,以为律师申请他出庭就是修理他,情绪比较对立。我们可以强调“我知道你不是故意的”“我知道你不是针对他”“我只是跟你确认下”“没事,你就实话实说就行”。

警察证人已经暴露出来的错误,我们不一定要去斥责,因为大家都看在了眼里。在案例2中,辩护人问到:“客观上,他就是24小时没睡觉,没进食对吧?只不过你认为这不是你们的错,是这样吗?”这个程度就行了,不可能指望他痛哭流涕地承认错误,更何况这是不是一种“错误”,还要法官去判断。

B借力打力法

部分警察证人可能情绪比较激动,动不动就“笔录为准”“律师你不要诱导我“,甚至有的时候辩护人问什么他都没听清楚,这个时候我们就要举手示意审判长,“审判长,请证人如实回答合议庭”,审判长通常比较讲道理,会示意警察证人控制情绪,有的时候还会帮辩护人重复一遍问题。

C义正辞严法

万不得已的时候,我们还可以对警察证人进行严肃提醒,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提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予以陈述,这即是对事实的尊重,也是对法庭的尊重,更是对法律的尊重。

中国政法大学许身健教授曾说过,交叉询问是发现真相的最佳机制,而发问警察证人又是排除非法证据的最佳机制。法庭发问魅力无穷,我们青年刑辩律师有空一起研究研究吧。

杨 汇

刑法学硕士

靖霖济南分所主任

联系电话:

13738077627

执业经验:

曾先后在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熟知刑事诉讼程序,深谙论辩之道,参与办理的案件均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现为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

获得荣誉:

1.2012年杭州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二等奖;

2.2012年浙江省第四期律师执业培训班优秀学员;

3.2014年西湖区检察院与律师辩论交流赛二等奖;

4.2014年杭州市首届律师事务所辩论大赛团体冠军及最佳辩手;

5.2014年杭州市检察官与律师控辩大赛,团体第二名及最佳辩手;

6.2015年因获市检察官与律师控辩大赛亚军受杭州市律师协会嘉奖;

7.2015年拱墅区检察院与律师辩论交流赛二等奖及最佳辩手;

8.2015年杭州律协青年律师才艺大赛二等奖;

9.2016年杭州市律协“优秀团干部”称号;

10.2016年上城区检察院与律师辩论交流赛优秀辩手。

11.2017年杭州市司法局“喜迎十九大 党员诉忠诚”主题演讲比赛三等奖;

12.2017年第三届浙江省检察官与律师辩论大赛个人赛优秀辩手奖;

13.2017年第三届浙江省检察官与律师辩论大赛团体赛个人风采奖;

14.2018年获2017年度杭州市律师“新星奖”;

15.2018年因参加第三届浙江省检察官与律师辩论大赛获省、市律协嘉奖。

16.2018年获济南市公诉人与律师辩论大赛团体一等奖及优秀辩手;

17.2018年指导山东警察学院获得全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第一名。

曾参与办理的重大案件有:

1.张某某赌博案获缓刑;

2.孙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经辩护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3.吴某某走私武器案侦查阶段取保;

4.方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处无期徒刑;

5.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侦查阶段取保;

6.杭州第一起强制医疗案—姚某故意伤害案;

7.央视报道北仑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8.萧山小学生被砍身亡案;

9.赵某某贪污案,被告人经辩护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

10.永康出租车撞面包车案,被告人获轻判;

11.方某某骗取贷款案涉案金额一个亿侦查阶段获取保候审;

12.张某某骗取贷款案涉案金额1000万获免刑;

13.李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14.郑某某挪用资金案侦查阶段获取保候审;

15.台州某村主任故意伤害案获缓刑;

16.台州曹某某抢劫案改判寻衅滋事罪;

17.某省永康商会骆某某虚开案获缓刑;

18.杭州姚某某涉嫌盗窃侦查阶段无罪释放;

19.桐庐宝马撞人案获高院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20.四川某县地产商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改判缓刑;

21.绍兴某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二审改判从轻处罚;

22.杭州留学生涉嫌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

23.知名地产公司负责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侦查阶段获不诉处理;

24.拱墅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余万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25.湖南岳阳某县李某某涉嫌诈骗罪100余万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

26.嘉兴某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审改判从轻处罚;

27.西湖区拆迁款诈骗案涉案金额百万当事人免刑;

28.申彤大大系杭州某公司非吸案涉案金额一亿被告人缓刑。

社会职务:

原杭州市律师协会庭审技能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

原杭州市律师辩论队队长;

浙江省朗诵协会会员。

文字编辑及校对:杨汇 排版:郭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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