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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失联、股东会僵局、股东或董事利益冲突,想涤除法定代表人,怎么办?

法律人2023-05-11 22:26:170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公司意思表达机关。根据《公司法》第13条,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可以从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中选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治理中的一种制度安排,可以不经特别授权即产生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律效果。

2015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可以对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针对这一规定,一些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防止日后被追责,唆使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或其他人,配合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如名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能遭遇公司不实际经营、股东会僵局或股东存在利益冲突等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形,往往无法寻求公司配合形成股东会决议、无法产生新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这种情况下,能够变更法定代表人吗?

答案是可以。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

1、选任程序是法定与意定的结合

根据2005年《公司法》,公司章程应载明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可见,法定代表人无须经特别授权就能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行为的地位是由法律规定的,只是该种选任的范围和方式,含有公司法人意定的内容。即:通过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的程序,形成选任特定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登记并产生有权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效果。

2、自然人和法定意思机关的结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与公司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形成合意,系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3、自然人职务身份与公司法律行为的结合

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建立是为弥补公司这一个组织体,在决策形成、管理机关(股东会、董事会)本身不能对外执行决策的不足,目的是提高公司对外执行事务的效率。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即体现了组织性,具体表现在法定代表人应与该自然人在公司的职务职责直接相关联。

二、律师意见

如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虽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对外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却实际上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双方并没有真正形成“法定代表人”的真实合意,该委托代理行为无效,应于变更。

1、审查表面虚伪行为与隐藏行为的事实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从民事法律角度出发,应审查“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特殊安排”的事实。如公司与该自然人并无真实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合意,该委托行为的实质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逃避责任的方式和手段。即双方存在 “虚伪意思”,“委托行为”应属无效。

当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通常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应改变自然人与公司对外意思的分离的局面,通过司法介入推动公司确定新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2、公司制度的权利滥用,存在司法介入的必要

如公司失联未正常经营、或表示无法召开股东会、不能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张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要求维持现有的公司组织形式,不应得到支持。因为上述抗辩意见的实质是公司怠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属于滥用权利。

公司自治,不应以损害自然人独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为代价。通过卸除法定代表人,更有利于公司经营。同时,即使公司未形成新的法定代表人,也可通过诉讼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方式解决,故应支持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请求。

3、司法介入,应以穷尽内部救济为前提

由于司法的谦抑性,法院审判原则和思路是尊重公司内部治理规章,在维持公司有效治理、尊重公司商业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审慎介入公司纠纷。

故,要求法院支持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请求,应有充分且妥当的事实和理由。有必要采取催告、督促的前置程序,在固定存在“公司失联、股东会僵局”等无法正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使法院的司法介入成为必要。

4、合理安排诉讼请求的律师建议

关于诉讼请求,通常会选择“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二级案由,即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但就诉讼请求而言,不宜直接表述为:请求变更登记。因为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

从程序上,既要考虑公司怠于召开股东会,或难以形成股东会决议,导致无法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也要考虑维护正常的公司自治,尊重公司运行的规制。在无法确定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人员信息的情况下,为实现具体的诉讼目的,应确定备位的诉讼请求。可以设置为:

(1)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2)如合理期限内,公司逾期拒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应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

三、关于涤除登记处理规则

1、部门规章、规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裁判执行

根据上述部门规章、规定,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需要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故,可能存在公司登记机关在没有可替代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拒绝涤除原登记的情况。这涉及到部门立法与公司法的协调问题,但不应影响裁判文书的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1)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由于存在诉讼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法定代表人的缺失,并不必然影响公司正常治理。

(2)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公司内部信息的变更,应及时公示,以维护交易安全。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如裁判文书确认公司负有涤除原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事项的义务,也属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事由,部门法不应违背司法裁判的结果和法院裁判的对世性,应及时办理,解决工商登记的执行问题。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企业履行公示义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于已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工商管理机关也应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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