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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出借资质方主张工程款?

法律人2023-05-11 22:10:450

案情简介

中顶公司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判决认定中顶公司与朱天军之间系挂靠关系,而非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即使朱天军为挂靠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其也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判决适用第二十六条错误。

2.原判决认定中顶公司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首先,在挂靠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中,仅规定被挂靠方与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未规定发包方与被挂靠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中顶公司无需对欠付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中顶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在签订挂靠协议时所能预见到最坏的结果是挂靠费的损失以及对工程质量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判决超出合同签订时中顶公司的可预见范围,违背最朴素的民法原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中顶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原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中顶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此,中顶公司再审主张其不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责任成立,对中顶公司请求驳回朱天军对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朱天军借用中顶公司的资质与乌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案涉施工合同,中顶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方,欠缺与发包人乌兰县国土资源局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中顶公司与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朱天军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朱天军有权向乌兰县国土资源局主张工程款。乌兰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判决认定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再审中乌兰县国土资源局称其已经给付朱天军工程款4058300元,朱天军对此认可。

法律评析

关于借用资质项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出借资质方主张工程款,实践中,各地判决及最高院判决的观点也有不同的看法。我个人认为,关于挂靠项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被挂靠方要求工程款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也是产生不同判决的根本原因。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还得看挂靠项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关系,那如何才能认定是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比如,在本案中(想具体了解的可以查看一、二审、再审裁判决书),中顶公司未承担责任的关键点有其仅出借资质,未参与管理,从未在发包方处得到工程款,又未向挂靠方支付过工程款,仅是提供资质、配合加盖公司印章;虽然协议无效,挂靠协议中约定中顶公司根据所收到的工程进度款在扣除相应税费及管理费后向朱天军付清余款,且发包方从未支付过款项,本案判决由发包方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也能一定程度上避免纠纷的风险。

四川中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天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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