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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司机倒车时,老太离车7米倒下,向车主索赔17万,法院判了

法律人2023-05-31 19:52:2817

我跟她距离七米,她摔倒我也要赔17万?

在无尽的追寻中,你会有一个又一个巧合和偶然,也会有一个又一个意外和错过;但要如何看待意外?

一场跌倒事故,在外人看来可能是一场不幸的意外,但轮到自己时,意外也可能被说成被他人“推倒”,家住沈阳的李师傅就遇到了一件糟心的事,他在倒车时,一位老太太在距离车子七米处的地方倒下,老人认为老伴之所以跌倒是因为李师傅倒车吓到她,于是一纸诉状将李师傅告上了法庭,索赔17万的医疗费。

事发经过

李师傅是沈阳某小区一位业主,普普通通,他跟常人一样,从事着一份普通的工作,为了生计早出晚归;要说李师傅哪里不普通,可能就是在他身上发生了一场意外事故。

事发当天,李师傅跟往常一样开车上班,当李师傅上车后通过后视镜发现有一对老夫妻在小区散步,因为距离较近,李师傅为了保证倒车安全,并没有第一时间点火倒车,而是等两位老人走出一定的距离后这才开始倒车。

李师傅通过后视镜发现两位老人走出了七米远,这个距离完全足够安全倒车了,然而就在倒车时,老太太却跌倒了,因为惯性的缘故,老太太在跌倒时还拉了一下身边的老伴,这导致老人重重的压在老太太身上。

李师傅见状,连忙下车查看情况,两位老人都上了年纪,从这一摔竟然都没能爬起来。

李师傅见两人“伤得不轻”,于是主动将两位老人送到了医院,李师傅出于好心将两位老人送回了家,本来是好事一桩,但没想到还没过几天安生日子,他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两位老人竟然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

两位老人声称李师傅在倒车动作太大,吓到了老伴,这才突然跌倒;因此李师傅需要承担两人的医疗费,合计17万元。

李师傅是欲哭无泪,他倒车的时候距离两位老人7米远,就算“动作太大”也不会影响到两位老人的正常行走啊,而且在两位老人跌倒后,李师傅还特意将两位送医治疗,老人家属不感谢他也就算了,竟然还将他告上法庭?

李师傅虽然气愤,但是站在法庭上,光是义愤填膺可不行,他需要举证自己的清白。

那么李师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审期间,李师傅认为身正不怕影子斜,因此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来举证清白,一审判决李师傅赔偿3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一审结果宣判后,李师傅自然难以接受,选择了上诉,请求二审,请求法院驳回两位老人的诉求。

并表示上车后先通过后视镜观察了两位老人的行动轨迹,在确认安全后这才开始倒车,他的车距离两位老人有七米远,双方没有产生碰撞,不构成危胁,另外送两位老人就医完全是善意之举,而骨折情况是老太太的老伴撞压所致,跟他并无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往往都要考虑四大基本要件:民事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违法事实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李师傅与两位老人素不相识,两者并不存在恩怨,他按照相关的交通规定进行倒车,他与老人之间并没有产生碰撞,因此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老太太在本案中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从四大要件来看,李师傅一案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存在民事、刑事违法,虽然李师傅确实进行了倒车,但李师傅跟老人之间的距离较远,难以确定老人是受了惊吓还是其与原因而跌倒。

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老太太患有白内障,视力很模糊,她很难看清七米外的倒车行为;老太太会跌倒,因素有很多,可能是地面不平稳,也有可能是体弱,毕竟两位老人在小区散步,也有体力耗尽的情况。

从正常认知来看,李师傅只是正常的倒车,并没有做出过激的按喇叭等相应行为,因此老太太摔倒与李师傅倒车难以产生联系。

李师傅和老太太都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自己的观念,因此可以采取高度盖然性原则。

经过二审重新审理,认定老太太摔倒为个人所致与李师傅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李师傅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撤销一审宣判,驳回老太太家属的诉求。

对于帮不帮、扶不扶,人们始终都有自己的担忧,但是助人为乐是传统美德,不能因为单一的情况而放弃帮扶。

法律也是与时俱进,在法律中也有此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纵观本案,不难发现,李师傅是一种善意的帮扶,应当弘扬,而不是恶意的索取,并不是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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