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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甘肃一位艾滋病人的“痊愈”,揭开了疾控中心的遮丑布

法律人2023-05-25 09:41:160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由于我们的医疗技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每家医院的各个医生所掌握的诊断水平也是参差不齐,有时难免会产生误诊的情况。

误诊情况有大有小,轻的误诊会延误病人的病情治疗,花费更多的金钱和时间。而严重的误诊则会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如果开错了相关的处方药,病人对此过敏,甚至可能会要了病人的命,也会引发一些医疗纠纷。

医院为病人开出的误诊情况还算是非常严重的医疗事故,如果是疾控中心为病人误诊,那可不得了,要知道疾控中心所管控的病症都是一些极其危险的传播病。

可就在2007年,甘肃的一个疾控中心主任就给当地的一个病人在诊断病情的时候出现误诊,让一个男子活在艾滋病的阴影下长达四年,最后“痊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这名疾控主任名字叫做刘宝录,在2003年这天,他所在的疾控中心接到了消息,电话那边说瓦寨村里的一个人突然去世了。按理说,人生老病死正常不过,这种情况怎么会惊动疾控中心的人?原因就在于这个去世的人是艾滋病患者。

要知道在当年,艾滋病这种病一旦感染上,就相当于大自然向你宣判了死刑,短则几月,长则几年,人就会一命呜呼。对于此事疾控中心高度重视,不为别的,而是为了调查和预防这个在瓦寨村死去的人生前有没有可能传播艾滋病。

虽然艾滋病致死率非常高,但它的传播方式也是不同其他,它的传播方式非常苛刻。在这里普及一下,艾滋病的传播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性接触传播;第二种为经血液传播;最后一种则是通过母婴传播。

经过疾控中心的调查,他们发现这个村民在生前卖过血。因此他所生活的小镇必须进行一次大范围的抽血检查,来观察是否有人中招。

最后经过采集相关样本,疾控中心发现全镇有9名村民都感染了症状,这九名村民有八名是通过血液被传播为艾滋病的。不过还有一个人比较特别,这个人就是死者的邻居李建平,他只是在死者去世前帮忙照看几天,居然也患上了艾滋病。

李建平是当地的一个养鸡户,为人老实本分,热衷于帮助周围邻里乡亲的家事琐事,在镇里有着不错的口碑,因此大家也都喜欢在他家买产品。李建平一家人过的也是津津有味,每天的生活都是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没准过几年就能开上小汽车。

可突如其来的灾难却降在了李建平的身上,李建平欲哭无泪,但是也没有任何办法。既然只能接受,李建平就准备拿出自己的积蓄,出去游山玩水,赏尽天下美景,这样就算自己一两年后死去也能安心闭目。

这一走就是一年,李建平花光了自己的积蓄,但他却没有感觉到自己身上有什么艾滋病的症状和特点,自己的身体通过这一年的旅游反而还更健康了。

在2006年,李建平例行参加了艾滋病的采血化验,在拿到结果报告的时候,疾控中心的人却慌了。这个已经确诊了几年的李建平,怎么突然好了呢?刘宝录作为疾控中心的主任更是不敢相信。

通过分析李建平的数据,疾控中心发现当初的诊断出现误诊了!

要知道,如果这种乌龙事件传出去的话,那疾控中心的脸岂不是丢尽了,刘宝录作为主任更是容易被追责和开除。不能让事情传播出去,刘宝录心中暗想,他想要通过一个办法遮住这次误诊。

我国的医疗政策规定艾滋病患者每三个月就要去医院进行一次采样,刘宝录就通过这期间进行暗箱操作,擅自扣下了李建平的化验单,这样李建平每次都看不到自己的化验单,就一直以为自己还是艾滋病患者。

而在这个时候,刘宝录找到李建平,对他说:“兄弟,我看你的抗体正在逐步加强,我这里有一味我专门研制的中药,可以帮助你缓解一下艾滋病带来的痛苦,同时还有很低的概率能够让你恢复。”

李建平对此自然是不相信的,他知道艾滋病这种绝症患上了就是等死,哪有什么药能够治疗得好,他只是当作刘宝录是对他的安慰,连忙告谢,将药拿回家后服用。但其实这药就是三无产品,并不会有什么疗效。

时间来到2007年,李建平在家正纳闷自己为什么还没有等到死神的降临,按理说这都已经四年了,自己多活了这么久已经是撞大运了。

而就在某一天,疾控中心的突然开车来到李建平的家中,告诉李建平他已经痊愈了,还给他拿了一些慰问品。李建平感觉不妙,事出反常必有妖,于是李建平来到了省疾控中心,想要查证一下自己的病到底是怎么回事。

所幸李建平遇到了疾控中心的另一名主任席沧海,席沧海像李建平讲明了为什么他从确诊又到误诊,原因就在于当时运输血清的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疏忽,破坏了李建平的血清。而在2006年李建平再次去抽血检验的时候,疾控中心发现了这一情况。

事情闹了半天原来是一个乌龙事件,什么痊愈,什么专门研制的中药,都是疾控中心自己扯出来的遮羞布,他们只是不敢于承认自己的错误,最终却耽搁了李建平一家人的生活,真是令人唏嘘。

【法律评价】

刘宝录在李建平前来化验的时候,故意将李建平的化验单做手脚,随后让李建平服用自己亲自研制的中药,以达到艾滋病“痊愈”的效果,这种行为是不是刑法的诈骗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犯罪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产或者个人财物的,如果诈骗的数额较大,刑法将会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犯罪人诈骗涉嫌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在诈骗中引起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法将会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也即刑法保护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私人所有财物的所有权,这点尤为重要,因为刑法的罪名都是依据相关的法益所设立的。

对于现实中有些犯罪分子的个别犯罪活动,虽然这之中也会有犯罪分子运用一些具有欺骗性的手段,或许也在追求着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例子不在少数,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这种欺骗行为真正侵犯的法益是人身权利,而诈骗罪欺骗行为侵犯的法益则是财产利益。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过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要想构成诈骗罪,要行为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中刘宝录的行为并不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因此刘宝录的行为并不属于诈骗罪。

对于误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医疗事故,不能一以概之,要通过具体情况来做具体分析。按照《医疗事故条例》中的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构成事故的时候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非常关键的因素药考虑。

第一点就是,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的过程中有没有违背有关诊断和医疗活动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常规的行为。第二点在于,由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的过程中造成误诊,这种误诊的行为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

此外,我国的《执业医师法》中还有规定,对于一些生死危急关头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治疗手段进行诊治,医务人员不可以拒绝急救处置患者。该部法律要求医务人员对病人进行诊断的过程无选择权,意思就是必须急救患者。

而对生死危机的患者的接诊也会受到患者的病情、医院医疗条件等诸多因素限制,误诊几率则会大大增加,因此这种情况下即使误诊甚至造成不良后果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在理论中又称为闯红灯理论。

不管怎样,医务人员都需要减少误诊这种情况的发生,不能让误诊成为放任不管的临床现象。同时对于一些没有医德的个别医务人员,这些人服务态度恶劣,不认真检查病人的病情,缺乏根据的盲目诊断患者状况,导致无效治疗而致严重后果,属于不负责任的误诊,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疾控中心人员对于李建平的误诊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对李建平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这种误诊并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刘宝录等相关疾控中心人员为了自己的遮羞布,掩耳盗铃,这种行为也同样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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