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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农妇家坐3个男人看电视2个是情夫酿血案,男子:我是主角

法律人2023-05-22 15:01:100

2012年8月3日,一具已经腐坏的尸体被云南省云龙县当地的一位村民发现。

这具神秘男尸是什么人,他生前又曾遭遇了什么呢?

由于尸体在经过几天的风吹雨打之后,已经高度腐败,甚至无法辨认面部。法医认定死者头上有三到四处伤痕,其中左面的一处是致命伤。

另外其手臂、背部也有一些明显的创伤或者骨折。经警方初步判定,这具男尸并非正常死亡,并且发现尸体的位置也非真正的案发现场,而是抛尸的现场。

一名住在附近的村民左某称,其丈夫已经整整七八天不知所踪,警方随即安排了左某对尸体的辨认。见到尸体后,左某非常肯定,眼前的人正是自己的丈夫张某。

根据左某的供述,其丈夫张某在失踪前曾与两名同村的村民一起去本村的另一户村民家干活。为这家主人修缮房屋。据与张某一同上工的工友说,当天晚上,几人在主人家吃过晚饭后便已经分开了,那么当天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伴随着警方的调查,一名叫老何的邻居进入了警方的视线。老何50多岁,住在张某家后面坡上,每天晚上到张某家看电视,风雨无阻。老何被警方传唤后,供认是自己在用石头击打了张某的头部后,将其推下了溶洞。

但他的供认与事实存在着诸多矛盾。张某的头部遭受到了四次的重击,但老何称自己只打了一次。

刑警大队大队长李队长敏锐地察觉到,老何是在试图包庇某人。经过警方的进一步审讯,老何供述一名叫李某的人或许与本案有所关联。

警方随即展开了对李某的调查,经查,李某也是云龙县人,37岁,未婚。在警方的调查中,这个名叫李某的男人,似乎也与左某有着某种不正当的关系。

但根据李某的工友供述,7月25日晚上整晚李某都与他的工友们住在一起,哪里都没去。

在排除李某的嫌疑后,警方再一次将目光转回了左某。这时,左某的女儿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他在晚上曾经看到妈妈用背篓将东西背出去丢。除此以外,警方还在搜查中发现了带有张某血迹的卧室蚊帐以及门口被铲除的草中的血迹。

在如此多的证据面前,左某也不得不承认了自己杀害丈夫张某的事实,据她供述,由于自己与他人偷情的事实被丈夫发现,在惊惧之中而决定杀害丈夫。趁张某睡着时,最终选择用自家的榔头锤向了张某的头部。

一、本案中,凶手左某与老何分别会受到怎样的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死刑,本案中,左某故意杀害自己丈夫,手段残忍。并在杀人后实施抛尸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于2013年4月17日被交付执行。

而老何虽然既没有与左某共同谋划杀人,也未曾参与杀人的全过程,但其在接受警方询问的过程中大包大揽,妄图为左某的行为顶罪,严重扰乱了警方的办案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包庇罪。

老何严重欠缺法律常识的行为最终也将其送进了送进了囹圄之中。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不会放过每一个真凶,老何的教训同时也告诉我们,在了解他人的犯罪事实和因其他情况接受警方询问时,都应如实回答自己所知道的情况。

这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能想着为他人顶罪开脱,因为这样不仅无法使真凶逃离法律的审判,反而会将自己也置身于牢笼之中。

二、那么对于本案的当事人左某和张某来说,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当是如何的呢?

首先,对于左某的出轨行为,其实还尚不构成犯罪。婚内出轨行为并不直接触犯法律,而只是属于道德方面的范畴,本案中左某作为出轨方并未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还不能构成重婚罪,左某的行为仅属于道德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一方出轨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张某在知道左某出轨的情况下,是有权与左某协议离婚或提起离婚诉讼的。对于左某来说,双方其实有机会坐下协商,沟通离婚的相关事宜。或者最坏也是与张某对簿公堂,对张某进行民事赔偿。

如果双方在事情发生时都可以保持冷静,事情绝不会走到最后的这一步。左某由于害怕外界知道自己出轨的事实,选择无情地剥夺了她丈夫张某的生命,也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这是故事中所有的当事人的悲剧,也是这一整个家庭的悲剧。两个人还留下了年仅6岁的孩子,不知道这一切发生过后,左某在监狱中会不会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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