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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孕妇生子一尸两命,丈夫发现"白色纸团",法院判医院赔143万

法律人2023-04-23 14:49:530

2016年,青岛一孕妇在注射催产针之后难产一尸两命,随后丈夫在一个“纸团”中发现妻儿死亡真相,竟是就诊医院的院长导致了妻儿的死亡!

白先生与姜女士在结婚十几年以后,打算要一个二胎,一来自己的女儿不再孤单,二来时机成熟,响应国家政策。

在姜女士39岁的时候,迎来了二胎。此时的姜女士已经是实打实的高龄产妇。

于是二人在朋友的介绍下住进了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并找来了院长栾强亲自负责。但没想到,这竟是噩梦的开始。

由于姜女士是高龄产妇,在检查中多次胎位不正,栾强建议姜女士选择剖腹产,为了迎接二胎的到来,白先生还特意订购了价值一万元的高级病房。

但都当一切准备好以后,却发现胎位已经正常了,不需要剖腹产了。可此时高级病房也无法退掉了,如果现在不剖腹产,钱岂不是就白白浪费了吗?院长栾强建议打催产针提前生产。

白先生纠结了很久,最后还是选择相信院长栾强,打催产针。

在催产的过程中,姜女士多次不适,但此时栾强却不见了踪影。身为医生,怎么可以如此没有责任感?白先生没有等来母子平安的好消息,却迎来了妻子危在旦夕的噩耗。

最终,姜女士在转院的途中停止了呼吸。白先生就这样失去了妻子和孩子。

沉浸在悲恸中的白先生想找栾强讨要一个说法,但却发现了栾强在偷偷藏起来了一个纸团。这个纸团也解开了妻儿死亡的真正原因!

栾强藏起来的这个纸团正是姜女士的病例!转院时已经没有任何生命体征,病历上却写着患者有微弱的心跳。这说明,白先生妻儿的死亡确定就是医院造成,不仅如此,白先生还发现栾强还有伪造病历,试图掩盖真相的行为!

于是,白先生一气之下将栾强告上了法庭。在众多的证据面前,栾强的解释显得非常苍白无力。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付143万元人民币给白先生。虽然白先生拿到了巨额赔偿款,但永远的失去了妻儿。

我想如果有重新选择的机会,白先生肯定不会选择催产针,因为代价是永远的失去妻儿!

医院本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医生也常常被人们形容成天使。

反观本案栾某这样的行为让所有人都不能接受,那么栾某行为该怎呢判定呢?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哪些法律知识呢?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案件,应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医务人员在诊治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笔者认为,据此栾强身为医务人员有义务向白先生告知催产针的全部风险。不能利用白先生等人希望提前生产的急迫心理,就不告知。栾强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面对姜女士因为催产针而去世的这一事实,栾强所在的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民法典》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笔者看来,在事发后,栾强并没有积极的去承担自己所犯的错误,反而是当患者家属找到自己时,伪造病历,企图混淆死者真正的死因。这实在是毫无人性,更没有医务人员的责任担当。

在医疗机构侵权案中,不以被害人能否拿出证据证明医院有无过错为判定标准,而是以医疗机构能否拿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拿不出证据我国司法机关就判定该医疗机构有过错,并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栾强在面对法庭审理时,拿不出证据,并一直以患者家属要求注射催产针一事作为其无罪的理由。这一理由从民法角度看,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患者家属坚持要注射的前提是被医务人员告知全部风险,显然,栾强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所以,栾强所在医疗机构必须对白先生妻子孩子的死亡承担一切责任。

最后,从刑法角度看此问题,本案已经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务人员,不告知患者风险已经属于重大过失,且姜女士的死亡是因为栾强极其不负责任的不作为造成。

从各个角度看本案,栾强都必须对白先生妻儿的死亡承担责任。

孕妇在生产的过程中本就是极其脆弱的,如果白先生及其家人当初舍得了住高级病房的费用,或许这个幸福的家庭也不会因此而破碎不堪。但这并不是到时姜女士一尸两命的根本所在,更不能成为栾强所犯罪行的原因。

文章最后,笔者希望白先生能够尽快走出阴影,毕竟,妻儿已经离开。带着仅剩的女儿,好好的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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