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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警察击毙暴徒却被判故意杀人,700同僚联名上书,结果如何?

法律人2023-05-06 11:51:350

谁也没想到,樊承凯的这一枪不仅断送了自己的警察生涯,而且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年华。

1991年的一天,正在值夜班的派出所民警樊承凯突然发现5个火急火燎的同事准备出警。

正好比较闲的樊承凯就问了一句怎么回事,领头的李新桥见不是外人,就给他说这件事。

原来是当天下午,在蛟河火车站的候车厅发生了一起恶性抢劫案件,两个农民被一伙人抢了整整120元。

那年头,120元可不是小数目,接到报警的铁路派出所立即出警,李新桥带着两个警员白玉亮和鲍铁汉对现场展开了调查。

最终在当天就抓到了团伙中的一个——李晓刚,经过审讯,李晓刚最终交代了一切,表示自己有三个人,其他两个可能正藏在高波家里

担心人手不够,李新桥就决定从派出所借两个民警,于是就恰好遇见了樊振凯。

樊振凯一听,表示自己也愿意参加这一次行动,李新桥想着多个人多份力,就同意了。只是谁也没想到,这一次的主动请缨彻底改变了樊振凯的命运。

一行六人在犯罪嫌疑人李晓刚的带领下悄悄摸到了高波的家门口,经过分工后,樊振凯在后门布控,民警李景鹏装作日常调查骗得高波妻子开门。

刑警鲍铁汉和谷伟业一起从前门进去,没想到在经过漆黑的院子的时候,突然冲出来一个手持砍刀的人,冲着几人就砍。

鲍铁汉见状立马抱住对面,被砍了11刀!情急之下谷伟业赶紧开枪,在击倒此人后,几人急忙从院子中往外退,害怕再有埋伏。

可是谁也没想到刚出院子,高波的哥哥高义就拿着铁锹再次向几人冲来,谷伟业见状再次开枪但是此次依旧没有让高义停下动作,这时枪却没了子弹。

情急之下,几人便向在后门的樊振凯呼救,樊振凯一听就越上墙头,朝着高义脑袋开了一枪,一击毙命。

这本来是击毙暴徒,挽救同志的英雄之举,但是当地公安局介入之后,却表示樊振凯极有可能存在故意杀人。

他们的根据就是经过现场技术勘察,在死者高义的尸体前四五步的地方发现了一把五四式手枪。公安局得出樊振凯在已经丧失了行动能力的高义面前开了这一枪。

尽管铁路派出所的同事和樊振凯一再辩解,但是最终也没有改变结果,樊振凯还是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1994年出狱后,樊振凯就致力于洗刷自己身上的冤屈,最终经过多方的不懈努力。

尤其是在1997年《刑法》重新修订之后,700名警察同时联名上书请求重判,最终在1999年,吉林省高院判处了樊振凯无罪。

可惜这份迟来的判决不能在挽回这九年的光阴,可能唯一可以被慰藉的就是樊振凯作为警察的那份尊严和荣誉感吧。

在大家看来是正当防卫的举动却仅仅因为技术勘验,这唯一的证据被判为故意杀人,不禁为樊振凯叫屈

从现在的法律来看当时的案件,笔者认为至少有两方面值得探讨:

首先就是樊振凯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很早就存在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了,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处理能力和判定能力一直很滞后。

直到最近几年的“于欢救母案”和“昆山龙哥案”,才逐步完善了在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

所以,在笔者看来,抛去樊振凯警察的身份,在这起案件中也是很明显构成正当防卫的。

其次,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判处樊振凯故意杀人的唯一证据就是所谓的技术勘验,而在场的所有证人一致表示这一勘验不符合事实。

也就是说现在有两份截然相反的证据摆在人们面前。

那么这个时候,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合理充分,应当排除对所认定事实的一切合理怀疑。”

那么一方面经过调查,现场的尸体是被移动过的,也就是所谓的勘验极有可能是不正确的,也即是不合理;

另一方面,勘验结果与现场人证相悖,明显也不充分。

现在就仅凭这一勘验证据明显无法认定樊振凯就是故意杀人的,所以很明显不能给樊振凯定罪,因为证据并不充分合理。

总而言之,从樊振凯身上我们看到了法律规定不健全,法律执行不健全对于人民的伤害有多大。

所幸随着时代发展,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追求,类似于此的事情已经越来越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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