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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上海情侣吵架跳河自尽,家属向桥梁公司索赔180万,法院判

法律人2023-06-09 09:43:210

人活一世总会有许多的不如意,但只要还活着,就有希望和可能去战胜和解决生活中不如意的事情。活着,一切皆有可能,死亡,一切都不可能。但可惜的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情绪崩溃、因某事丧失生存的信心等等。都会有人想不开选择自杀,轻易的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留下无限惋惜与亲人的悲痛。(涉及隐私,当事人不使用真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上海95后情侣小飞与小琴就是这一类人,他们原本正值大好年华,他们原本还有无限可能。却因为一次吵架后的冲动,双双跳河,还连累一朋友失去了生命。小飞与小琴是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员工,起初以同事身份相识,熟悉之后擦出了爱情的火花。便走到了一起,然而两个人之间的性格实在合不来,起初你侬我侬的热恋时期察觉不到。

当热恋的激情退却后,这种矛盾便逐步显现,两人那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时常因为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吵得不可开交,案发当日,他们跟一群朋友在火锅店聚餐。期间喝了点酒,又因为感情问题发生争吵,不过因为有朋友调和才作罢。饭后一行人前往溜冰场娱乐,玩就应该开开心心的玩,无奈的是他们再度发生争吵。

凌晨2时许,小飞与小琴离开溜冰场,他们共同的朋友小俊不放心就陪在身后。三个人没有回家,一路走去附近的一处桥上,在桥墩处坐下聊天。此时两人还在没完没了的吵架,小俊想从中劝和,但他们本身就是谁也不让谁的强势性格。加上酒精的刺激,更是一发不可收拾,怎么听得进小俊的劝和。

吵着吵着,失去理智的小琴表示自己不想活了,再说下去她就要跳河。说着站起来做跳下状,小俊急忙跑过去阻拦,他拦住了小琴却没拦住小飞。小飞看她威胁说要跳河,气得说自己也要跳河,他没有小俊的阻拦果断的跳了下去。小俊又想去拉他,不成想刚放开小琴,小琴也从这头跳了下去。

眼见两个好友双双落水,小俊急得不行,立马跳河救人。深秋之际,河水冰凉刺骨,小飞与小琴总算是恢复了理智。小琴不会水,眼看着她即将沉入水底,小飞与小俊在水里把她往上推。随后小琴被闻声赶来的路人相救,然而小飞与小俊却因为在水里挣扎过久没了力气,等路人捞上小琴再去捞他们时已经晚了。

小飞小俊双双身亡,两人的家属悲痛不已,实在来说小俊才是最无辜的。他本来只是想要劝和一下好友,本来只是好心救人,却不幸溺亡。然而他的家人都还没追究责任,小飞的家人反而要追究责任,当时桥面两边的道路正在施工。小飞的家属便提出,桥梁建设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导致三人从工地缺口进入。

事发现场没有设置围护设施及警告牌,也没人看管,让路人可以自由进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客观上造成了小飞的溺亡,他们必须要为此承担责任。以此为由索赔182万余元,工程公司这真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没有防护措施的桥不能上,这应该是正常人都懂的道理,正常情况下就算上了桥也不会导致溺亡结果。

明明是他们自己想不开,这怎么能怪到建筑公司头上?难道说这桥有防护措施就能拦住想要轻生的人?说到底,还是小飞与小琴太过冲动,仅仅是因为吵架想不开就轻易结束自己的生命,这能怪得了谁?但凡他们稍微理智一点,冷静的处理自己的感情矛盾,不将生命当儿戏,也不会发生如此悲剧。

另外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民法典》第17、18条明文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发时小飞已年满十八,精神正常,他该清楚自己跳河的举动可能导致溺亡。

却在明知可能导致溺亡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跳河,这与施工行为无关,也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与特定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不构成因果关系自然没道理追究责任。另外法院提出,事发现场不存在工地缺口,故他们自行走到没有防护措施的河道边引发的风险应执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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