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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用假名将100万存银行,8年后取款被拒,法院:银行败诉

法律人2023-06-08 18:18:390

为防止别人冒领或是其他原因,有的人就会取个别名填上存在,一时倒是没什么。但若是过一段时间来取,发现名字对不上号,就有可能给自己引来麻烦。搞不好取钱被拒,此前北京就发生过这样的例子:1999年,女子用假名存银行90万,8年后取款却被拒绝。银行给的理由便是存款名与取款名不符,那么像这样的纠纷,法院最后是怎么判处的呢?

用假名存银行90万的这名女子姓申,涉及隐私不使用真名,下文以申女士代称。申女士家住北京西城区,其丈夫花钱大手大脚,心里丝毫没有一点数。申女士担心他把积蓄花了个一干二净,将来没有钱用急,儿子也没钱娶媳妇。便找人伪造了一张名叫“刘蓝”的身份证,用的是自己的照片,再拿这张照片去开户存款。

她第一次存是在1999年,当时银行还没有跟公安联网,无法进行身份证件核查。也就没发现这张身份证是假的,申女士遂成功存款,2004年又以“刘蓝”名义购买国债。2007年10月,她将国债出售,依然用假名将钱存入银行账户。年底,她感觉自己的身体不是很好,又想着儿子已经长大。

不如就将钱转去儿子名下,以免自己出了什么事,家里人都不知道银行里还有一笔巨款。此时“刘蓝”的账户中,存款已多达一百万,谁知工作人员审查查出了这张身份证是假的。2007年6月起,银行新增与公安部门联网核查功能,10月可能是刚用没完善。如今完善了,自然是一查就查出来了,故银行工作人员没收“刘蓝”身份证并拒绝为其办理业务。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申女士使用假名存款,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不过这不代表她的钱就此打了水漂。因为《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2000年3月20日发布的,自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而申女士是在1999年首次存款。

那么该行为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是不溯及既往,就是说新法实施也不对发生在以前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只有2000年4月1日以后的存款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此后的存款行为无效,申女士因此不能获得相应利息。本金还是要返还的,且银行在这件事中也有错误,他们没有仔细核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申女士使用假名存款,银行未能核查她的真实身份予以存款,双方都存在过错。

双方就这件事争论不休,法院表示得先确定申女士身份真伪,以及拿着刘蓝身份证去存款的就是她。银行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这笔钱放在“刘蓝”的账户下,如果申女士能证明这笔钱归她所有就可以返还。为证明自己是假名存款的所有者,申女士找出了以往购买国债和办理存款业务的客户联,并调取在银行存款时的书面凭证。

经西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证实“刘蓝”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书写的假名笔记,与申女士本人笔迹系一人所写。再加上上述证据,法院判定100万元存款归申女士,银行应当尽数返还。不过此事申女士有错在先,以假名开个人存款账户,扰乱了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所以,本次诉讼而发生的鉴定费5000元、诉讼费1.3万余元均由申女士全额承担。

至此,这场纠纷才算是落下帷幕,申女士的案例也给了世人一个警示。身份证是识别个人信息最为重要的证件,一旦使用假名存款、买房、买车等,因为行为本身就有过错会导致虚拟名下的合法财产将不易受保护。

还严重影响转让、抵押、变卖等民事行为,另外购买和使用假身份证是违法的,或许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行政拘留。如果将假身份证用于非法目的,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说使用假身份证就能干违法犯罪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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