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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凭什么活该去死”19岁少女抗癌7年花百万,亲友劝放弃被怒怼

法律人2023-06-08 06:30:400

当发现自己患上难以治愈的癌症,你会选择安安静静的离开,还是耗空家庭也想再坚持坚持?河北廊坊姑娘李某馨走了第二条路,生于2000年的她,在十二岁那年便不幸的患上了晚期骨肉瘤。起初只是小腿疼痛,后来鼓起一个包,紧接着整个腿都肿了起来。家人这才察觉不对劲,立即将她送去医院检查,不成想一查发现是晚期骨肉瘤。

骨肉瘤,是一种较常见的发生在二十岁以下青少年或儿童的一种恶性骨肿瘤,目前仍是儿童和青少年恶性肿瘤死亡率很高的疾病。如果能早期发现和及时治疗,可以从很大程度上提高该病的生存率,可惜的是李某馨发现时已经晚了。晚期骨肉瘤存活时间没有标准,可能三到五年,也可能更长。

它并不是说被判了死刑,但无论最后治好与否,这样一个病患上就意味着倾家荡产。李某馨家便是如此,本来她家里的条件还算不错,患病以后一切都变了。为给女儿治病,李母卖掉了辛苦打拼换来的两套房,还因此与第二任丈夫离婚。继父认为李某馨的病反正是治不好了,何必要投入这么多的钱,李母却坚持要治。

这是她辛苦怀胎生下来的女儿,哪能说放弃就放弃,她舍不得。但卖房子并不能让李某馨有所好转,经过四轮化疗,她失去了右腿。切除右腿也没用,治疗时间遥遥无期,这种病带给人的痛苦难以想象。她压根就没法正常生活,李母不得不辞职来照顾女儿,就这么迅速耗光了钱财。素来要强的李母,不得不低声下气的恳求一众亲朋好友,借来钱为女儿“续命”。

一开始亲朋好友还愿意,可一而再再而三的借,就有些不愿意了。毕竟他们也要生活,像李某馨这种情况,借了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还得起。对于李母明知希望渺茫还要坚持的行为,他们也很不理解,此时李母已前前后后投入两百多万。李某馨后续的治疗费是一个无底洞,李母最后很可能是耗尽半生积蓄欠下一身债还是一场空,不忍的亲戚开始劝她们母女放弃。

《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法律不能全部按照社会意义规范生命权,否则容易丧失最起码的人道主义关怀。比如完全失去知觉的植物人、毫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只要在医学上仍然活着,医院或病人家属不能据此而终止医治。

虽然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大多时候,是父母自觉地履行其义务。不过为避免少数人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法律有明文规定相应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哪怕是父母也无权决定一个人的生命,能决定一个人生命是否要继续下去的,只有她自己。也就是说,只要李某馨不放弃,那么她的母亲应该及时施救。不过李母也舍不得女儿,仍抱有一线希望,无需法律督促便自觉履行义务。在她心里,女儿始终是最重要的。所以无论多么艰难,砸锅卖铁,也会继续坚持治好女儿。

面对亲戚们的非议,李某馨表示:“我知道这个病死亡率很高,但我不想放弃。谁愿意得癌症?得癌症又不是我自己选的,我凭什么放弃活着的希望,凭什么去死?”她清楚自己是母亲的累赘,但她还想看看外面的车水马龙,也觉得只有努力活下去才有报答母亲的希望。

在生病的这些年,她一面饱受病痛的折磨,一面发奋学习。2016年中考取得全县第30名的好成绩,当过县级三好学生,拿过省级比赛一等奖。2018年计划参加北大的自主招生考试,无奈的是高考过去没几天,李某馨再度发病。

2019年7月13日,李某馨在网上发表了那篇引起热议的自述,她的经历曝光后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不少好心人对她们伸出了援助之手,还有慈善机构联系了她们,成都一家福利基金会愿意承担她今后的治疗费用,李母总算不用那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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