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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北京女子领证结婚,民政局却要离婚证,女子当场傻了眼

法律人2023-06-07 06:50:300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通过,开始颁发第一代身份证。时至今日,身份证的作用已经变得非常大,无论是入学就业又或者户口登记、婚姻登记等等都需要它。所以一定要保管好身份证,一则丢了它寸步难行,二则有人捡到说不准会冒用你的身份证去干些不为人知的事。

家住北京的蔡女士就很不巧碰上了这样的事,她因为工作等原因迟迟没结婚,一拖就拖到了三十来岁。眼见即将奔四,家里人催得越发紧,她想着与男友确实在一起的时间也不短了。两人各方面都磨合得不错,遂决定结婚,2019年下半年挑了个好日子准备去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本来这是喜事,两家人都很高兴,然而却出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结不了婚,因为婚姻登记信息上显示蔡女士离过一次婚,离婚后再婚登记还得拿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以及法院开具的生效证明。光有身份证和户口本不行,这下两个人的笑容都僵住了,蔡女士男友反应过来后很是生气:“你结过婚?你之前可从来没跟我说这件事!”

蔡女士有些懵,她怎么不知道自己结过一次婚,急忙跟男友解释。安慰半天,才算是消停下来,但男友还有些半信半疑。毕竟民政局的登记记录不会作假,为证明自己的清白,蔡女士决定查清这是怎么回事。跟工作人员说清具体情况后,调取了婚姻登记信息,上边显示她于2010年2月与湖南浏阳一个姓彭的男人结婚。

2013年又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期间还育有一个女儿,蔡女士压根没去过湖南。也不认识一个来自湖南浏阳姓彭的男人,又怎么会跟他结婚,还生了一个女儿?随即她前往湖南浏阳报警,结果发现结婚的真不是蔡女士,而是有人冒用了她的身份证。2009年10月,蔡女士不小心丢了身份证,正好被在北京打工的湖南浏阳人彭某捡到。

他不想着物归原主,反而在离职时,带着这张身份证回到了老家。第二年开春,彭某与女友罗某拿着这张身份证登记结婚,之所以不用自己身份证是因为罗某不满二十岁。《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也就是说,当时罗某是没法结婚的,可她已经怀孕了。

考虑到将来孩子出生需要办各种证明,两个人脑子一热,便拿那张捡到的身份证去结婚。三年后离婚,离婚证在罗某手里,不成想这一行为导致身份证主人蔡女士没法结婚。得知事情经过后,蔡女士一面申请这份婚姻登记无效,一面将两人告上法庭索赔。彭某虽然承认这事是自己不对,但提出并没有造成太大损害,不应给予经济赔偿。

罗某则说冒用蔡女士身份证登记是彭某的主意,跟她无关,也不应给予经济赔偿。两个人都说不想赔,真的就不必赔吗?他们说了当然不算,虽然两人冒用身份并不是从事不法行为,但该行为也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另外情节严重,或许还构成盗用身份证罪:盗用身份证罪可以处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再论民事侵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彭某、罗某冒用蔡女士身份证结婚,已经侵犯了她的姓名权,导致她无端背负二婚以及无法结婚的损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民事侵害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赔偿是应该的,故法院审理后判处彭某、罗某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9990.5元。

写在最后:蔡女士还算是幸运的,彭某与罗小姐没有多大恶意,只是冒用她的身份结了个婚。还有更过分的,直接冒用身份信息进行一些不法行为,虽然这些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无需被冒用者承担。但要证明该不法行为非本人造成,而是不法分子造成的,这个过程会更麻烦。所以还是注意保管身份证比较好,即使真不慎丢失了,也一定要立即去派出所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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