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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小伙公交车上伸两次咸猪手被抓,罪行败露竟挥刀杀人

法律人2023-06-04 23:25:390

2017年7月17日8时许,北京市通州区582路公交车上,发生了一起骇人的刑事案件。案件的起因是男子刘明猥亵不成恼羞成怒,案发当天,受害者宫某跟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去上班。早上出行的人比较多,宫某上车的时候已经几乎坐满了人,只剩后排一个位置还空着。她不想坐那个位置,就扶栏杆站在过道上,谁知行驶着行驶着。

宫某突然感到自己臀部被摸了一下,她回头发现是一个二十多岁的男青年,也就是此案的行凶者刘明,起初宫某以为他是无意的,毕竟刘明面对她的怒目表现得若无其事,头也不回的走向后方的空座位。宫某便什么也没说,结果刘明看宫某忍气吞声,竟然又来了一次。坐得好好的,起身往前车厢走去,路过宫某时又伸手摸了一下。

本来经过第一次被摸,宫某特意往里站了站,余光格外注意身边的一举一动。所以刘明的这一次伸手,宫某立即意识到了,愤怒的质问刘明:“没完没了了是吧!”这样说已经是给刘明留了脸面,但他被骂之后却不甘心,态度强硬的回了宫某一句:“我又没招你惹你!”这下宫某是彻底怒了:“别以为我不知道你干了什么,你再这样就是找抽!”

两人随即发生争执,刘明怎么说都不承认自己摸了宫某,宫某被他气得够呛。干脆也不再吵,直接说这车上有监控,等警察来就知道有没有摸。为追求性的刺激,对他人身体进行抠摸、搂抱等猥亵行为,刘明此时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

轻则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重则刑事处罚,《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交车明显属于公共场合,刘明在公共场合犯罪,其量刑至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后来事情的走向,却出乎所有人的预料,恼羞成怒的刘明竟试图当众杀人。吵不过宫某,刘明从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掏出一把水果刀,对着她的脖子就狠狠刺去。

一刀下去还不甘心,又向宫某的后背连刺数刀,显然是想要宫某的命。突然发生暴力袭击事件,乘客们都吓得大叫起来,公交司机也急忙刹车。因为惯性作用,刘明与宫某双双倒地,边上两名男性乘客反应迅速。见状抢过他手里的刀就丢出窗外,又扑过去制住他,将其远远地拖离宫某。刘明不甘心,一边使劲挣扎,一边不断把手伸向书包。

嘴里还嚣张的大喊着:“我包里还有一把刀,等我拿出来砍死你们!”听见这话,按住他的两个人自然是更加用力,此时惊魂未定的乘客才算是反应过来。上前帮忙,经赶到的警方查实,刘明的书包里确实还有一把菜刀。得亏乘客赵某伟、杨某趁机制住了他,否则等他拿出包里的菜刀,后果难以想象。

赵某伟、杨某因见义勇为得到表扬、奖励,两个原本陌生的人,因为这次并肩作战还成了好兄弟。至于刘明,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受害者宫某经及时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虽然她没死,但刘明造成的伤害依然很大:颈内静脉破裂、肺破裂、失血性休克等。且从公交车监控可以清楚的看到,刘明就是想要杀害宫某,主观上有故意杀人意图。

不管既遂还是未遂,又或是计划,只要主观有故意杀人意图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明先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实施猥亵,经避让、劝告仍不知悔改,反而恼羞成怒对受害者下杀手。

其犯罪目的十分卑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018年2月7日,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决定判处刘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希望他在监狱里能好好反思自己的罪过,知错就改,出狱后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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