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后遗嘱财产给小三:违背公序良俗,遗嘱无效
人是感情动物,感情这东西真的不好说,动情了真是不得了,各种奇葩虐情相信大家也都有所耳闻,古有人鬼情未了,现在有和牛结婚的,和狗谈恋爱的,把狗当儿子养的。。。。。。所以说呀,人一旦对某个东西动情,那可是会奋不顾身的,比如现在最流行的小三,一个男人一旦对小三动情,他会做出啥决定和选择真的是无法想象,好歹现在还有法律和道德约束,后果还在可控范围,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男人对小三动情做出荒唐事:立遗嘱把自己财产给小三继承的法律效力问题。
首先明确一点,在我国,婚姻仅仅指一夫一妻,自古到今,我国从来没支持过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说到这里有人就会说了,古代还有三妻四妾呢,大家别忘了,就连皇帝正宫娘娘就一个,那就是皇后,古代的妾不是合法夫妻,用现在的说法妾就是妻子助理,娶妾是需要妻子同意的,所以古代也是一夫一妻制。
回到正题,还来说这个老公立遗嘱把财产给小三的问题,小三这个东西,在法律上是没有她的地位存在的,也就是说这玩意法律上不认可,通观我国法律体系,首先,《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其次,《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本渊源和上位法。我国民法制度的建设中,一方面始终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私权自治和处分权为原则;另一方面,则根据公益和社会道德准则,要求民事主体承担起一定的社会义务。最后,《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及《民法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继承法》相关条文的解释结果显而易见是禁止将财产赠与破坏合法婚姻的第三者。这主要考虑额是基于重婚关系的遗赠有违公序良俗,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讲解。
《继承法》规定来看,公民有权将遗产遗赠给不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且在我国继承法里面,没有限制遗赠继承人的身份、名分等要求,条文也未有明确规定禁止婚外同居者接受遗赠的内容。很多法学家认为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继承法》必须与整个法律体系相协调。首先,继承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必须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统辖,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次,《继承法》与《婚姻法》应相协调。若《继承法》不禁止将遗产赠与重婚者,则与《婚姻法》中保护合法婚姻的精神相悖。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将《继承法》条文解读为“国家不禁止把个人财产遗赠给破坏合法婚姻者”并不合适。
鉴于遗赠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应当符合《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例如“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必然是违反公序良俗。
所以说呀,遇事还的冷静,不能感情用事,动情可以理解,毕竟男人嘛,都喜欢年轻漂亮的,但不能因为你的动情伤及到别人或者挑战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毕竟无规矩不成方圆。
来源:微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