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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逃避40万债务假离婚,法院:共同债务,离婚也要一起偿还!

法律人2023-08-27 04:28:250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法律本来是保障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各自权益,但有些夫妻因为不愿偿还债务,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将财产全给一方,让另一方没有偿还能力,以此来逃避债务。

案例一:

好心借钱给同事郭某来帮助他度过生活难关,不料借款12万元却有去无回,债权人卢先生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欠钱的郭某早已协议离婚,还把他们夫妇的共同财产全部转归到他妻子所有,债务则由郭某自己一人负担。一无所有的同事拿什么偿还债务?卢先生一气之下,将这对夫妇告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他们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卢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与被告郭某是同事,自2012年起,郭某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多次向卢先生借钱。截止到2016年12月3日,被告郭某共借款12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卢先生认为这笔借款应当属于他们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6月22日,法院要求郭某偿还这笔借款。法院判决郭某给付借款12万元。

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庭出示离婚证件,证实他与妻子于2017年12月27日已经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他已将夫妻同共财产全部转归女方所有。在这份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涉及债务清偿问题。法院鉴于郭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裁定中止执行。

卢先生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了解到,郭某与前妻在《协议离婚书》中约定:男方无财产,双方住房的产权归女方所有。

卢先生认为,二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将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全部债务由郭某一人偿还,这种行为具有规避法律以达到逃脱债务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二被告转让财产的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2008年,杨某、马某夫妻二人开办了一家生产弹簧床垫的床具厂,杨某为经营者,但由妻子马某具体负责经营。第二年6、7月间,马某、杨某与车某、常某相识并建立了业务关系。2015年4月,马某、杨某因使用车某、常某提供的床网,共欠二人货款40万元。多次索要未果后,车某、常某二人将马某告到了人民法院。2016年8月21日,法院判决马某给付常某跟车某货款。

马某、杨某为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两人于2016年9月28日协议离婚,并约定:除了家用电器归马某外,其余财产归杨某所有,40万元债务由马某偿还。

2017年1月16日,法院向马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她履行法院判决,但马某没有那么多资金偿还全部欠款。同年2月28日,因为马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对马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车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马某、杨某用离婚方式逃避债务,要求追加杨某为被执行人。同年3月,杨某参加法院召开的听证会后,认为法院也要让他承担债务,于是赶紧将这个情况告诉礼物马某。马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将床具厂关闭,将厂里的机器变卖,随后与杨某两人玩起了失踪。

2018年4月6日,公安机关抓住了杨某、马某两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裁定由马某、杨某负责清偿债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马某二年有期徒刑,判处杨某一年有期徒刑。

律师解读:

夫妻假离婚,将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另一方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禁止性规定,即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民事行为。离婚时对债务的非法处理行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行为,或者直接起诉离婚双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帮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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