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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十多年后投诉原单位未缴纳社保,人社局:已过时效!法院:错

法律人2023-07-20 15:18:060

离职十六年后,投诉原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人社局不予受理。

1990年4月冼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并于2000年3月离职,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申报缴纳社保。十六年后,2016年7月,其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投诉,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为其申报1990年4月至2000年3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社局在收到投诉后,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答复冼某:“建筑公司违法行为终止于2000年3月,冼某的投诉时间超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再查处。”

冼某不服,认为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将其告上法庭,获支持。

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上诉。

人社局认为:

1.无论是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是责令用人单位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无论是对社会保险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还是受理处理劳动者投诉,都属于人社(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行为,都应当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报、投诉,人社(劳动)行政部门也只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实现。

2.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查处职责系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上诉人依法不承担这一权责。

最终,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八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裁判要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稽核)没有期限规定,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查处”并非同一概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超过2年期限为由对当事人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用的投诉不予受理的,属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转自:秦皇岛人力资源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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