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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志超被改判无罪看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度

法律人2023-07-15 10:34:260

张志超案又称“临沭二中奸杀案”。2005年2月,临沭二中一废弃厕所发现女尸,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被指控为凶手。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同年级的王广超被控犯包庇罪,获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张志超未上诉,但入狱5年后提出申诉,否认是其所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

就现有信息而言,原审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而有罪供述方面,张志超是在侦查阶段遭遇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疑罪从无,以目前我国的刑事审判实务水平看,该案以现有证据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根本是不可能的。

那么,审理该案并作出有罪判决的法官,应该或多或少存在过错,虽然2005年的案件侦查手段较为落后,但仅凭证人证言就定罪,是明显存在问题的。在法制逐渐完善的今天,法官判错案件,会被追究怎样的责任呢?

2015年9月21日,最高法全文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法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等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哪些情况要追究责任?怠于行使监督权担责

1.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哪些情况不追究责任?

《意见》中还规定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其中包括: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而发生错案,也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4.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法官、合议庭、审委会责任如何划分?

1.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3.在案件至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而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

4.如果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

5.对于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则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6.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7.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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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律视微言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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